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佛学会

第二十 观聚合品

他宗说:时间是存在的,因为它是产生果的俱有缘。没有的法不是俱有缘的本体,如石女儿。所以,时间是存在的,因为是俱有缘,苗芽依靠种子、地水火风空及时间之因缘聚合而生,种子等因缘虽然聚合,但因为时间差别而不产生。外界如何内本性也是如此。如世尊曾说:“众生之诸业,百劫不毁灭,因缘聚合时,其果定成熟。”由于观待时间存在,故对苗芽产生作为俱有缘的时间是存在的。

驳:假设生苗芽等果存在,那么就有作为俱有因的时间,可是果并不存在。如何不存在呢?如果认为种子等因缘聚合产生苗芽等果,那么认为果在聚合中是由一个安住的法中产生还不安住的法中产生?那会怎样呢?假设是安住的法,那不合理,下面说明:

若众缘和合,而有果生者。
和合中已有,何须和合生?

假设因缘聚合中有果,那么聚合中已有如何还由它产生呢?盆中有的酸奶不是由盆子产生。此外,已有就是已经成立,如已经成立的瓶子在前面也就不观待产生。

假设说:是使它明显或粗大。

驳:并非如此,对这一观点,前文中已答复。“燃不余处来,燃处亦无燃”已经回答。

如果认为聚合中无果,那也不合理,下面说明:

若众缘和合,是中无果者。
云何从众缘,和合而果生?

假设因缘聚合中无有果,那么因缘聚合如何产生果?由于其中不存在如同沙子中不会出芝麻油,因此不容。“是中无果者,云何从众缘,和合而果生?”意思就指果不是由因缘聚合中产生。

此外:

若众缘和合,是中有果者。
和合中应有,而实不可得。

何处有某法,它在那里就可得,如盆里的酸奶。何处没有的法,它在那里就得不到,如同沙子中得不到青油。

如果对方说:虽然诸法存在,但由于极细微、极近、极远、根沾有染污、身体不现、意不取,诸如极微、放在眼睛上的眼药、太阳运行、有眼翳者的每根毛发、盲人的色法、聋子的声音等,墙等阻隔的瓶子,成就者、天神、食肉鬼等的身体,故作意他境的其他对境不可得。

驳:那依靠什么来说明这些存在而不可得、不可取,而这些存在着,恒常存在着呢?

如果说:通过比量、衡量、教证可认定的缘故,它们是存在的。

那样就不可以说“他们不可得”,因为以比量等可得。

假设说,虽然有色根所得到的法存在,但以行为不可取。

驳:我们是说明存在的法以有色根不可取吗?

那是什么?

我们是说“和合中应有”。何处不存在的法,就不是由它所生,如沙子中不出青油。

如果认为:果也是由因缘聚合中产生,所以聚合中有果是由比量可得。

驳:何处有的法并非由它产生,如盆中不生酸奶,比量不该得出由此有彼。所以说聚合中无果,也就不可得。

如果说:两种观点都与比量相违的缘故,如存在不合理一样不存在也不合理。

驳:我们并不是建立此无。那是什么?是遮破他宗遍计此有。同样,我们也不是建立此有。那是什么?是遣除他宗遍计此无。也就是遣除二边而建立中观道。《四百论》中也说:“承许有果者,承许无果者,宅内柱子等,庄严无有义。”为此,并不是由因缘和合中产生果,否则有的法应成了可得。

如果认为:和合中无果。

驳:那也不合理。

若众缘和合,是中无果者。
是则众因缘,与非因缘同。

犹如火与炭等中没有苗芽,所以它们不成为苗芽的因。同样,所说的种子等也不成为因缘,因为它们中无有苗芽。由不是因缘中生果也不合理,因此无有果产生。

对方说:在聚合中有果还是没有果这个观点中,聚合中无有生果的能力。那是什么?因中有生果的能力,聚合是能助益于因,因才能生果,所以它给予因之后就灭了,因所利益的果也就产生。

驳:未能生果的因并没有利益,没有产生就如同石女儿一样丝毫也不能起到作用,所以这种观点并不合理。

此外:

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
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

假设认为因生果的缘故那个因作为因、给予因之后就灭了。这样一来,因的体性就成了给予者与灭者二体,那也是不合理的,因为一半应成常有、一半应成无常,常与无常互绝相违,也就完全不存在。

如果为了断除因的本性成为二体的过失,而承许能生果,少许也不给予,所有本体的因都灭。

如此一来:

若因不与果,作因已而灭。
因灭而果生,是果则无因。

假设因少许也不给予果,一切本性作为因后就灭亡,那么因灭以后产生的果就绝对成了无因。无因是不存在的,所以这种观点不合理。

对方又说:假设果从因生有这种过失,但与聚合一起就能生果,如同灯与灯光一样。

驳:这种想法也不合理,下面说明:

若众缘合时,而有果生者。
生者及可生,则为一时俱。

牛的左右角同时存在,但它们不可能是所生能生的关系。这并不合理。对此,有些人说:万法并不存在由无生中产生,否则就成了突然性的,所以,果在因缘聚合之前处于未来阶段,因缘聚合于现在阶段产生,而实体是安住的。

对此说明:

若先有果生,而后众缘合。
此即离因缘,名为无因果。

假设因缘和合之前果自本体就已存在,那么就不观待因缘,所以就成了无因生,无因生的事物也是不存在的,否则驴角等也应存在。

先前已成立,就无需再观待因缘,为此也不合理。此外,如果对方狡辩说:果唯由因能生,而并不是因缘和合中生,也不会成为已说的过失。

那么需要分析如此因对果给予因之后灭还是没有给予而灭?并非因是他法、果也是他法,而因灭以后变为果的本性。

如此一来:

若因变为果,因即至于果。
是则前生因,生已而复生。

假设认为因灭生果,果也就是因的本性,这样一来因就完全迁移了,就像演戏人脱掉其他服装又换上另外装束一样,因已迁移,而果并非是之前没有而生。结果因就成了常有,常有的法也是不存在的。如《四百论》中云:“无有时方物,有性非缘生,故无时方物,有性而常住。”

另外,这种观点中,先前之因也将再生,生已复生不合理,因为无有必要并且应成无穷的过失。

如果认为:本性已存在的法不生,而唯一本性不存在的法才生。

驳:这也不可能,因之自本体不舍因的自性称为果,仅是不同的名称,因此,即使在不同阶段,也不能证成是相同实体,果的阶段完全舍弃因的自性,才称为果,所以“因存住于果本性中”这种说法很愚痴。

再者,假设因能生果,那么它是已灭的一个法还是未灭的一个法能生果?是产生已生之果还是未生之果?这两种情况均不合理,下面说明:

云何因灭失,而能生于果?
又若因在果,云何因生果?

假设认为已经灭亡的因产生果,产生存在的果,那不合理。为什么呢?已灭、不存在的因如何能生果呢?假设它能生果,那石女儿也能生子了。果本来已有、已经存在,也就不观待产生,又如何以因产生呢?

再者,由于无有能力故已灭的法不会生果。那是什么呢?

若认为:唯有因存住才能生果。

驳:“又若因在果,云何因生果?”与存在的果相关联,真实中相属的因以自性而安住,又如何生果呢?本论中说:“因者若改变,则成他法因。”因在作为因法的同时,无疑需要变异,而不变异,它就不具有因的法相,所以与果相属又如何生果呢?因为果已存在。

如果认为:虽然果存在而不需再产生,与果不相联,唯从无有真实相属的因中生果。

驳:这也不合理。

若因无关果,更生何等果?

假设承许因与果不相关,那么现在能生什么果呢?因为不相关,故就成了要么生一切果要么丝毫不生果。

此外,假设因能生果,那么它是见到还是不见到果而能生果?这两种情况均不合理:

因见不见果,是二俱不生。

假设认为因见到果以后生果,那是不合理的,因为唯有存在的法才能见,而不存在的法并非能见。如果说是存在,那么它就不是所生,因为已有。由此可知,因见果而不能生果。因不见果也不能生果,否则它就成了一切果的能生。

如果问:这个见是指什么?

见就是可得,这是世间共称的。

假设说:由于无根故对种子来说难道这不是不可能的事吗?

不管可不可能,对我们不该反驳和观察。

那对谁呢?

对说有生者。

对方说:假设说有生者声称见到以后能生果。

驳:“种子等能见”,这在世间中也是谁都不会说的,所以这种观点不合理。

如果认为因不见果而生果。

驳:如此一来,那它就能产生凡是存在的一切不见的法了,但事实上它并不能产生一切。所以因不见果也不能生果。我们是以建立对方观点不被承许来遮破他宗遍计的观点,而声称士夫等是因者前应成的“承许众生心先前的作者”以及裸体派应成的“种子等在一根前圆满”的过失不会反落到我们头上,因此我们无有过失。

此外,假设说:因果相互聚合之法相的接触存在,那它们二者应成所生能生的法,因为相互接触不存在,如同光明与黑暗或轮回与涅槃不是所生与能生的法。为此,如果承许因果二者是所生能生的法,则必须承认以他法接触。如果加以分析,则三时都不存在,所以并非以因生果。

接触如何不存在呢?下面说明:

若言过去因,而于过去果,
未来现在果,是则终不合

过去果与过去因永远不会一起接触,因为两者时间都是过去,已不存在。过去果永远不会与未产生的因接触,因为已灭与未生两者都不存在并且是不同时间。过去果与现在产生的因也无有接触,因为时间不同,果已灭已不存在,如同石女儿与天赐。

如同过去果与过去因、未来因、现在因永远不会一起接触一样,现在果与三时的因也无有一起接触的情况,下面说明:

若言现在因,而于现在果,

未来过去果,是则终不合。

现在正产生的果不会与未来的因、过去的因一起接触,因为时间不同。现在的果也无有与现在因一起接触的情况,因为因果不存在同时并且已有再接触无义,已有的法相互不观待,再接触又何必呢?所以无有接触。

现在说明未来果如何与过去因、未来因、现在因无有一起接触之理:

若言未来因,而于未来果,
现在过去果,是则终不合。

未产生的果还不存在,它与时间不同的现在因及过去因不会一起接触,因为时间不同。也不会与未来因一起接触,因为两者都不存在。

一切情况下因与果二者都不会接触,下面说明:

若不和合者,因何能生果?
若有和合者,因何能生果?

由于没有接触故因不生果,如石女儿。

如果认为:有接触,因生果。

驳:那也不合理,因为三时中都得不到接触。

如果认为:因与果二者无论如何都接触。

驳:“若有和合者,因何能生果?”即便是有接触,因又如何能生果呢?因为与果同时并存,再生无义,而且不是同时并存接触也不合理。

此外:

若因空无果,因何能生果?
若因不空果,因何能生果?

承许因能生果者,是认为空的一个法还是不空的一个法生果?无有果的因不能生果,如同非因一样果不存在的缘故。有果的因也不能生果,因为已有故如同已有的天赐。由此可见,果空不空的因都不能生果。

再者,要生的法,生空的果还是不空的果?

果不空不生,果不空不灭。
以果不空故,不生亦不灭。

不空的果,不是依缘而生,自性存在,这种安住的果不会产生,由于自性不可逆转故不会灭。所以,如果承许果不空,就成了不生不灭。可实际并不会这样承许。因此果并非不空,因为承许有生灭。

现在说明空果也不存在,否则应成无生无灭之理:

果空故不生,果空故不灭。
以果是空故,不生亦不灭。

空的法就是说自性不存在,自性不存在的法如何有生有灭呢?谁也不见自性不存在的虚空等有生灭。所以,如此承许果是空性,也应成不生不灭。

此外,假设有个因能生果,那么它是与果他体还是与果同体来生果?两种情况均不合理,下面说明:

因果是一者,是事终不然;
因果是异者,是事亦不然。

这仅是立宗,如何证成呢?下面说明:

若因果是一,生及所生一;
若因果是异,因则同非因。

假设因与果是一体,那么就承许了所生与能生为一体,可这两者也并不是一体,否则父与子、眼与眼识也应成了一体。可见,因与果并不存在一体。

现在讲也不存在他体。为什么呢?假设因与果是他体,那么由于他法无观待故果就成了不观待因,事实也并非如此。所以,因与果也不存在他体。如果这般加以分析,自性他性均不存在的它们并非是所生能生的法。因此,因不生果。

此外,假设因能生果,那么它是生有本性的果还是无本性的果?结果会怎样呢?这两者均不合理。下面说明:

若果定有性,因为何所生?
若果定无性,因为何所生?

果本性已有、自性已存在,也就不会产生,因为已有,如已有的瓶子。无有本性的果也不以因生,因为无有本性如同驴角。

假设说:以影像说明不一定。

驳:虽然成了不定性,但诸法无自性是成立的。所以,应该放弃有自性之说,跟随我们所讲的,有自性的法少许也不存在,由于无有违品故无自性的法也不存在,为此怎会不一定呢?按照我们的观点,影像不具自性,也非无自性,如果有法不存在,则它的法也不存在。诸位圣者并非照见所谓影像有少许自性及无自性。

要了解:前文中说“果不空不生……”两颂就是直接遮破生果的作者。这里是以因生果的所作加行而破作者,此处与前文有这样的差别。

对方说:虽然遮破了因生果的所作行为,但因自性是存在的,倘若果不存在,那么因之法相也不成立,所以果也是存在的。

驳:假设不是能生同时又是因,那不合理,下面说明:

因不生果者,则无有因相。

若认为:虽然无有因的本性,但果是存在的,无因有果也不合理,所以果存在,因也存在。

驳:不能生果,就是说不具备因的本性。

若无有因相,谁能有是果?

为此,果也不存在。

对方又说:既然因不是作生果所作加行,那是什么?是因缘聚合生果。

驳:那不合理,关于其过失已经讲述过。

此外,假设认为因缘和合能生果,那么是自性能生自性还是非自性生自性?假设自性能生自性,那不可能,自性不可得,也不见它能造作,所以无疑需要聚合得到自性。即使自法得到,但产生自己也不合理,所以聚合不生自本性。不生自己如何能生果呢?下面说明:

若从众因缘,而有和合法。
和合自不生,云何能生果?

众因缘聚合不能产生自己,因为对自己造作相违,并且产生自己无义,不生自己如何能生果呢?如石女儿不能生自己,说她能生子不合理。如此聚合尚且不能产生自本性,生果显然不合理,所以因缘聚合所造出的果不存在。

再有,假设认为:聚合造作的果不存在,那么非聚合造作的果存在吧。

答:

是故果不从,缘合不合生。

和合造作的果不存在,非和合造作的果就更相违,又怎能存在?非和合造作的果也不存在。

再者,如若认为:果虽然不存在,但因缘和合是存在的,无有果也不可能有因缘和合,因此果也存在。

驳:假设果存在,那么因缘和合也就存在。可是以上述的理证说明果并不存在:

若无有果者,何处有合法?

如若果不存在,那么由于无有理由故因缘和合也不存在。《方广庄严经》中云:“依唇喉结腭,舌转出字音,非喉结非腭,一一不得字。依彼和合语,由心意所起,意语不现色,内外皆不得。智者尽思择,语音妙生灭,见语如回响,刹那无实质。”《优波离请问经》中也云:“世尊,极喜此法中,舍俗而出家,具果堪为最,悲尊如此言:‘舍家而出家,获得一切果,若量法自性,无果无得果。’然得果当得,奇哉大悲尊,佛说殊妙理,彼生大稀奇。”《般若经》中也说:“瞿昙菩萨大菩萨披大铠甲,不住于色,不住于受,不住于想,不住于行,不住于识。不住于预流果,不住于亦来果,不住于不来果,不住于阿罗汉果,不住于独觉,不住于真实圆满正等觉。”

月称论师亲造之《显句论》·第二十观聚合品释终

脚注

1 “若因无关果”,在原译中是“若因遍有果”。疑似为“若因遍无果”。

2 这一颂,连同下面两颂中的“因”“果”位置不同,藏文中是“若言过去果,而于过去因,未来现在因,是则终不合”。

观因果品

若众缘和合,而有果生者。
和合中已有,何须和合生?
若众缘和合,是中无果者。
云何从众缘,和合而果生?
若众缘和合,是中有果者。
和合中应有,而实不可得。
若众缘和合,是中无果者。
是则众因缘,与非因缘同。
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
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
若因不与果,作因已而灭。
因灭而果生,是果则无因。
若众缘合时,而有果生者。
生者及可生,则为一时俱。
若先有果生,而后众缘合。
此即离因缘,名为无因果。
若因变为果,因即至于果。
是则前生因,生已而复生。
云何因灭失,而能生于果?
若因果相关,因住果岂生?
若因果无关,更生何等果?
因见不见果,是二俱不生。
若言过去果,而于过去因,
未来现在因,是则终不合。
若言未来果,而于未来因,
现在过去因,是则终不合。
若不和合者,因何能生果?
若有和合者,因何能生果?
若因空无果,因何能生果?
若因不空果,因何能生果?
果不空不生,果不空不灭。
以果不空故,不生亦不灭。
果空故不生,果空故不灭。
以果是空故,不生亦不灭。
因果是一者,是事终不然;
因果是异者,是事亦不然。
若因果是一,生及所生一;
若因果是异,因则同非因。
若果定有性,因为何所生?
若果定无性,因为何所生?
因不生果者,则无有因相。
若无有因相,谁能有是果?
若从众因缘,而有和合法。
和合自不生,云何能生果?
是故果不从,缘合不合生。
若无有果者,何处有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