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佛学会

观薪火品第十之余

复次颂言。

即薪而无火

释曰。遣一性故。

异薪亦无火

释曰。薪火二法遣异性故。

火中亦无薪  薪中亦无火

释曰。总遣异性故。此中薪火二法。一性异性俱不可见。如瓶非木。又如水中莲花。异性不成故。是故胜义谛中。薪火二法非相因有。而彼二法毕竟空故。

复次颂言。

如说薪火法  能所取亦然

释曰。一性异性互相因待次第不成。复次颂言。

余诸法皆同

释曰。彼能取所取。非作者作业一性可着。亦非异性所取。离亦不生。若异性所取。即互不到。不到即不烧。不烧即不灭。不灭即是常。若法常住。彼即互相因待不成。若成不成二法。相因毕竟无体。若人计火从余方来。有其能取及所取者。此义不成。故下颂言。

及彼瓶衣等

释曰。彼瓶衣等因果二法。同生不同。生能相所相。彼等所成。如非泥团即是其瓶。彼瓶果法有作用故。亦非异瓶别有果法作用所成。非彼二法互相因待。若成不成相因无体。此如是故。余处随应所说亦然。若胜义谛中无一异性。是故不应取着。

如有颂言。

非受非不受  异复云何有
如能取所取  诸所说亦然

复次颂言。

若人执有我  诸法有实性
各各差别说  彼不解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