纽约佛学会

第十五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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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继续讲《释量论•成量品》当中的身体与心识之间的关系。前面已经讲了,心识依靠身体,从身体产生心识的观点没有任何能立的理由。现在开始讲,对方观点不但没有理由,若如此承许,还会有理证的妨害。

子二宣说彼者有能害分二:非由有支所产生;破由分支而产生

丑一非由有支所产生分二:宣说有支有妨害;遣除破彼非理诤

寅一宣说有支有妨害

所谓有支,即总体、整体;所谓分支,即局部、部分。若承许心识从身体产生,要么从有支的身体产生,要么从身体的分支产生,但心不可能从有支的身体产生,也不可能从手、脚、大脑、心脏等分支产生,因此从身体产生心识的观点并不合理。下面先讲,心识为什么不能从有支当中产生?

手等动皆动,相违之二事,
一中不容故,应成余异体。
一覆一切覆,抑或未覆时,
覆者亦应见。一由染料变,
皆变或不变,知故一聚无。

现在,藏传佛教、汉传佛教、南传佛教,以及各自内部宗派之间,经常有一些辩论。其实,大家都是学的释迦牟尼佛的教法,都承认前生后世,都承许通过修行获得佛果,所以最根本的,还是应该与不承认佛教观点的外道等辩论,以遮破他们的观点。

若对方认为心从身体产生,则问:是从有支的身体产生,还是从身体的分支产生?因为,除了这两种产生方式以外,并没有其他途径。如果是从有支的实体当中产生,那就要观察整体的有支是怎样的,它是否遍于组成身体的地水火风四大?遍则失坏所谓的“一”,不遍则非身,因此一个所谓的身体绝对不成立。

或者观察,它与身体的手、脚等分支是一体还是他体?若是他体,以不可得因即可遮破。也就是说,若他体存在应该可以见到,但得不到的原因绝对不成立。若是一体,则有众多身体的过失。详细地说,如果除了手、脚等支体以外,还有另外一个身体,那它是被支体拖着、背着、牵着,还是锁在仓库里面呢?无论如何观察,任何一种方式都不成立。因此,除了人们所执著的肢体聚合以外,根本得不到另外一个身体。既然不可得,那他体的身体就不成立。若与手、脚等支分是一体,身体则成了无穷无尽,比如:人有四肢,则有四个身体;手有十个手指,则有十个身体;每一手指有众多微尘,则有众多身体。这是对方不敢承许的,因为他们只承认一个身体,而且与支体是一体。

对方认为身体和支分一体,若是一体,按照法称论师的观点,在事、具、功德方面都有大的过失。第一,“手等动皆动。”即:在一只手、一只脚等动的时候,整个身体都应该动,比如嘴巴正在说话时,眼睛等身体各个支分也应该说话,因为是一体之故。但实际上,嘴正在说话时,心脏并没有说话;右手正在动时,左手并没有动。因此,佛教认为所谓的一个身体只是假立,并非实体或者实有,这可以合理安立。否则,按照对方的观点,身体是实有的,那么若同时存在两种相违之事,则失坏实有一体的立宗;或者说,在一个事物上不容存在两种相违之事的缘故,除了动、不动所有分支以外,还应成立他体的身体存在。

若对方承许,有支的实体与分支有会合的关系。实际上,若是他体,则无法以会合连结成一个,这样的话,手等一切分支都成了不是身体。再者,对方的观点以分析实体不存在这一点也能够否定,即:所谓有支不可能存在实体,因此也不存在有支的实体与分支的会合;而且按《量理宝藏论》的观点,相属和相违都是假立,在物体的本质上并不成立,因此不需要结合会合相属进行分析。

另外,若总的身体跟身体的支分是一体,那一部分身体用衣服或被盖覆盖,所有身体都应该被覆盖,或者头、面等部分身体没有被覆盖,其他用衣物覆盖的身体也应该现见。

再者,若有支跟分支是一体,一部分身体被染上颜色,如美女涂指甲、抹口红等,其余身体也应该被染上颜色,或者如部分身体没有被染上颜色一样,其余身体也应该无有改变。

通过以上观察,了知在事、具、功德等方面存在相违,就能知道一个整体的聚合或有支或所谓的身体,并不存在实体,唯是分别念假立。在佛教当中,总和别分得很清楚,别是自相法,总没有自相。因为总法无有实体或自相,它才可以遍于一切法,而且不会有常有、断灭等过失。否则,若承许身体具有实体,则经不起任何观察,比如:若不遍于身体的支分,则成了身外之物;若遍,则失坏实有一体的立宗。

在未经详细观察时,当他人说心从身体产生,大多数人都会觉得很有道理。但以理观察:是从有支的身体产生,还是从身体的支分产生?若从有支产生,有支只是分别念,根本不存在实体,所以就像承许石女儿生子一样荒唐可笑……最后对方也不得不放弃自己的观点,而承许心的近取因是心。若真正懂得佛教因明的观察方法,对物理学等科学的研究也很有帮助。因为,很多学者都认为时间、空间、方向是实有的,以前讲《俱舍论》时我就引用过他们的观点。因此,了解佛教的学问是很有必要的。

在学习的过程中,每个人都会有一些感悟,若将之记录下来,若干年后也许还用得上。因为从年龄来讲,大多数道友都处在精力最旺盛、智力最敏锐的阶段。以前我经常想,在眼睛还没有完全模糊之前,应多翻译几部书,在模糊之后,除了一天吃三顿饭外,就一边晒太阳一边念超越轮回的心咒————嗡玛呢巴美吽。现在很多道友身体和智慧都很不错,特别是讲考班的道友,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戒律、俱舍、因明、中观、现观,以及修学加行和密法。

寅二遣除破彼非理诤分二:彼无然见等合理;有支虽无宜用词

卯一彼无然见等合理分二:遣除见等非理诤;以喻说他许非理

辰一遣除见等非理诤分二:真实依彼破他理

巳一真实

谓多则如前,无有差异故,
极微故非知。不成无差异,
有别是根境,是故非微尘。

未经观察,外道所许有支似乎真实存在,因为:身体的支分并非身体,聚合后就成了身体;轮子、螺丝、车厢等所有零件分散时,都不是车子,组装后就成了车子;一个一个微尘未聚合时不成其为任何事物,聚合后就变成了瓶子等千差万别的事物。实际上,若懂得前面的推理,就能了知实有的整体有支并不成立。

但能明派、数论外道等回辩说:这是不合理的。若没有一个实有的总法有支身体,只是若干微尘聚合在一起,则如同先前微尘不是眼等根的对境,聚合时的微尘也与先前一模一样,因为前后无有差异;再者,身体等的本体也是极微尘的缘故,如同先前极微不是以根执受一样,聚合时的微尘也不能成为根的对境。这样的话,在聚合时,眼等根识也不应该了知,这是瓶子、这是柱子、这是身体、这是牦牛等。概而言之,他们认为:若不存在有自相的总法有支,则与先前无有差别,而破坏了世间所有名言。

下面遮破他们的观点:

“不成无差异”————瓶子、身体等虽然是微尘组成的,但聚合前后的微尘并非没有差别。因为,以前是没有聚合成身体的微尘,后来是已经聚合成身体的微尘。虽然从本质或本体上讲,并没有什么差别,但聚合后在功用等方面却迥然不同,因此并不能成立无有差别。比如:一个微尘眼睛看不见,集聚成瓶子、手脚、身体等后,却能看见。讲《量理宝藏论•观现量》时讲过:一滴水不可能从容器中溢出来,集聚到一定量时就会溢出;同样,一粒微尘眼睛看不到,集聚到一定量时就能看到。

“有别是根境,是故非微尘”:正因如此,成为眼等根之对境的微尘,在功用等方面与没有成为根之对境的微尘还是有很大差别。因此,后面并非先前没有聚合、超离根之对境的微尘,因为具有能产生根识的特征。所以,分散时只叫微尘,聚合后不叫微尘而称为身体、瓶子等,这与砖瓦等原材料并非房子,砌成房屋后却叫房子,一根根毛线并非氆氇,织成氆氇后却叫氆氇不叫毛线相同。

虽然成为根之对境前后的微尘有差别,但也不是外道所许实有有支导致的,因为所谓有支只是假合,当然这种假合在名言中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若其本体实有存在,则不可能遮破。不过,众生分别念执取的对境皆非真实,故对瓶柱等万法的实执皆可以理破除。当然,这并不是佛教特别极端,将本来有的东西毁谤为没有。有人经常说:“你们不是说四大皆空,本来有的东西也不承认吗?那还要说什么呀!”其实,不管你有什么学问,在中观和因明的智慧前,都不得不向佛教或佛陀心悦诚服地合掌、礼拜。

以前,我在一所学校演讲,有人说:佛教所说的“色不异空,空不异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不合理,因为色法和空性并不能完全等同。否则,若色法与空性无二无别,那怎么能看得见呢?我回答说:从物理学的角度来讲,瓶子等法实际上是微尘组成的,所以可以说瓶子等是夸克、亚夸克等。但没有详细观察的人,却会认为:瓶子怎么会是夸克?夸克是那么小的东西,瓶子是那么大的东西。而学过量子力学等物理学的人,却会坚信瓶子等是由原子、分子、夸克等微尘组成的,所以从组成单位来讲,完全可以说除了它们以外是没有的。同样的道理,《心经》的四句偈也可这样来理解。

实际上,内外道很多论师都没有懂得总法和别法之间的差别,若懂得,很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巳二依彼破他理

依此亦遮破,无有能障等。

在这里,法称论师说:依靠前面所宣说的,前后微尘并非没有差别的这一正理,可以一并遮破,若粗大的有支实体不存在,则瓶柱等万法互相之间不会有能障、质碍等说法。

外道等认为:有支粗大实体若不存在,瓶柱等万法就如同分散时的微尘一样,互相之间没有能障、阻碍。其实,根本不会有这种过失,分散时的微尘无有质碍,聚合成的柱子等有质碍,分散时的微尘跟聚合时的微尘还是有一定的差别。在生活中,这是显而易见的,比如:积聚众多微尘形成柱瓶等后,相互之间就会有障碍;现在我坐在法座上,经堂柱子后面的道友等我也看不见……否则,我就应该看见柱子后面的人和物,瓶子、柱子等也应该无有质碍等。因此,对方的说法实在荒谬之极,因为微尘聚集后已经形成了特殊形状,当然这种特殊形状并没有一个实有的整体存在。

佛教认为,一切万法都不存在实有的本体。讲《俱舍论》时我也讲过,以细微的智慧来观察万事万物,微尘与微尘之间并没有粘连在一起,全部是分散的,只不过在聚合后,已经形成了一种特殊形象,人们也认为它们是身体、瓶子等。若懂得这个道理,对打破我们的实执就会有很大的帮助。

辰二以喻说他许非理分二:真实及破彼答复

巳一真实

汞与金混合,热石等何见?
根等各无力,如何能证知?
谓由具法生,此过亦等同。

外道认为:瓶子、柱子等不同类的法,都是由众多同类微尘组成自己的有支实体,而不可能由他类微尘组成,否则就不可能形成自己独立的个体,认为实体应该由同类微尘组成。在未经观察时,我们也会觉得:瓶子、柱子、鲜花等,都是由众多同类微尘组成的,不同类的微尘不可能组成不同的个体。

实际上,这种观点并不合理,因为所谓总法,完全是一种假立的法,并没有实体存在。

下面我们用外道也承许的比喻来说明:如此一来,水银与金子混合一体的混合物,石头放在火中燃烧后所产生的热石,又怎么能见到呢?因为你们说,同类的法才可以组成实体,而水银和金子、石头和火完全是不同类别的法,其本性根本不相同。还有,奶也由乳和水组成,可口可乐、豆奶粉等饮品也由众多物质组成,那这些实体也不应该存在了,因为不同类的那些微尘相互中断以后先前构成的实体也将坏灭,重新依靠它也不可能组成新的有支实体,并且,如果有支不存在则不能见到这一点你们是承许的,如此以“水银与金子混合等现量可见”有妨害。

另外,增上缘眼根和所缘缘色法等各自分开时,都不具备产生眼识的能力,聚合后才能产生眼识,那所谓的眼识难道不是由不同法聚合后才产生的吗?那这个有支法到底成不成立呢?因为,按照你们的观点,色法和眼根等不同类的法,是不可能产生新的有支法的。再说,按照你们的观点,根色等各自分开时不具备产生眼识的能力,聚合后也与先前无有差别,那聚合后又如何能够证知呢?

如果对方说:根等那一切虽然不具备有支的实体,但是由存在的具法中产生的。(外道认为:根等虽然没有能力产生眼识,但聚合后会产生具法,由它产生。)

驳:“此过亦等同”,即承认具法也有同等的过失,因为你们承认,就像先前分开时无有具法一样,聚合后也与先前无有差别,因此存在具法不合理。

对本课的辩论,希望大家认真观察,通过反复思维就能了知:身体等有支法仅是分别念。若懂得这个佛教当中异常关键的道理,对很多分别念前的法,就不会认为其自相实有存在,对万法唯心造的观点,也容易生起定解。

巳二破彼答复

若谓金与汞,由具方得见。
依无见何知?味具色等违。
若近命名许。识成各相异。

现在我们三天讲的,以前法王只讲一天。虽然当时讲的速度很快,但讲考特别严格,比如一个人要讲完所有颂词等,所以每天讲考时,《释量论释》我们基本上能背得下来,而且意义也全部浮现在心中,因此直到现在印象还很深刻。

假设对方说:金子与水银等,虽然不存在整体的有支,因为金子与水银等不同类的法,不可能共同组成一个有支实体,但由不同类微尘聚合当中存在具法(其实,这种观点不但外道承许,我想个别道友在辩论过程中说不赢时,也有可能会这样承认,并找出很多相似理由),比如金子与水银有一种互相具有(金子具有水银,水银具有金子)的东西存在,奶与水有一种互相具足(奶具足水,水具足奶)的法,所以才得以见到。

前面也讲过,对方所许同类微尘组成一个实体的观点并不合理,因为药、食品、糖等很多东西都是由不同物质组成的。虽然从名称上看来,很多东西都是由同一类别的法组成的,但实际上都是由众多法组成,比如糖,不但由多种物质组成,而且也有石头、金子、草、牛尾巴等不同形状。否则,若他们的观点成立,人类也就不需要担心食品的安全了。

破曰:“依无见何知?”即:所依具法从来都没有见到过,凭什么理由能了知它是产生根识的因呢?为什么说具法本身无所见呢?因为,无论是在眼根、色法、作意上,还是在金子、水银上,或它们之间,所谓的具法都见不到。这就像相属,外道承认在物质上存在,而佛教承许唯是心的假立。

“味具色等违”:如果承许不同类的法不可能在一个物质上存在,那显然与糖的这个味道具足这个色相及这种香气等说法相违。再者,你们承许味是功德,颜色、形状等也是功德,具法也是功德,若功德具备功德,则成了无穷无尽。而且,你们也认为实体具足功德,比如糖具备颜色、味道、形状等功德,而承认功德不具备功德。

如果对方说:说味具足色等,只是从他体(因为不同类的法不能组成一个有支实体)和他体的部分近似命名,才如此承许。(也就是说,味道、颜色、香气等都是从他体的角度来讲的,但因它们有相似之处,才说味道具足色等。)

驳:佛教承许,名称在物质的本体上不存在,所以,虽然把愚笨的人叫黄牛却得不到黄牛本身,将与瓶子接近的黄牛取名为具瓶黄牛却得不到瓶子;否则,在物质的本体上就应该得到它们。与此相同,缘取(有境无分别)酸奶之类的味和色等的识成为各自他体,而不会执著(有境分别心)所谓酸奶为甜味、酸奶是黄色等,否则以现量可破。虽然味道、颜色、香气等,是不同根识的所取境,在无分别识前分别接受,而分别念前综合执为一体。而外道不知道这样的道理,就产生了许多邪分别念。

譬如谓长串,具彼自体说,
与其异体者,具数及业等,
体不现识前。

此外,比如飞禽、军队、石子、念珠等排列成行,就取名谓长串,那些个体是各自一一排列,而没有成为共同的一个实体。在《入中论》、《入行论•智慧品》等论典中讲过,军队、念珠、森林等都是假立的,并没有实有的自性可得。而功德————所谓长的名称,是共同的(表示众多事物聚集后的形色),并不是对一个事物叫做长。那些不同类个体(表面看来,一群飞禽、一支军队、一串念珠等,都是同类法组成的,实际上并不是这样。比如一支有五百人的某国军队,虽然大家穿得一模一样,但每个人的长相、基因等都不相同)组成的一个实体并不存在,因此功德————所谓的长又岂能具足实体?另外,“串”也是布置的功德,长也是形色,所以这两者都是量的功德。为此,数量等这些并不是由于与实体不同的他体在外界事物上存在才使用某某名词的,因为只是显现具足数量等“瓶子”之类的自本体以及借助其中“一”等名称来表达,而与它们异体的具数以及业、分类、他体、自体、总等的本体————也即除瓶子以外他体存在的什么自相也不能浮现在心识前,由此可见,仅仅是分别念增益假立罢了。

以前讲《中观庄严论》时,也分析过外道的观点,对我们来讲,知道一些还是很有必要,否则在学习时就会迷迷糊糊。学过因明的人都清楚,在分别念前总法可以成立,但它并没有自相或实体。而一二三四五六等数目,全部都是心中的概念,虽然它可以代表事物,但却没有独立的实体。而外道因为智慧有限,经常弄不清楚实体、功德、具数、业、总等的真相。

总之,大家要清楚,所谓的有支身体并没有实体,否则军队、牛群、长、短等都应该有实体。既然一个整体的聚合————所谓的有支身体不存在实体或自相,那心就不可能从有支身体产生,因为谁也不会执著心从假立的身体产生。可能有人会认为:心识可以从身体的支分————心脏、大脑等中产生。这种观点下面会遮破,希望大家关注后面的精彩辩论!因此,若认真学习本论,我们根深蒂固的错误认识————心识从身体产生的观点就可以彻底破除!

好,今天讲到这里!

学习参考资料

一、法相名词:

1.色法:“所谓的“色”即指可插入、可转变毁灭的法。即占有一定之空间,具有自他互相障碍,及会变坏之性质者。从意义上讲,带有阻碍之义,因此与心识截然不同。《俱舍论颂疏》中云:变碍为性,能持此性,故名色法。粗大色法具说词、释词二者,微尘具说词而无释词。

2.形色:有形之色也,对于显色而言。即色法中,质碍粗着,因触而忆知长短等者。瑜伽一卷六页云:形色者,谓长、短、方、圆、粗、细、正、不正、高、下色。又云:形色者,谓若色积集长短等分别相。又云:形色者,谓长短等积集差别。

成业论二页云:即于合和诸众色中,见一面多,便起长觉。见一面少,便起短觉。见四面等,便起方觉。见诸面满,便起圆觉。见中凸出,便起高觉。见中坳凹,便起下觉,见面齐平,起于正觉,见面参差,起不正觉。如旋转轮、观锦绣时,便生种种异形类觉。不应实有异类形色,同在一处,如诸显色。若许尔者;应于一切处,起一切形觉。然无是事。是故形色,无别有体。即诸显色,于诸方面,安布不同,起长等觉。如树蚁等行列无过。

3.增上缘:四缘之一。乃一切有为法生起或结果之间接原因,凡有强胜之势用,能成为他法生起、结果之助力者,皆称为增上缘。如六根能照境发识,有增上之力用,于诸法生时,不生障碍;又如田、粪、水等,于诸苗稼等,皆有成办之助力,故称为增上缘。大乘义章卷三(大四四•五一六下):‘增上缘者,起法功强,故曰增上。’增上缘可分为二:(一)与力增上缘,指能促成‘法’之生起者。(二)不障增上缘,指不妨碍法之生起者。

4.所缘缘:又作缘缘。即所缘之缘。四缘之一。所谓‘所缘’,即指心及心作用之对象(认识作用之对象);若心、心作用之对象成为原因,而令心、心作用产生结果之时,心及心作用之对象即称为‘所缘缘’,心及心作用则称为‘增上果’。又历来多解释为心、心所法由托缘而生起,乃自心之所缘虑。故亦可谓所缘缘即一切法。俱舍论卷七:“所缘缘性即一切法,望心、心所随其所应。谓如眼识及相应法,以一切色为所缘缘。如是耳识及相应法以一切声,鼻识相应以一切香,舌识相应以一切味,身识相应以一切触,意识相应以一切法为所缘缘。”又成唯识论于所缘缘立有亲疏二类,据成唯识论卷七载:“此体有二,一亲二疏。若与能缘体不相离,是见分等内所虑托,应知彼是亲所缘缘;若与能缘体虽相离,为质能起内所虑托,应知彼是疏所缘缘。”

二、重点、难点、疑点:

1.在“宣说有支有妨害”一科中,如何理解“手等动皆动”?

对方承许有支和支分一体,且有支是实有的一体。那么,如《量理宝藏论》中所说“境时形象相违别,若与一总相关联,生灭本体皆成一,非尔一体二分违。”如果东方与西方等对境、过去未来现在之时间、粗细等形象相违、不同、众多的一切“别”与一个“总”本体无二无别紧密相联,所有“别”的生灭本体都需要变成一体。否则一个本体存在生未生、灭未灭等两个部分是完全矛盾的。对此,全知果仁巴解释:别法毁灭时,总法毁灭与否?如果说总法不毁灭,如此则与你们所承认的观点自相矛盾,因为你们承认别法与总法一体的缘故;如果说总法毁灭,那么与这个毁灭的总法无二无别的其他别法也应该毁灭,因为一切别法与总法一体之故。

2.凡夫的现量如何安立?

有者问:现量是见自相,而自相是刹那性的,凡夫的粗大心识无法见刹那,那么对于凡夫是否有现量?答:凡夫现量并不涉及无分微尘与无分刹那,当境、根的极微聚合的刹那达到能生起识的程度时,它的自相才作为所取境而生起领受它的识。比如,尽管一滴水不会装满瓶子向外溢出,但当水滴积累到瓶内已满满盈盈后便会向外溢出。因此,当微尘聚合到可见的时候,对本身的所取境未错乱而了别的这个识就是异生的现量,例如见瓶子的现量。

三、思维与辩论:

1.为什么有支身体乃假立之法而没有实体?懂得此理后,你对心从身体产生的观点持何态度?

2.外道认为,若没有有支身体,则不能现见,事物之间也没有能障等。请以理破除!

3.请详细分析,“以喻说他许非理”这一科判的所讲内容,并归纳要点!

本课科判(释量论·成量品广释科判 · 法称论师造《释量论》成量品 · 索达吉堪布译讲)。点科判名看 整门科判全图;点名旁讲者跳到该讲者讲解里此科判。

甲二广说彼为量能立
乙一安立能立之理证
丙二宣说真实之能立
丁一欲等顺式依道说
戊一因圆满
己一各自宣说
庚一意乐圆满说欲利
辛二遣诤
壬一遣除修习不容诤
癸二广宣说
子二宣说彼者有能害
丑一非由有支所产生
手等动皆动,相违之二事,
一中不容故,应成余异体。
一覆一切覆,抑或未覆时,
覆者亦应见。一由染料变,
皆变或不变,知故一聚无。
寅二遣除破彼非理诤
卯一彼无然见等合理
辰一遣除见等非理诤
谓多则如前,无有差异故,
极微故非知。不成无差异,
有别是根境,是故非微尘。
依此亦遮破,无有能障等。
辰二以喻说他许非理
汞与金混合,热石等何见?
根等各无力,如何能证知?
谓由具法生,此过亦等同。
若谓金与汞,由具方得见。
依无见何知?味具色等违。
若近命名许。识成各相异。
譬如谓长串,具彼自体说,
与其异体者,具数及业等,
体不现识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