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佛学会

第71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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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因法给果法能力有什么过失?

2.因法没有给果法提供能力为什么成无因?

3.若承许因果同时怎样不合理?

4.如果承许因缘和合之前产生果实有什么不合理?龟毛兔角等怎样不存在?有什么特殊情况?

己二破彼之能立分二:一、破承许时间为能生果之俱生缘;二、破承许时间为果之生灭因

庚一破承许时间为能生果之俱生缘——观因果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四:一、观察因果二者而破;二、观察果之本体而破;三、观察因之本体而破;四、彼等摄义

其中我们昨天讲的内容还是第一个当中,

壬一观察因果二者而破分四:一、观察因有无果而破;二、观察能力而破;三、观察时间而破;四、观察作用而破

分了四个方面,昨天我们第一个已经讲完了。

癸一观察因有无果而破分四:一、因缘和合有果不合理;二、因缘和合无果不合理;三、因缘和合中有果不可得;四、因缘和合中无果则因与非因相同

我们昨天是从四个方面已经讲完了。今天我们从破的能力,就是观察因的能力而破。

癸二观察能力而破分二:一、因给果能力不合理;二、因不给果能力不合理

意思就是说:因给果一个能力,就是功用,或者功力。这样给的话,不合理;然后因对果不提供它的能力也不合理,分两个方面。

意思就是说,第一个科判就是作为它的因法,因法给果法提供一个能力,不合理;然后不提供能力,也不合理。从两个方面来破的。

首先是第一个:

子一因给果能力不合理

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
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

从字面上解释是这样的。“若因与果因”它的意思就是:如果因法,它这里“与”是给与的意思,就是赐给它,提供它,提供它果的一个因法,比如说,青稞的种子是因法,这个因法灭尽的时候,它对果法提供一个果的因的作用,这样的一种能力。

这样作了以后,“作因已而灭”。如果说因法给果法提供一个力量,作完了,这个提供完了以后,它自己已经灭了。但这样的话,是不合理的。

为什么不合理呢?“是因有二体”,这样一来,你这个因法应该有两种本体了。哪两种本体呢?一个是它自己提供完了以后,它灭完了,这是一个本体。还有一个本体就是给果法提供作用的、提供力量的。这个有两种本体了,一个法有两种本体了。

“一与”,一个是给果法提供能力的有一个因法,还有一个就是“一则灭”,一个就是它自己已经灭了,但这个完全是不合理的,以这样来破的。

这个里面怎么不合理啊?有什么过失啊?在这个颂词当中不是很明显的,但实际上,当然这个对方的观点,《入中论》的有些讲记里面说,它是化地部、成实论师当中有这样的对方的观点,这样认为的。有些小乘宗可能有这样的说法。

但世间人也可能这样想,比如说有些人父母死的时候,他自己都已经死了,但是给后人留一点他的财产。这样的话,为了后人生存下去,他给他们提供了一些方便,然后他自己也已经死了,有这种情况。

他们认为,因法总是会灭尽的,比如说种子,第一刹那的时候它会灭尽,这个种子对果法一点也没有起作用,也觉得是不合理的。所以它对果法也是提供一个让它继续产生、让它生下去的力量。这样的一种功用,它就是提供给它,他们是这样认为的。

但是这样,没有经过详细观察的话,我们觉得,这种道理是挺有意思的,还是应该合理的。比如说,种子对果法一点力量都没有给,那果法是从什么地方产生的,就是不合理的。当果法产生的时候,因的种子应该会灭尽,没有灭尽的话,也是不合理的。所以从两方面承认,可能没有什么过失吧。一方面种子已经灭完了,一方面种子对果法还是提供一个方便,或者提供一个能力,这应该是合理的吧。有这样的想法。

但实际上经过观察,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它这里不管是《显句论》还是宗喀巴大师有一个弟子叫做贡日江村,宗喀巴大师最后的中观见解真正的证悟者就是贡日江村,贡日江村有一个《中观略义》,我也是去年找到了。他那个前面也没有,后面也没有,但是这些大成就者的有些书我觉得也非常难得的,后来我们找到了。但是中间大概有二十五品,后面部分也是没有的。它那个里面也这样讲的。

如果这样的话,刚才那个种子,因法,就有变成常有和无常的过失。为什么呢?因为一个提供给果法。提供给果法,果法存在的时候,刚才提供的能力肯定存在。没有存在的话,那么果法产生的时候那个力量已经不存在了,怎么会给它提供呢?不可能的。如果它存在的话,它这个法已经变成常有的了。它原来的种子的一部分,早就已经灭了。这样的话,一个种子上面应该形成常有的法和无常的法,有了两种本体了,有这个过失。

下面,一个是灭了的,一个还要给它的果法提供方便的,有这样的。所以从种子的角度来讲,这完全是不合理的。

然后从果法的角度来讲,也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因为这个果法存在。如果前面的种子真正给予它力量的话,那果法在的时候,它的因法的部分应该是存在了。如果没有因法的部分存在,那就不可能的。

为什么呢?因为种子的能力,是不是种子,如果不是种子,那跟种子没有任何关系了,就不要提它了;如果是种子,那么果法存在的时候,因法的种子的部分也是已经存在了。这样的话,从果法的角度来讲,因果同时的过失依然是存在的。这样下来的话,当然谁也不敢承认的。

这个问题,我们在观察的过程当中,如果因法对果法起一个作用,那么这个因法就应该变成两种体性了。一个是灭尽的,一个是给予果法提供方便的,有这两种过失,这个就根本不合理。

我们反过来说,既然这样观察下去,好像种子对果法提供能力也不行。这个问题下面再说。

这个是刚才第一个问题,现在我们说第二个:

子二因不给果能力不合理

若因不与果,作因已而灭。
因灭而果生,是果则无因。

刚才问了:一个是因法对果法给不给提供一个能力?如果提供一个能力,那么种子都已经变成两种实体了,常有和不常的两种实体了,这是完全不合理的。谁也不敢承认种子有两种体性,一个是已经灭完了,一个是对果法起作用的,谁也不敢这样承认。

现在我们观察第二种方案,第二种方案就是,刚才我们给果实提供一个能力,这是不合理的,已经说完了。现在是不给它,因法对果法一点能力和功用都不提供,有什么样的过失呢?

下面我们看第二个:“若因不与果”如果因法对果法不给它提供能力、提供作用,不给它这样。“作因已而灭”,作了因了以后,它自己已经灭完了。比如说种子,第一刹那当中,它就是所谓的种子,它作为青稞果的因,它作了这个作用以后,它自己都已经灭完了。当青稞第二刹那产生的时候,前面的因法早就已经灭完了。

一般来讲,因果应该是这样的,但是你详细观察的时候,这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因灭而果生”,因为你前面的因已经灭完了以后才生果的,当它的果产生的时候,所谓以前的因,一点一滴也不存在。这样一来,果的因就根本不存在了。

因为,比如说生儿子以后,父亲和儿子从相续的角度来讲,父亲和儿子同时也是存在的,但是真正从实有的角度来讲,儿子生完了以后,他实有的父亲,早就已经灭完了的话,那么就成了无因一样的。同样的道理,这个青稞当它绿色的芽产生的时候,它灰色的种子的具有能力的这种,当然有些种子到了秋天的时候,把穗穗拔出来的时候,下面还有一些余壳,但这个不算是真正的种子。真正具有能力,生果的这种才叫做种子。那这个种子当它生果的时候,有没有它原来的呢?它原来都已经没有,灭完了。灭完了的话,那么它的果是不是变成无因了?应该有无因的过失。有无因的过失,那么也是不合理的。这个问题我们前面也是已经讲完了。

“是果则无因”,如果我们这样承认,那么这个果已经有无因的过失了。

这样的话,上面这两个问题,一个就是我们详细观察的时候,所谓的因法对果法提供一个能力,不合理,因法已经成了常有和不常有的两种体性了;反过来说,因法对果法一点也没有提供能力,把果生完了以后,它自己都已经灭完了。

它自己已经灭完了的话,当然你从因法的角度来讲,这个可能说得清楚,也应该是这样的。我们平时也是看见所谓的因果,种子已经灭完了以后,果才可以产生,这个是合理的。但是我详细观察的时候,从果的角度来讲,也是离不开过失的。

为什么呢?因为果法当它存在的时候,它所谓的因法一点也是不存在的,跟石女的儿子和龟毛兔角没有任何差别。没有任何差别的话,这个时候,从果法的角度来讲它就已经成了无因生。如果成了无因生,那么和前面《中观庄严论释》很多里面说的过失一样的,或者这个法就是长期产生的;或者这个法无缘无故当中会灭尽等等,有很多的过失。所以说,这样无因产生也完全是不合理的。

这样一来,因对果提供能力不行,不提供能力也不行,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当然我们这个问题,前面也是提过很多次了,所谓世俗的因果,你真正用中观的理,中观的理实际上就是佛的智慧,以佛的智慧来观察的时候,确实它的本体,实际一点也是没有的。就像芭蕉树一样,越分析它就根本不存在的,最后变成空性。为什么一切万法都是世俗的、都是假的,说的原因就是这样的。

真的我们所看见的因果,在未经观察的情况下确实是,种子产生它的果,这就是一个必然规律。凡是世间稍微有正见的人,都知道这一点,都承认这一点。不仅是我们即生当中,来世和今世之间的因果,也是有这样的必不可少的一种规律。但是我们详详细细观察的时候,所谓的因和果的法都是虚幻不实的,而且因和果之间这样的观察的时候,因法对它提供能力不行,不提供能力也不行。除了这个以外,有没有第三品的法呢?这个也不可能存在。所以所谓的一切万法虚幻不实,原因就是在这里。

这是讲,从它的能力方面来破的。下面我们从时间方面来破,就是观察时间而破。

癸三观察时间而破分二:一、因果同时不合理;二、因缘和合前有果不合理

子一因果同时不合理

若众缘合时,而有果生者。
生者及可生,则为一时俱。

从字面上解释,前面的很多观点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我们前面因缘聚合以后产生,昨天已经讲了,就是不合理的,这样产生是不合理的。

现在很多数论外道的论师他们认为:因果同时应该是可以的,是这样认为的。

怎么会是这样呢?这里是这样说的。若众缘合的时候,比如说豆芽产生,它因缘没有和合,就不能产生;因缘和合,它当时也可以产生。比如说地水火风全部具足的时候,在它的养育下,它的培育下,它可以产生;如果这些因缘不和合,它不能产生。所以说他认为,因缘和合的时候,才有它的果产生。

它这里,一般《显句论》当中也有这个比喻。比如说,灯和灯的光,实际上是同时的,然后太阳和太阳的光也是同时的,火和火的热也是同时的,也是因果的。当然我们讲《俱舍论》的时候,有些因果,假立的因果同时他们也是承认的。所以他们认为,因和果应该是可以同时的,就像灯和灯的光一样,应该这样和合的,他这样认为的。

但这个,当然你没有详细观察的话,这种说法也是可以的。比如说因和果也是同时存在的,就像灯和光一样的。夏天的时候,当时它的苗芽一直成长的时候,也需要阳光,也需要一些潮湿,也需要一些地水火风,同时也需要农民中间不断地对它耕耘,不断地给它拔杂草等等,需要这样的。这样的话,我们未经观察的时候,因果同时还是应该存在的。有这种想法。但实际上真正去观察的时候,这完全是不合理的。

怎么不合理呢?如果因和果同时,那么生者与可生这两者就有俱时的过失了。这里生者指的是果,可生者指的是种子,能生和所生也可以说,可生和生者也可以说。生者的果和将来可以产生的种子,这两个应该有同时的过失了。为什么呢?如果这样的话,当然能生的果,和所产生的种子两个应该同时了,这个合不合理呢?肯定是不合理的。

为什么不合理呢?因为一般来讲,它的果依靠因的各种因缘具足而可以产生的,但是果已经存在的话,所谓的因就没有任何必要了。我们前面也已经讲了,如果果产生完了以后还需要因的话,那有无穷无边的过失了。儿子产生的话,还需要父亲的因等等;果实已经具足的时候,还需要农民的耕耘等等,有很多的过失。但这个,一般谁也不承认。

我们一般来讲,在因明当中这些都牵涉到什么呢?牵涉到一些相属和相违方面的。因和果是属于一种相属的,它们两个之间的关系是彼彼所生的关系。一个在前面,一个在后面,有这样的关系。如果因和果是同时的,那么必须是他体的。如果是他体,那就不可能产生。同一个时间当中,互相作为因是不合理的。

当然《俱舍论》当中,有一些假立的因缘讲的时候,同时的因果也有承认的时候,但这个毕竟是未经观察的时候,世间的一种名言的说法而已。实际上真正的因和果,依靠它的各种各样的因缘作用以后,在世界上不存在的物体,通过它的因缘聚合以后才能产生的话,这就是真正的因果相续。但这样的因果相续在同一个时间当中是不能容有的。所以这样的承认方法也完全是不合理的。因果同时产生不合理的道理,已经讲完了。

下面就是因缘具足之前,所谓的果会产生的说法,这也是不合理的。

子二因缘和合前有果不合理

若先有果生,而后众缘合。
此即离因缘,名为无因果。

这也是不合理的,这个主要是数论外道,他们也有这样的说法。比如说,屋子里面,瓶子本来都是有的,但是黑黢黢的话,谁也看不见。后来我们用灯来照的时候,这个已经可以看见的。在山里面有一些宝藏,本来都是已经具足的,但因缘具足之前的时候,通过它的因缘力使它开发,开发的时候才可以现前的。本来都是已经具足的,果法已经具足的,但是通过因缘具足以后,使它开发出来,有这种说法。但这个也是不合理的。下面讲这个道理。

“若先有果生,而后众缘合”,如果说:果本来都是在物体的本体上,是先已经存在的,它的果的产生应该具足的。只不过它的产生后来的一些因缘聚合,本来这个果原原本本地在物体的本体当中已经成熟,只不过后来它依靠众缘的具足,因为因缘当中,让它明现的因、让它产生的因、让它开显的因,他们认为还有很多很多的因缘具足,这些因缘具足以后,才可以开发的。这种说法也是不合理的。

“此即离因缘”,这个果法已经具足了本体,它的本体已经离开了因缘。

那么“名为无因果”,这个就可以称为没有因的果。因为它那个因缘没有产生的时候,所谓的果已经具足了。已经具足的话,那么这个可以叫做没有因的果。在这个世界上,没有因的果已经存在了。没有因的果已经存在的话,月称论师的《显句论》当中也讲了,没有因的果如果产生的话,那么石女的儿子和龟毛、兔角也应该存在了。

石女的儿子,学院的有些人刚来的时候,他理解为是什么呢?就是石头做的女人,他们就一直认为,所谓的石女儿,肯定石头做的女人不会有儿子的,应该是石头的一些......。但所谓的石女也可能不是这个意思。现在有些人说,石女有儿子了,这可能是个怪物吧。

他们有些人说,石女也有儿子了。还有有些人说,龟毛也有,兔角也有,有些可能是众生的业力和一些诸佛菩萨的加持,还有一些特殊的事物应该是存在的。

刚才《显句论》里面已经讲了,如果这样的话,那兔角也应该存在了。但有些人的话,兔角存在可能是承认的。以前我听过青海那边有一个人叫做莫给桑顿,他对藏文文法非常精通。大概他在七八十年代的时候,在整个藏地特别轰动,因为在文学方面,还算是很不错的一个人。有时候在收音机里面经常他在讲文法,他讲文法的时候说:“有些经典和论典里面说龟毛和兔角不存在,但是兔角的确是存在。以前札什伦布寺的门口上是有兔角挂着的,我亲眼看见的。”他是这样说的。

但这个也可能有一种特殊的,比如说《中观庄严论释》里面说驴角不存在的,但是汉地和藏地确实有个别的驴头上也有角的。大概在我们原来的村子里面,也是有一个驴头上有长的角。

汉地也有这种说法,比如说以前萨迦班智达到汉地去当国师的时候,给一位皇上传讲佛法的时候,萨迦班智达用《成量论》还是《成实论》里面的龟毛兔角不存在。后来国王说:“龟毛应该存在,你看我皇宫里面,乌龟的壳上面有一些毛。”后来给萨迦班智达看了,看了以后,萨迦班智达不仅在那个壳上面已经看见全部长的毛,还有很多很多佛陀的像。然后他说“这是诸佛菩萨的化现,并不是真正的乌龟。它不仅有长的毛,而且还有佛像。”后来国王详细地看了以后,才看见佛像,他说:“我太孤陋寡闻了,我只看见毛,没有看见佛像。”也有这种说法。

总的来讲,佛法一般有些比喻,有些比喻总的来讲这些是根本不存在的。一般人的头上也不会有长角的,但是以前朗达玛国王的头上也是听说有一只角,当时一只角长得还是比较难看,他为了在人们面前显示一种装饰,用各种绸缎把它缠着作为他的发髻,作为他的发冠,以这种方式来出场。

一般来讲,看见真正的人的头上长有牦牛的角的话,就非常难看,也有这种。但这是有些特殊的。龙猛菩萨所说的那样,特殊和一般的情况在佛教当中始终都是要分开的。

刚才《显句论》里面讲如果因前面,也就是说,因缘和合前面所谓的果已经存在,那么这个果是无因而产生的果。无因而产生的果有的话,世界上什么不存在的东西都是应该存在了。包括龟毛兔角之类的一切不存在的东西也应该存在了,有这个过失。但这个承认的话,从一般的因果规律来讲,是谁也不敢承认的。

今天就讲到这里,下面给大家读一下那个昨天前面有一个叫做比喻量,有个现量,比量,比量大家都应该知道,是依靠比如说山上有火,因为有烟之故,以这种方式来推理,就叫做比量。比喻量就是有一个法不知道的话,通过比喻来知道,这叫做比喻量。比如说别人认为虽然有显现,但是它的本体不空,这样认为的话,我们用镜子里面显现的影像来比喻,万法现而无自性,这样通过比喻来知道的量,称之为比喻量。

这在因明《释量论》第四品当中讲得比较清楚,昨天可能我没有把这个讲清楚。

下面读一下讲义。

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
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

【如果对方提出:倘若对因果进行观察,则不存在果法。但即使在因缘的和合中不存在果法,也就是说,虽然因不能产生自果,却能通过因果之间的传递提供一种帮助,从而使因法在将能力给予果法后,该因法才灭尽。】

【也就是说,在承许因果为前后关系的基础之上,尽管在和合中不能存在果,但如果因法对果法没有任何作用,就有无因的过失。】

他们这样想的,我们也可能这样想。比如说,种子对因法一点力量也是没有提供的话,那实际上就有无因的过失了。

【所以,纵然因会毁灭,但在对果法的产生没有起作用之前,是不会毁灭的。】

它对它起一个作用,起作用以后灭,对方的观点就是对它起一个作用。但这个作用我们刚才从两方面来观察,一方面,这个因法—刹那以后就不可能停留,因为任何一个法,它一刹那的时候当下就灭的。这样的话,这个是前面第十九品。

【因为之所以果法能够产生,都缘于因在提供能力之后才趋于毁灭。】

这是对方的观点。

下面就是:这样的话,肯定不合理的。麦彭仁波切在这里分析得比较广。

【因为因果二者不可能处于同时,(如果按照你们的观点,)虽然有一部分因法因无常而致毁灭,但却存在另一部分(因法)】

因为它对果法一定要给力量。

【在果时停驻而常有的过失。既然果法在因时不存在,那么请问,因法又将能力提供给谁呢?(这种说法不可能成立,)】

果法在因法的时候,不存在,那它提供给谁?当时果法还没有产生,它提供给谁?

【如同不能将食物给予弥勒佛出世时的儿童一般。】

我们现在这个食物要想给弥勒佛出世的一个儿童,就没有办法。当时他没有产生,所以因法怎么会给果法提供力量呢?没有办法的。

【如果因法不能给予果法能力,或者因法所提供的帮助不成立,或者因法在没有提供能力时就已经毁灭,则该果法就成了无因。所以,(如果因法能为果法提供能力,)则因法自身就有成为两个的过失,一个是提供能力的因,另一个是已经毁灭的因。】

这样的话,刚才宗喀巴大师的那个大弟子所说的那样,有常有和无常的两种过失,在因法上是有两种体性了。

下面是第二个问题:

若因不与果,作因已而灭。
因灭而果生,是果则无因。

【如果因法在尚未向果法提供能力时,就已经毁灭。也就是说,在因法穷尽而趋入毁灭以后,才产生了该果法,则所产生的果法就会成为无因。】

庚二破与和合同时生

若众缘合时,而有果生者。
生者及可生,则为一时俱。

其实这个科判也比较好懂,只不过是里面没有详细分析。刚才按照麦彭仁波切的科判,昨天因缘聚合以后的产生、因缘聚合同时产生、因缘聚合之前的产生,三时当中是这样分的。

【如果对方提出:虽然因果为先后的关系不合理,但如果在众因缘和合的时候,果法也一起共同产生,就像以灯而同时产生光亮一般。】

但这样也是不合理的。

【(如果这样承许,)则能生[生者]与所生[可生]就如同左右两只角一样有同时存在的过失。这样就互不观待,所谓的因果关系也就不合情理了。】

【在因法尚未产生以前,就不可能有产生果法的能力。一旦该能力具备,果法也已经成立。如此一来,也就不需要什么因了。】

果法已经产生,这个时候因法也没有任何作用了。

庚三破于和合前生

若先有果生,而后众缘合。
此即离因缘,名为无因果。

也就是说因缘合和前产生也是不合理的。

【数论派的论师提出:果法并不是在因缘和合之前原本无有而新产生的。在该法的因缘和合之前,该未来法早已存在,只是随着因缘而将原先已经存在的该法重新引出而已。】

就像山里面有宝藏,只不过后来工人把它开发出来一样,本来的果法已经具足了,他们是这样认为的。

【如果在因缘和合之前,果法自身的本性已经产生,而丝毫不观待因缘。则该果法在无因的情况下也能产生,这样就有连兔角都会存在等过失。】

这个是《显句论》里面的比喻,有这个过失。

我想提出几个问题,昨天忘记了,但大概今天的内容问一下,不然每天这样拖下去不行的,我们还是每天都是提几个中观的问题。

1、因法给果法能力有什么过失?

2、因法没有给果法提供能力为什么成无因?

3、若承许因果同时怎样不合理?

4、如果承许因缘和合之前产生果实有什么不合理?龟毛兔角等怎样不存在?有什么特殊情况?

今天就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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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讲第三组,有两个颂词:第一颂,如果因给与果能力是不合理的;第二颂,如果因不给与果能力也是不合理的,从这两方面分析。

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
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

“与”是施予或者给与。因要生果,因必须要给与果生果的能力,或者说因本身有让果出生的能力,在词句上就叫作因给与果能力。因之所以成为因,它一定能生果,有生果的力量。我们观察因生果,是因给与果能力,还是不给与果能力就可以生果?实际上两种情况都无法安立。

“若因与果因”,第二个“因”字可以理解成能力或者力量,如果因给与果能够让果有出生的能力;“作因已而灭”,作完因之后就灭了。为什么“作因已而灭”呢?因给与果能力让果出生之后,因就要灭,因为它本身是有为法的缘故,如果它不灭,它就没有办法成为能够起作用的法。

对方的意思很明显,所谓的因有两个特征:一是“与果”,因必须要产生它的果法,否则就不是因了,要给与果能力;二是因一定要灭,因给与果能力之后,它自己无间灭掉。

中观宗就抓住这两个特征引发过失:“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因就变成两个本体了,第一个本体,因一定要给与果法能力;第二个是灭的本体,因自己要毁坏。

存在两个本体有什么过失呢?下面分析,就有常断的过失。常的过失来自于哪里呢?常的过失来自于“与”,因要给与果能力,就从这上面推出了所谓的因是常有的过失。灭的过失从哪里来呢?“作因已而灭”,“灭”就得到了断的过失。如果一个法安立之后有常有断,,就不是真正合适的立宗、论式。对方也要避免常断,否则落在常断当中,落入边执见,就没有办法安立合理的观点。

一、常的过失。怎么得到常的过失的?关键问题就在于因给与果。如果两个法不是同时存在,就无法给与。如果果法没有出生之前因就已经灭了,因怎么给与果能力呢?一个不存在的东西,是不可能把某种能力给与另外一个物体的。因和果前后刹那生灭,因有的时候果还没有,果有的时候因已经灭了,二者始终无法同时,像这样一有一无的状态,就无法发生所谓给与的关系,因无法把自己的能力给与果。如果要安立把因的能力给与果,就只有在一个条件之下才可以勉强或者说合适地安立,那就是因果同时。因果同时,两个都有本体,因有因的本体,果有果的本体,这个时候因把能力给与果。但是因果同时就出现了常的过失(常的过失就从这里引出来的),如果说在果法出生时,因还没有灭,就没有其它的因素让它灭了,这样因就变成了恒常的因。

再往下推,如果因是恒常的,果法就永远无法出生。因为果法的出生要观待前面的因法,因法灭掉之后果法才能出生,如果因一直存在,它的果法是无法出生的。比如一个人的生长阶段,如果永远处在幼儿阶段,但你说青少年的阶段出现了,是怎么出现的?幼儿阶段必须泯灭了,青少年阶段才能出现。青少年阶段泯灭了,年轻的阶段才能出现,年轻的阶段泯灭了,然后依次出现你的中年、老年,必须前灭而后生。如果说我一直保持婴儿状态,但我又成熟了,变成了一个壮年人或者老人,这是永远不可能的。也就是说,如果因一直不灭,果法就无法产生。因此从这个角度分析,这个因就变成恒常,或者果法永远无法出生的过失。

通过因给与果的这个理论推出了因应该是常有不变的,关键的问题在于:因与果必须要同时才能给与,因果不同时就无法给与,因果一旦同时了,因在果法时就没有灭,因就变成恒常了。

二、断灭的过失。为什么会有断灭的过失?就在“作因已而灭”这句话上面。对方说,因把能力给与果之后,它作为因的任务就完成了,它本身是属于有为法的缘故,自己就灭掉了。但“作因已而灭”,就会变成断灭,因为对方安立的法都是实有的,一个实有的法首先存在,后面没有了,非常符合断灭的体相。所以说作了因之后灭掉了,就成了断灭的体相。

还有,跟随前面的观察方式分析:因要给与果,所以因是恒常的, “作因已而灭”,它作为因给与果法之后又灭了,断灭的过失就更明显了,从常的状态,一下子变成完全不存在的断的状态。

《中论》里面很多推理就是这样,很直接、很明显。我们把这种推理掌握之后,就一定能够打破实执。通过这样一层一层地、一个颂词一个颂词地分析下来,学完之后,我们内心当中认为所谓的因和果是实有存在的观念估计就不会有了,绝大多数的学习者基本上都会认同因一定是假立的因,果是假立的果,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假立的。如果安立实有的因、实有的果,这些过失都没有办法避免。

如果因给与果就有以上过失,是不合理的。下面讲,如果因不给与果也有过失。

若因不与果,作因已而灭。
因灭而果生,是果则无因。

因给与果有上述几大过失的缘故,对方就转而承许因不给与果。那么就只有“作因已而灭”一个特征,作因之后就灭掉了,并没有把能力传递给果。

为什么说“作因已”呢?因为是因果法,果必定要观待因才能够产生,果不观待因,怎么叫因呢?所以说“作因已”。对方一定要安立这唯一的特征“作因已而灭”,作因之后就灭了。在上一颂当中出现了两个特征,一是“因与果”,二是“作因已而灭”,现在把“因与果”这个特征取消了,因没有办法给与果,如果给与果就有前面所讲的不可避免的过失,所以对方唯一保留“作因已而灭”的特征。

对方想要通过如是安立来避免前面的过失,虽然没有前面的过失,但其它的过失又出现了。什么过失呢?“因灭而果生,是果则无因”,因灭了之后果产生了,这个果就成了无因的过失,这个果是从哪个地方得到的?还需要分析。

因为什么成为因?成为因的条件就是必须要生果,也就是说因本身一定要有生果的能力,因必须要把生果的能力给与果。但现在对方安立的因没有生果的能力了,因不给与果生果的能力,那么这个因是什么因?如果没有生果也叫因,那所有的法都可以叫因。豆种为什么能成为豆种?因为它能够生豆芽,但是现在这个能力被剥夺取消了,只是说“作因已”,作什么因?这个因没有能力就不叫因,只是一个词句的安立而已,没有办法安立真正的因。

我们首先把前提设定好——这个因是没有能力的因,这样就会出现两种结论:第一,因无法生果。因为它不是正因,不是具有能力的因,所以因无法生果,果法永远无法出生;第二,如果在因不具备的情况下,果还出生了,那么这个果就是无因生。为什么呢?果根本不是通过具有能力的因产生的,而果又出生了,果是从哪里来的?虽然对方说是前面的因,但是前面的因根本不是因,它没有能力怎么叫因?所以“是果则无因”。这些过失是绝对没有办法避免的。

总之,因给与果能力不合适;因不给与果能力,则没有能力让果法产生,根本就不是因,只是一个名词而已。对方虽然说“作因已而灭”,好像有因,作因之后又灭了,也没有给与果能力,就避免了前面的过失,但真正分析则“因灭而果生,是果则无因”,要不然就没办法让果产生,要不然果就成了无因生的过失。无因生的过失当然对方是不敢承许的,因为无因生是所有宗派当中最下劣的观点。而且现在正处在有因生的讨论当中,对方如果得到一个无因生的太过,过失是相当大的。因此,对方只有放弃实执的观点,是没办法真实安立的。

以上讲完了破于和合后生的内容。

庚二破与和合同时生

前面观察,因在果前是不对的,下面观察因果同时也有很多过失。

若众缘合时,而有果生者。
生者及可生,则为一时俱。

“众缘和合时,而有果生者”,“时”就是当下,如果在众因缘和合的当下而有果生,即没有丝毫错开的时间,什么时候因缘和合,在因缘和合的当下就已经有果法了。对方认为因缘和合和果的产生是同时的。如果是同时的,“生者及可生,则为一时俱”,生者就是能生,可生就是所生(在慈诚罗珠堪布的注释当中是相反的,生者是所生,可生是能生。但是按照前面颂词当中的“可相”“可生”,通过“可”字安立,“可”是所的意思,“可生”是所生,上师翻译的麦彭仁波切的注释当中意思比较明显,生者是能生,可生是所生),能生和所生就变成了一时俱,即在一个时间当中具足。

一个时间当中具足有什么问题?有很大的问题,因和果不可能在一个时间当中完全具备,因为果法是观待因缘的,首先具足因缘,然后再产生果法。如果因缘和果法是同时的,第一个过失,在生果之前并没有因,果法并没有可以观待的因,那么这个果法是从哪里产生的呢?这个果法的产生就是无因生;第二个过失,这个因也成了非因了,为什么?因之所以能够成为因,是因为能够生果,但是在因缘聚合的当下,它没有发生作用,果法已经和因缘同时产生了,因来不及提前做生果的预备,这样,因缘就成了非因缘。

如果因和果同时,果没办法成为果,因也没办法成为因;果如果有生也成了无因生,因也成了虚耗的因。所以,怎么可能安立它们二者是同时呢?关键的问题在前面已经分析过了,二者是同时的缘故,在生果之前没有因,在因之前后也没有果法。所以,要么两个都没有,一旦一个有了,另一个也有了。比如,因已具足了,准备要生果了,但是因具足的当下果法已经有了,因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因此,这个过失是相当明显的,没办法安立。

还有一个侧面可以破斥。和前面所讲的一样,两个东西同时存在,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因和果同时存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体的存在。因和果是一体吗?当然不可能是一体的,同时存在的法,如果是一体,那就自己生自己了,没办法安立能生、所生,绝对不可能有因果,同时存在的一体没办法安立关系。另外一种是他体的存在,因是因,果是果,两个同时存在的他体,二者之间没办法发生任何关系,既不可能有同体相属,也不可能彼生相属。所以,因和果如果是同时的,那就绝对没办法安立任何关系,这是另外一种观察的方式。

不管从哪个角度分析观察,如果果与和合的因缘同时产生就有以上所讲的过失,所以绝对不可能安立因果同时。

庚三破于和合前生

“和合后生”是因前果后,“和合前生”是果跑到了因之前。因前果后在名言当中还稍微合理,而果在和合之前就已经出生了则非常不合理。

若先有果生,而后众缘合。
此即离因缘,名为无因果。

果法已经生出来了,因缘在后面跟随聚集,如果这样承许,果法就是离开了因缘的果法,果就成了无有因的果法。

承许这样的观点主要是数论外道,他们的观点很明显地符合这种情况,他们认为所有的果法在因当中都是具备的,后面因缘和合是让果法显现出来,也就是说果法在自性当中首先有了,然后再通过其他因缘让果法出生。首先有果,然后因缘和合而产生,这样承许还是有过失的。

对方还是讲比喻。比如说,物品在房子里面首先是存在的,但是看不到,你把灯打开,一下子就看到了黑屋子里面的宝瓶;宝藏金矿在山中已经有了,后面通过人工的开采让宝藏显现出来。这都是首先有果,然后再聚集因缘让它产生。反之,如果山中没有宝藏,你怎么去开采也是没有用的;如果房子里本来没有宝瓶,你再怎么开灯也是找不到的。还举了其他很多比喻。这就是对方提到的一种观点。

我们分析:如果首先有果,后面再有因缘,“此即离因缘”,果法就是离开了因缘的果法。因为所谓的因缘已经失去意义了,因缘之所以称之为因缘,是让果法出生的,果法已经提前有了,那么这个因缘是什么因缘呢?此即离因缘,名为无因果,果法也成了没有因的果法。

对于对方的观点到底有没有破到呢?也许有人认为没破到,为什么?因为对方说因缘是让果法显现的,不是让它出生的因缘,这个和他的宗旨不符。

如果是这样,我们可以追问。实际上对方把三个阶段掐断了,把中间阶段拿出来说:“金矿是首先有的,然后通过因缘和合把它开显出来而已。”但是反问一下:“你的这个金矿是一直就有的,还是后来有的?是有因生,还是无因生?如果是无因生,为什么单单在这个山里面有金矿,其他的地方怎么没有呢?”关键的问题是房子里面的宝瓶、山中的金矿,最初是从哪里来的?是有因生还是无因生?

对方认为:在我的自性当中,本来就具备瓶子、柱子这些法。中观宗破斥:在自性当中所具备的这些法本身是有因生、无因生?要不然是有因生,有因生就观待前面的因缘了;要不然就是无因生,无因生就和顺世外道相同了。如是观察,过失仍然无法避免。不管是从本宗的直接意义上观察,还是针对数论外道的比喻的意义——自性本来具备果法,对果法再进一步分析观察,都没办法避免《中论》当中所发的尖锐的过失。

果在和合之前产生过失相当明显,是没办法安立的。

今天讲到这里。

本课科判(上师·索达吉堪布《中论广释》体系)。点科判名看 整门科判全图;点名旁讲者跳到该讲者讲解里此科判。

己二、破彼之能立
庚一、破承许时间为能生果之俱生缘——观因果品
辛二、以教证总结
壬一、观察因果二者而破
癸二、观察能力而破
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
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
若因不与果,作因已而灭。
因灭而果生,是果则无因。
癸三、观察时间而破
若众缘合时,而有果生者。
生者及可生,则为一时俱。
若先有果生,而后众缘合。
此即离因缘,名为无因果。

科判依麦彭仁波切《中论释·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龙树菩萨根本颂)。本讲对应科判段。

甲二论义
乙二论义正文
丙二分品关联
丁二十观因果品
戊二品关联
己一遮破以因缘和合而生果
庚二破与和合同时生

若众缘合时,而有果生者。生者及可生,则为一时俱。

庚三破于和合前生

若先有果生,而后众缘合。此即离因缘,名为无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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