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佛学会

第七 观三相品

他宗说:有为法自性的蕴、界、处是存在的,因为它们具有有为法的法相——生等。出有坏佛陀也说:“诸比丘,此三者是有为法之法相,有为法亦明显生、亦明显灭、亦明显由住中转异。”如兔角之类没有的法不具有生等法相。所以,由有为法的法相表明,蕴、界、处存在。

驳:假设按照你们的观点生等法相存在,那么具有有为法自性的蕴界处就存在,可是生等并不存在。如果承许生是有为法的法相,那么承许它是一个有为法还是一个无为法?

作为有为法的法相:

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

三法相的聚合就是三相。假设认为生是有为法,那就成了生也具有三法相的过失,因为生住灭聚合的此自性,在一切有为法上都是无误具有的。为此,如同色等一样,生就成了事相,而不成有为法的法相。

如果不承许生具有三法相,那么由于离开了三法相,故就失去了是有为法的法相,如同虚空。下面加以解说:

若生是无为,何名有为相?

意思是指生不是有为法的法相。

此外,如果认为生等这些是有为法的法相,那么是认为它们各自每一个是法相还是聚集在一起是法相?两种情况均不合理:

三相若分散,不能有所相。
云何于一处,一时聚三相?

生住灭各自分开作为法相不合理,假设生时无有住与灭,那么当时就如虚空般离开了住与灭,生就不能作为有为法的法相。住的时候,无有生与灭,那当时如果离开了生与灭而有住,那就是离开了生灭的有实法存在,如空中鲜花般不存在的它有住不合理。

另外,具有住,后来也不会变成无常,因为具有与它相违的法。如果认为,先前是常有,后来变成无常。一个法具有常与无常不合理。所以,离开了生灭,不会有住。同样,灭的时候,无有住与生,如此一来无生离住,也就不存在灭,如同虚空的鲜花。可见,生等三者各自分开不能起到法相的作用。“不能”是指“无有能力”的意思。

现在讲生住灭聚集也不合理。“云何于一处,一时有三相?”意思是指同一时间一个有实法上具有“具贪与离贪或光明与黑暗”一样彼此相违的法不合理。说“某一刹那也就是有实法产生的那一刹那,有住与灭”,有良知者谁会这样认为呢?所以,生等聚合也不能作为有为法的法相。

对此,他宗说:“若生是有为”,成了生等有三相,那有什么过失?如果是无为法,又有什么过失?

答:

若谓生住灭,更有有为相。
是即为无穷,无即非有为。

如果有人说:两方面过失不是都已经宣说了吗?重复有何用呢?的确已经讲了过失,但那并不是龙树菩萨所说,那是什么?是解释者所说。先前唯是立宗,是通过说出他宗过失来证明,所以龙树菩萨再次宣说,假设承许生、住、灭还有生等有为法的法相,那它们也还有生住灭法相,结果就成了无穷的过失。即使已成了无穷的过失,但某法在后面的时候变成了他法,又怎么还会有前面的法呢?所以无所安立,生等不可能存在。

或者,前面只是主要破生,现在是共同遮破。“无即非有为”这句,顾名思义,容易理解。

对此,正量部论师等认为:生等存在,也不会成为无穷的过失,因为与法相随同的法相相互能证成。为什么呢?善业与烦恼有为法产生时,可产生本身等十五法,彼法、彼生、具、住、老、无常,假设那一法是烦恼性,再加上邪解脱,如果是善法,再加上它的正解脱,假设是出离,则有彼之出离,如果非出离法,再加上它的非出离,这些是从属,生之生到非出离之非出离之间,这些是从属之从属,它们根本的生能产生本身以外的其余十四法。随同生之生名称、成为法相的生只产生根本的生。同样,以非出离不能产生出离十四法,也就是依靠它们不能获得涅槃之义。非出离之非出离只产生非出离等,为了断除生等无穷的过失而说:

生生之所生,生于彼本生。
本生之所生,还生于生生。

他宗说:生有两种,一种是本生,另一种是生生。生之生就叫生生。“生生”的生唯一是本生的能生,之后“生生”的那个生是由本生能产生,为此相互证成,所以生等有三法相,不会成为无穷的过失。

驳:

若谓是生生,能生于本生。
生生从本生,何能生本生?

假设“生生能产生本生”是你们的观点,那还没有由本生产生的生生如何能生本生呢?如果认为只有本生产生的生生才能产生本生,这也不存在。

若谓是本生,能生于生生。
本生从彼生,何能生生生?

假设由本生产生的生生才能产生本生,那么还没有由它产生、尚不存在的本生如何能产生生生呢?所以说“不是由本生产生的生生产生本生”不合理。由于不存在相互证成,故应成无穷的过失。因此生不存在。

对方说:本生产生的同时能产生生生,生生又产生本生。

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
生生尚未有,何能生本生?
若本生生时,能生于生生,
本生尚未有,何能生生生?

假设自己还没有产生,就能产生其他没有产生的法,那么可承认本生正产生的同时能产生生生,所谓的生时,是指未来,也就是说它本身还没有产生又如何能产生他法呢?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生生也应当同样讲解。

对此,他宗说:凭什么就成无穷的过失,生并没有其他生,那是什么?

如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

就像灯火是光明的自性,所以能照亮自己与瓶子,生也是生的自性,所以可产生自己与他法。

驳:假设灯火能照亮自他,那生也是如此,但灯火并非能照亮自他。

灯中自无暗,住处亦无暗。
破暗乃名照,无暗则无照。

所谓能照就是指遣除黑暗,由能遣除黑暗才成为能自照,而灯火自本性并不存在黑暗,因为明与暗是相违的。由于自己能遣除黑暗,所以灯火能照他。可是在某处有灯火,也就不会有黑暗。为此,灯火不存在自照与照他的情况。由此可见,“如灯火一样,生如是能自生也能生他”的这种说法不合理。

对此,他宗说:如果“灯中自无暗,住处亦无暗”即不存在遣除黑暗,这种讲解不合理,为什么呢?正在产生的灯火是能除暗的,所以,说灯火中无暗,有灯火之处也无暗是合理的,假设灯火不能除暗,那当时如同没有燃灯火一样,燃亮灯火也不能见到瓶子等,因为如前面阶段一样不会驱散黑暗。为此,灯火具有能除黑暗法相的照明,那也是灯火正在产生时所为。

驳:

此灯正生时,不能及于暗。
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

意思是指:由于光明与黑暗二者不会并存故不会接触,在无有触及黑暗的情况下,灯火产生时怎么能遣除黑暗?这一点值得观察。所以,灯火初生时不会触及黑暗,由于不会触及,因此可以肯定地说“灯火少许也不会照亮”。

如果认为:智慧没有触及无明,而绝对能摧毁无明;眼睛没有触及色法而能见到色法;吸铁石没有触及铁而绝对能吸附铁,同样,灯火没有触及黑暗而能遣除黑暗。

驳:这也无有实义。

灯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
灯在于此间,则破一切暗。

假设灯火没有触及就能遣除黑暗,那位于此处的灯火就可以遣除所有世间中存在的黑暗。因为没有触及,如同位于近处的黑暗一样。

由此可知,智慧摧毁无明、眼见色法、吸铁石吸铁之类也都等同所立。

如果对方说:虽然没有触及,但吸铁石等处于可以吸引等的地方就能形成自己的果。

驳:那也不合理,如果没有触及,那么位于远处与中间隔断的其余地方,既然都是没有触及的地方,那就不应该只有可以吸引等的地方才是适宜的对境,所以由位于适宜的对境又如何能成立形成自果呢?

假设对方说:世间中可见。

驳:并非如此,像你们那样认为,世间中并没有见到。在世间人根本不会对对境等进行触不触的观察,而认为灯火等就能照亮等。不涉及所说的分析才承认灯火除暗、眼见色法、吸铁石吸铁等。所以,像你们所说那样在世间中并不曾见到。或者说,世间人虽然见到这样,但在分析真如时,世间人不是正量,因此它不能有妨害。由此可见,没有触及而照亮不合理。

如果缘取对境等就是触及,那也不合理,因为,触及就成了一个,是一体,并不存在自本体中见、吸等情况。假设不具备理由,那么这就是虚假的意义。虽然世间名言中没有触不触及等概念,但胜义中也成了承认离开理由之宗,因此应当观察真如而趋入。对此还可广说,但恐繁不述。

假设认为灯火能自照照他,那么也必然要思择作为所对治法的黑暗也应能自蔽蔽他:

若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暗亦应自暗,亦能暗于彼。

由于是对立法,如同灯火一样,黑暗也能起到自蔽蔽他的作用。所以,如他法一样也能遮蔽自己。假设黑暗能遮蔽自己,那么遮蔽了黑暗的缘故,也就见不到黑暗,就像瓶子等一样。为此,《优波离请问经》中也云:“极喜此教中,舍俗而出家,有果成殊胜,悲尊亦说此,弃俗出家已,获得一切果,衡量法自性,无果无得果,然证当证果,奇哉大悲尊,佛说种姓妙,彼生大稀有。”《圣宝积经》中也说:“如有在家人,长久燃灯火,不思暗自住,不思此不去。显现灯火时,黑暗无法住。依灯无黑暗,无二无执念。依无漏圣智,不积无明惑。智慧与烦恼,恒时不相依,不思智惑无,依智无无明,无二如空花,智痴二法空。”

此外,假设由生能产生本身,那么它是已生的法还是未生的法产生自本性?两种情况均不合理:

此生若未生,云何能自生?
若生已自生,生已何用生?

假设以未生的生能产生自本性,那么空中花也可以产生自本性了。如果已生的生能产生自本性,那么已经产生,依其他生有何必要呢?为此,生并非产生自己。

接下来说明如何不生他法:

生非生已生,亦非未生生,
生时亦不生。去来中已答。

假设有少许生成立,那么它就是依靠生产生,可是生少分也不存在,因为三时中无生,这一点在前文中以已去、未去、去时已经讲明。

如何讲的呢?已去中无去,因为过去与现在相违;未去亦无去,因为未来与现在相违;去时亦无去,因为除了已去、未去以外的去时不可得。同样,已生无有生,因为过去与现在相违,生的所作已灭,就称为已生,所谓的生,所作应该是现在所摄。因此,如果说已生是生,那么过去与现在二者就成了同时。未生也不生,因为未来与现在相违。正在生时的法也不生,因为除了已生与未生之外的生时不存在。为此说“生产生他法”不合理。

他宗说:唯有生时有生,不是已生也不是未生。如果认为未生与已生不同的生时不存在,所以生时不是生,这也并不合理,为什么呢?此处具有生的所作,就称为生时,因此,生存在,依于生而成立生时,为此唯有生时有生,生时也是由生产生。

驳:

若谓生时生,是事已不成。
云何依生法,尔时而得生?

如果说“依于生才成立为生时,它也就是生”,那就需要分别说出依于此法的生而成为生时,可也并不能那么说。也不能分别确定说那个生时是这个生时,因为没有产生就不能认定它的法相不可得。所以,生时不存在的缘故也无有生的所作,既然生不存在,又如何依于它而有生时呢?为此,“生时有生,它也是以生产生”的说法不合理。

他宗说:呜呼悲哉!仅仅依靠虚伪传讲如来的经典明显擅长破自己的观点、失毁了大仙人所说的胜义谛具有依缘而起的法相、不见未见之法而声称一切全然不存在的你们极其恐怖,出有坏如来如此说:“有此而此起,此生而生此”等,已经无误表明了缘起法。破除了声称自性、自在天、体性、时间、微尘、无爱子等为作者之说,阐释了诸法的真如。对此,如果你们以“生非生已生,亦非生未生,生时亦不生”等来驳斥它,那就是抺杀如来所建立的缘起法。所以,应该与说无有一切的你们进行辩论。

驳:并不是我们失坏了如来建立的缘起法,而是你们对甚深殊胜的缘起没有信解,以至颠倒受持其义,却对我们进行诽谤,如来出有坏所说的依缘而起,明明是讲诸法无自性,为什么呢?

若法众缘生,即是寂灭性。

凡是具有存在自性的法,自本性不失而持有自己的自性而存在的缘故,也就不观待某个他法,也无有产生,如果承认诸法有自性,那么又怎么会有缘起呢?所以,只要你们承许有自性,那么何时何处都对万法缘起有妨害。因此,对“谁见缘起,彼见正法,谁见正法,彼见佛陀”圣教中所说见法与见佛也有妨害。我们宣说依于“种子”的因产生“苗芽”的果,这两者也是缘起寂灭远离自性,那么一切时处都是开显出有坏如来之般若佛母的缘起法。

可以决定明确地说:

是故生生时,是二俱寂灭。

他宗说:你们的“若谓生时生,是事已不成,云何依于生,尔时而得生”不合理,原因是,所谓生时可以产生,如同依靠瓶子的生而形成瓶子的生时,生时也能以生产生。

这种说法不合理,原因是:

若有未生法,说言有生者。
可生之彼法,不成岂可生?

假设在产生之前,某个未生的“瓶子”就已经存在,那它就依于生的作用来产生,可是在产生之前何处也不存在少许这样的情况。如果瓶子不存在,那么又能产生什么呢?

如果认为:虽然瓶子在产生之前不存在,是产生以后才可得到瓶子的名称,所以,用未来的名称无有过失。

驳:这也不合理,假设已有生的所作,那么当时就会得到了已经成立的有实法的瓶子,与未来的法无关,没有涉及所作,又怎会成立现在存在呢?

如果说:依于非瓶而开始运作,那么必须讲清楚非瓶到底是什么?它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呢?是氆氇吗?还是什么也不是的一个法?假设是正在产生的氆氇,那么它产生以后怎么会变成瓶子呢?如果是什么也不是的一个法,那当时怎么进行施设它所依的所作?或者它产生以后怎么会变成瓶子呢?因此,“未来的”这种观点在何时何地都不合理。为此“生时也不是以生产生”是成立的。

此外,虽然已经认定生时生不合理,但还是要以你们宗派承认的观点来说:

若言生时生,是能有所生。
何得更有生,而能生是生?

假设你们宗派的生能产生生时的法,那么现在必须要讲讲那个生是以生自己产生还是以他法产生?如果这个生的能生是另外的生,那么就应成无穷的过失:

若谓更有生,生生则无穷。

这一点已解说过。

如果不承许这是另外的生,那不就是说“无生中又生生”了吗?所以,以生产生的一切法也成了由无生中产生,因为是有实法,如同生。

离生生有生,法皆自能生。

此外,对于声称以生能自生与生他的此宗,现在我们并不是讲他们的过失,为什么呢?是破斥此宗:

有法不应生,无亦不应生,
有无亦不生,此义先已说。

“有果及无果,缘者俱不可”“若果非有生,亦复非无生,亦非有无生……”前文中已经破了生。如此遮破了生,就不会有“以生产生生时、自性生他性生”的分别念。为此,又怎能成立“生之生、生时生、自生他生”呢?

再者,如此思择这个生,是认为与无常相联现在正在灭的一个法,还是过去与未来离开了无常、不是灭的一个法?这两种情况均不合理:

若诸法灭时,是时不应生。
法若不灭者,终无有是事。

现在正在灭的法,不应该是产生,因为已存在。过去与未来的法离开了坏灭,与有实法的法相不同,不是正在灭时,也如同空中鲜花一样无有产生。

这般宣说了法无生后,接下来分析住。

他宗说:诸法的生存在,因为有了产生才会存在,无生就不会有住,有生才有住,所以住是生继续存在。因此生也存在,因为有了生,有的法才会安住。无有的法不会有生,也不会有已有的法继续存在,就如同空中鲜花的芳香。

驳:假设有存在的法,那它就有存在的住,如此生也就存在,可是住并不存在:

不住法不住,住法亦不住,
住时亦不住,无生云何住?

住法不住,因为住的所作已经灭尽,不住法也不住,因为离开了住法。住时也不住,否则住应成两个,与住、不住不同他体的住时不存在。

此外,无生怎么会有住,因为在此已经破了生,所以又怎么会有住呢?没有产生的法怎么会继续安住呢?所以,住在一切时处都不存在。

再者,观察住是在灭时还是非灭时存在,两种情况均不合理:

若诸法灭时,是则不应住;
法若不灭者,终无有是事。

如果有实法正在灭时,趋向灭尽,那么它就不会有与之相违的住。不是正在灭时的有实法,就不成为有实法,那它又怎么会有住呢?

此外,一切有实法刹那也不离开老死,有实法不会有与老死相违的住,下面说明:

所有一切法,皆是老死相。
终不见有法,离老死有住。

离开老死而有住的有实法存在吗?意思就是指住不存在。

此外,你们认为这个住有使之安住的其他住吗?还是自己就能使自本性安住?两种情况均不合理:

住不自相住,亦不异相住。
如生不自生,亦不异相生。

如同“此生若未生,云何能自生……”所讲的生不自生一样,住也不自住,可以类推:“此住若未住,云何能自住,若住已自住,住已何用住?”又如同“若谓更有生,生生则无穷”所讲的生一样,可用于住上说“若谓更有住,住住则无穷”。如此住也不合理。为此,世尊说:“此等法不住,此等非有住,无住虽说住,自体非可得。世间之怙主,非说住与生,是故世间怙,依理觉等持。”《圣般若摄颂》中也说:“风依虚空水依彼,大地依彼生依地……无住即住佛说住。”其中有广说。

对方说:生与住是有的,因为与其同行的法存在,这里一切有为法与生住法相并行的无常存在,所以生、住也存在。

驳:假设无常存在,那么生住就存在,可无常并非存在,为什么不存在呢?

法已灭不灭,未灭亦不灭,
灭时亦不灭,无生何有灭?

假设有个所谓的“无常”存在,那它是灭法、未灭法还是正灭的法,已灭的法不应该称为灭,因为过去与现在相违。未灭法也不合理,因为它不具备灭的缘故,未灭法如何能灭呢?因为互绝相违。正灭时也同样不灭,“灭时亦不灭”,因为正灭并不存在,否则灭应成两个。三时中都不可能有灭,所以灭不存在。既然灭不存在,又怎么会有与它并行的生、住呢?

此外,前面已经破了生,由于生不存在,灭也不存在,所以说:“无生何有灭?”

再者,这个灭是在住法还是不住法中存在?两种情况均不合理:

若法有住者,是则不应灭;
法若不住者,是亦不应灭。

与灭相违的住法没有灭,不住的法,不存在的法也无有灭。所以,灭在一切时处均不合理。

另外,假设有个灭,那么它是以自身阶段灭自身阶段还是以他法灭而变成他法?一切情况都不合理:

是法于是时,不于是时灭;
是法于异时,不于异时灭。

处于牛奶的阶段,以牛奶的阶段它本身不会灭牛奶的阶段,因为对自己的本性行事相违。以他法——酸奶的阶段也不会使牛奶的阶段毁灭,否则牛奶与酸奶的两个阶段就成了同时。如果这两者成了所灭与能灭的法,那么酸奶的阶段就不存在牛奶的阶段。假设无有的法能使他法毁灭成无有,那么以兔角的锐利也能毁灭他法了。因此,以其他阶段不能毁灭另外阶段。

对方又说:虽然自身阶段不能灭自身阶段,以其他阶段也不能灭其他阶段,但是牛奶的阶段是有灭的,所以也有生。

驳:哎哟哟,你们实在是太愚笨了,以前面讲的道理说明:

如一切诸法,生相不可得。
以无生相故,即亦无灭相。

难道这一点不是非常明显地宣说了灭相不可得吗?

再者,假设有个所谓的灭,那它是有实法还是无实法?

有实法,不会灭,没有从存在的法中退失,就不应该有灭,为什么呢?

若法是有者,是即无有灭。

如果没有失去存在之法的自性,那就不应该灭。为什么呢?

不应于一法,而有有无相。

所谓某法灭了,那就是无实法了,也就是存在的法变成了不存在。所以,如果说存在的法有灭,那就承认了有实与无实二者在一个事物上存在。如果是一性,那么有二法就不合理,假设是有实法,那么当时由于灭是无实法所摄,故称为有实法就不合理,因为并没有离开与无实法相违的有实法。所以,如果有实法与无实法是一体,则可以说那个法既不是有实法也不是无实法。如果完全是一体,那么由于互绝相违,如光明与黑暗,故既是有实法又是无实法不合理。因此,存在的法有灭不合理。

若法是无者,是则无有灭。

无实法,也无有灭,因为不存在故如同空中鲜花。

譬如第二头,无故不可断。

举个人们共称的例子,由于第二个头不存在,因此不可能砍断它,并非是以不具全而称为无有的。所以,有的法与无的法都无有灭。既然这两种法都无灭,又以什么其他法而有呢?应当证悟无灭。

此外,假设认为灭,就是一切有实法灭。那么承许还是不承许是自灭、他灭?假设承许是自灭他灭,则不合理,原因是:

法不自相灭,他相亦不灭。

说明如何无有灭:

如自相不生,他相亦不生。

就如同所说:“此生若未生,云何能自生……”生不以自本性生,同样,灭也不能以自本性而灭。如何不以自性而灭呢?可以如同生一样说:“此灭若未灭,云何能自灭?若灭已自灭,灭已何用灭?”

灭并非以自本性而灭,也不存在以他性而灭。如何不以他性而灭呢?如同:“若谓更有生,生生则无穷……”同样,对灭也可说:“若谓更有灭,灭灭则无穷,离灭灭有灭,法皆自能灭。”所以,也不存在以他性灭。为此无有灭之灭。

对方说:如果认为灭无有灭,那是不合理的,假设灭无有灭,则当时离开了灭的缘故,就失去了有为法的法相。为此,假设对灭法观察灭,灭也不该再灭。即使在未经观察的情况下,也不合理,那如何以他法而灭呢?若这般分析,则对于你们来说灭也不合理,因此,有两者的过失,不应当对一者驳斥。

驳:这对我们自宗来说不成为反驳,因为诸法本身无有自性,它们也无有自性,在未经观察下成立的道理,是靠近凡夫耽著真实的名言道,按照我们的观点,并没有对他们所说的分析。世间的诸法如幻如梦,如寻香城等,只是在远离正理、以无明眼翳丧失慧眼的世间人面前成立,唯是相互观待成立,是凡夫的承许。如《四百论》云:“有如旋火轮,梦幻与水月,晨霭与回响,阳焰与云雾。”

如果有所生,那就有能生,若有能生,就有所生,若有能灭,就有所灭,若有所灭,则有能灭。因为承认世间的名言,我们宗派怎会有等同应成的过失?

驳:按照承许灭无有因而说一切有为法是刹那性者的观点,如同空中花,无因而无灭的缘故,诸法又怎会是刹那性?离开了灭,又怎能成立是有为性呢?所以,他们的一切都成了不合理。

如果认为:“以生之缘名老死,有为之法相也集于行蕴内”,出有坏佛陀不是明明宣说了灭有因吗?由于仅仅观待生故也容易证成是刹那灭,为此,一切是合理的。

驳:如果认为这个“灭”是无实法,那么对于无实法,因有何用呢?因此灭是无因的。

对方说:这样一来,有实法难道不也成了无因吗?有实法是指存在的法,凡是已存在的法,因有何必要呢?已生不用再生。由此,一切法都应成无因,所以这种观点不合理。

再者,如同先前不存在、后来存在的缘故,生是有因的,同样,应当承许灭也有因。灭也不是在一切时候都变化,因为它在产生之前不存在、后来存在,对于无实法而言因有何用的说法也不合理,为什么呢?

我们不承许因能对灭起少许作用,但是说灭本身就起到作用。

假设说:这样一来,正在起作用的缘故,灭不也成了有实法吗?

这一点是承许的,灭观待自本性是有实法,是色等法消失的自性,是无实法。此外,死亡也有两种作用,既能使行灭,也是产生无明相续不断的因。教证中难道不是说了灭有因吗?

另外,如果承许:没有他宗假立的有实法,而具有有实法法相的空性是有实法的本体。

那么为何不承许无实法是有实法呢?因为是有实法,又如何会是空性无为法呢?由此将失毁一切承许。下文要讲道:“涅槃是无为,有无是有为,有无二事共,云何是涅槃?”本来还可再广说,但恐繁不述,下面言归正传。

假设对方说:尽管破了有为法的生住灭,但具有差别之法相的有为法是存在的,坚硬等、垂胡等就说是它的别法相。所以有为法存在的缘故它的法相也存在。

驳:假设有为法存在,那就成了这样,可是有为法并不存在:

生住灭不成,故无有有为。

以上述的道理完全遮破了生住灭,那么有为法怎么会存在呢?由此又怎会有它的差别呢?

对方说:有为法存在,因为它的对治——无为法存在。

驳:假设无为法存在,那么的确就成了如此,可是无为法并不存在,原因是:

有为法无故,何得有无为?

对此,有些人认为“虚空、非抉择灭、涅槃是无为法”。还有人认为具有真如法相的空性是无为法。

驳:可以明确地说,这一切都因为有为法完全不成立而不存在。

对方问:如果确定说生住灭不存在,那么具有无碍智慧的能仁说“诸比丘,有为法亦明显生,亦明显灭,亦明显由住中转异”又如何理解?

答:

如幻亦如梦,如乾闼婆城。
所说生住灭,其相亦如是。

犹如幻术等一切,虽然自性无生,但在世间中可以说幻术等,幻等是由心识所证知。同样,生等也是自性不存在,但出有坏佛陀仅是从世间共称的角度才宣说的。如云:“皮壳集骨肉,起是妻之想,凡愚生贪欲,不知如幻女。如女于梦中,生子复见死,生喜死不喜,诸法如是知。有如寻香城,阳焰及梦幻,诸法如是知,观相体性空。”又云:“有为无为皆远离,彼等仙人无分别,众生获得无为法,相续远离一切见。何者了知如是法,恒常不贪不嗔痴,彼心自性平等住,彼具威力等持力。”

月称论师亲造之《显句论》·第七观三相品释终

观三相品

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
若生是无为,何名有为相?
三相若分散,不能有所相。
云何于一处,一时聚三相?
若谓生住灭,更有有为相。
是即为无穷,无即非有为。
生生之所生,生于彼本生。
本生之所生,还生于生生。
若谓是生生,能生于本生。
生生从本生,何能生本生?
若谓是本生,能生于生生。
本生从彼生,何能生生生?
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
汝言正生时,彼生可成立。
如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
灯中自无暗,住处亦无暗。
破暗乃名照,无暗则无照。
此灯正生时,不能及于暗。
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
灯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
灯在于此间,则破一切暗。
若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暗亦应自暗,亦能暗于彼。
此生若未生,云何能自生?
若生已自生,生已何用生?
生非生已生,亦非未生生,
生时亦不生。去来中已答。
若谓生时生,是事已不成。
云何依生法,尔时而得生?
若法众缘生,即是寂灭性。
是故生生时,是二俱寂灭。
若有未生法,说言有生者。
可生之彼法,不成岂可生?
若言生时生,是能有所生。
何得更有生,而能生是生?
若谓更有生,生生则无穷。
离生生有生,法皆自能生。
有法不应生,无亦不应生,
有无亦不生,此义先已说。
若诸法灭时,是时不应生。
法若不灭者,终无有是事。
不住法不住,住法亦不住,
住时亦不住,无生云何住?
若诸法灭时,是则不应住;
法若不灭者,终无有是事。
所有一切法,皆是老死相。
终不见有法,离老死有住。
住不自相住,亦不异相住。
如生不自生,亦不异相生。
法已灭不灭,未灭亦不灭,
灭时亦不灭,无生何有灭?
若法有住者,是则不应灭;
法若不住者,是亦不应灭。
是法于是时,不于是时灭;
是法于异时,不于异时灭。
如一切诸法,生相不可得。
以无生相故,即亦无灭相。
若法是有者,是即无有灭。
不应于一法,而有有无相。
若法是无者,是则无有灭。
譬如第二头,无故不可断。
法不自相灭,他相亦不灭。
如自相不生,他相亦不生。
生住灭不成,故无有有为。
有为法无故,何得有无为?
如幻亦如梦,如乾闼婆城。
所说生住灭,其相亦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