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佛学会

第三十八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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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道友认为进入讲考班压力很大,很痛苦,其实也没有什么,我进入“讲考班”已经二十多年,到现在还没有退。如果我想退,跟谁都不用请示,但我不但没有这样做,还到处去“讲考”,甚至没有“讲考”机会的地方都不会去,不过医院除外。

这个礼拜天,汉学院要举办一场因明辩论赛,主题是“前生后世”和“佛是量士夫”,旨在通过这两大主题的辩论,让自他得到更广、更深、更多的利益。因为,在当今社会,这两个主题人人都需要关心。

下面讲“遮破见过而除贪”的第二个科判:

卯二应成彼无有过失

见贪有何过?若谓苦所依。
于此非离贪,见我所如我。

外道认为:若没有我,则不存在解脱和堕落的所依,因此我应该存在,但对我的贪执不应该有,否则就不可能获得解脱。

我们反问:你们是见到贪执我有什么过失才断除它吗?

假设对方说:贪执我是一切痛苦的所依或根本,因此有过失。

驳:仅仅知道贪执有过失不能断除贪执。因为贪执我所是依我执而来。轮回的根本因“我”没有断除,对我所的贪执就不能断除。比如我的手很痛,但“我”的根本没有解决,仅切除痛的部分不能解决任何问题。

因此,一定要了知:轮回的根本就是我执和我所执,若没有断除,则不可能获得解脱。而断除之方法,有观十二因缘、本来清净等显密修法,欲解脱者务必掌握。

如若彼无有,我非痛苦因。
彼亦与之同。如此二无过,
故二非离贪。

假设对方说:如果对我的贪执不存在,那单单一个平平常常的“我”就不是痛苦的因。比如我的身体今天感受痛苦,不是“我”造成的,而是对我的贪执造成的。

驳:对我的贪执也与之相同,因为我不存在而平平常常的贪执是痛苦的因这一点你们也不承认。其实对我的贪执是在我执的基础上产生,并不存在离开我的另外的贪执。或者按照你们的观点,如果我不存在,则即使有我执,也没有受苦者,因此平平常常的我执也不作为痛苦的所依。或者对境我若没有过失,有境贪执我也不会有过失,如此境有境二者都无有过失的缘故,对这两者也并非离开了贪执。

实际上,所谓的我只是假立,本体并不存在,但众生偏偏执著有一个实有存在的我,一切痛苦也就产生了。故而一切痛苦的根源在于我见,若断除我见,则不会有任何痛苦。

在“我”的问题上,佛教与其他宗教、学说相比,确实更简单明了、深入究竟。当然,其他宗教、学说也是引导众生的方便,也要尊重。只不过在对比学习中,有智慧的人一定会对三宝生起更大的信敬之心。

寅二遮破修苦而除贪分二:唯知痛苦非离贪;释说观修痛苦义

卯一唯知痛苦非离贪分二:唯知痛苦非离贪;宣说离贪即如何

辰一唯知痛苦非离贪分二:唯见有境为痛苦;了知异体非离贪

巳一唯见有境为痛苦分二:唯见痛苦亦不除;依彼不舍我所心

午一唯见痛苦亦不除

此科判讲,光是见到痛苦并不能根除痛苦和贪执。否则,世间就不会有身体不好、心情不佳、没有钱财、修不下去等痛苦了。

颂云:

如蛇所咬肢,观苦而断除。
摧毁我所心,除此相反非。

假设对方说:如同被毒蛇所咬伤的手脚等肢体,虽然是自己的肢体,但因担心蛇毒蔓延,则会想尽办法将之断除。同样,观修我与我所的一切贪执会给自他带来各种各样的痛苦,则会断除贪执。

驳:并非仅仅了知痛苦就能断除苦因和苦果,因为只有摧毁希望我得到利益和担忧我受到伤害之类的我与我所的心,才能去断除手指等,相反,如果对自己有很大损害,而没有利益,也不会愿意断除。

对方的比喻中提到的情形,其实还是因为觉得断除部分的肢体对自己有利益才会这样做。如果是被蛇咬到头部,虽然断除头部会使得毒不蔓延到其他部位,但是会导致自己的死亡,所以仍然不会这样去做。再比如,发现身体里有肿瘤,如果是良性肿瘤就会割掉,如果是恶性肿瘤就不会轻率割掉以免危及性命。

凡是生命,都希望获得安乐、远离痛苦。所以,为了得到大的利益可以承受小的痛苦,

根等执著为,受用之所依,
自心凭何除?彼离贪何有?
如离身发等,意起之心生,
于他生耽著,一切之现量。

将眼耳等五根和金钱、房子、电脑、父母等执著为我获得快乐之受用的因,我所之心将以什么遣除呢?一点都不摧毁我,而单独不贪执快乐,谁也没这个能力,对我和我所范围内的事物必然会贪执。假设是已经离开了身体的头发、牙齿等无情法,虽然曾经是我的,但并没有耽著之心产生,就不会生贪执。如果没有离开,还与自己身体相关的时候,就仍会产生耽著,比如:美女将指甲染成不同颜色,因为执为是自己的东西。当我和我所存在时,就会产生贪执,这种贪执是痛苦的根源。

前段时间,一位幼儿园的老师捏着孩子的耳朵将他提了起来,老师在笑,孩子却疼得极其难忍,这也是每个人的执著不同,感受不同。再比如,离婚前牵挂、爱慕,离婚后就嗔恨、淡忘。他人的东西坏了无所谓,自己的东西坏了心痛难忍……像这样,首先存在我执,之后执著某些对境是我的快乐的所依,就会维护、贪执,一旦它受到损害,就会陷入痛苦。而并非我所的事物,因为没有贪执,就远离希忧。因此,如果想要远离对我与我所的贪执,唯有破除我。

会合等相属,将生我所心,
相属住性故,已见然不除。
纵无会合等,饶益一切具。

胜论外道认为:因为心识、肢体与我以会合、具足等相属关系相联,我和我的快乐之间有会合的关系,我的身体和支体之间有一种具足,比如说我的身体具足手、脚、耳朵等,所以必将产生我所之贪执。痛苦的来源不是我也不是我的肢体等,而是二者之间的这种会合。

驳:即使已经见到这种会合相属是痛苦之因,但这样的会合相属仍然安住于先前的性质之中,仍然存在,故而会不断产生贪执,而并不能断除。

数论外道等则承许:并不是以单单的相属产生我所之心,而是由大或心从外面映出对境的影像、由内显出神我的影像,然后由神我享受对境,也就是说,耽著内在的神我与对境似乎融合,则会生起我所之心而享乐。如果认识到士夫与对境是他体,就不会生起我所之心。

驳:纵然不存在会合等相属,但每一个众生都具足我和我所执,执著某事物利益我这一点对一切有情来说都会产生,所以即使是他体,但若没有断除我执,也会生起我所之心,而有了贪执,则会产生痛苦。

现在各种新闻媒体都在拼命寻找“幸福”,很多记者拉住路上的行人就问:“你幸福吗?”有些人虽然口头上说幸福,但也看得出来是口是心非之辞。虽然人人都希求幸福,但在没有断除我执和我所执之前,欲望是不可能泯灭的,痛苦也就不可能根除。而知足少欲的修行人却时时都很快乐。要寻找幸福,在佛教中才能找到真正的途径。

我去大学与知识分子交流,有人问:“在全世界,不丹的国家GDP排名靠后,可以说物质条件极不丰富,为什么他们的幸福指数却是全世界最高的呢?”我说:“最根本的原因,不丹全民信奉大乘佛教,尤其崇奉藏传佛教的宁玛派和噶举派。”以前,我随法王去不丹时,见到不丹的国师、国王、王妃都行持佛法,现在也是如此。通过修行佛法,人就不会有很大的欲望,幸福也就接踵而至。总之,幸福要在内心寻找,不是无有止境地追逐外境。

午二依彼不舍我所心分三:并非始终是痛苦;纵然本是不成见;虽见不断我所心

未一并非始终是痛苦

生苦故如指,不起我所心;
彼非始终苦。多如有毒食;
由贪殊胜乐,于违彼离贪,
由爱殊胜乐,方舍些微乐。

如果对方说:因为执著某法就会产生痛苦的缘故,就像被毒蛇所咬的手指,为了防止毒素蔓延,会立即断除一样,那么只要观修世间一切法是痛苦,这样不断串习,就不会对根等产生我所的执著心。

驳:我所执著的那些事物并非始终令我产生痛苦,也会带来快乐,所以也会接受它。另外,比如修行人也会贪执解脱,但是这种执著不是始终带来痛苦。

当然,佛教中讲“轮回皆苦”,其实是暂时的不了义说,究竟意义上,“轮回皆苦”也是一种虚假执著,因为我、我所、苦等一切万法全部是空性。不过空性很甚深,很多人在不懂的情形下断章取义,发出质疑:“你们佛教不是说四大皆空吗?怎么还行善积德、念经说法呢?”有些人只是读读《心经》,虽然《心经》是佛教的精华,但如果没有广学佛陀三转法轮的教义,也不可能理解其中的甚深意义。因此,孤陋寡闻者最好缄默其口。

假设对方说:我所的那些事物虽然会带来少许快乐,但并不是解脱的方法,大多数都像有毒的食品一样,会逐渐令我们产生痛苦。

驳:没有断除我执而观修痛苦者,放弃低劣的少许贪执而成办殊胜的安乐,这也是一种贪执,并不是真正的离贪者。原因是,爱著殊胜的安乐方才舍弃较之低劣的少许安乐,就像某人获得美食而舍弃粗劣的食物,实际并没有远离对食物的贪执。真正的离贪者,必须远离我执和我所执,比如小乘阿罗汉;在此基础上,若远离法执,则是大乘的菩萨和佛陀,若有这样的境界,就会像萨绕哈巴所说那样,对世间一切万法连芝麻许的执著都没有,甚至对出世间的解脱和佛果也毫无希求,因为也属于所知障。

无思由贪我,随得而运用,
如见未得女,与旁生行淫。

如果没有如理如实地观察和思维一切万法的本体,就会由贪执我,进而希求令我得到安乐,在这种目的趋使下,就会随着所得的事物而受用。就像人在饥饿难耐的时候会不择饮食甚至吃有毒食物一样。在非洲等饥馑之地,包括孩子在内的人,都会吃人肉、泥土、草料,虽然他们知道吃这些不好,但也无可奈何。或者在口干舌燥时,不但会喝凉水,甚至脏水也会喝。或者贪欲极其强烈者,没有得到好的对境,与坏女人甚至旁生都会行持淫欲之事。总之,此颂是说:若没有断除我执和我所执,则会生起各种执著,这就像被迫无奈接受于己有害的事物一样;或者说,在得不到殊胜安乐的情况下,对低劣安乐也会生起极大贪著。

确实,人在顺缘具足时,就会舍弃低劣的受用,而要穿更好的衣服、住更好的房子等;而一旦条件没有了,最不好的东西也愿意接受。但是,条件好时不贪求低劣之物,并不算离贪。因此,欲离贪或离苦者,务必根除我执和我所执,否则形象上做再多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因明宣讲四谛时,完全是以理证的方式来分析,面对这样的道理,不仅内道,外道也不得不承认。在此基础上,佛陀是量士夫就很容易被接受,即或以前没有这样的信心,甚至还有邪见,通过如理听闻思维也能产生定解。所以我希望,以后能将《成量品》纳入因明课程。对于这些道理,大家不能学时讲得头头是道,生活中什么都用不上,或打开书本记忆忧新,闭上书本全都忘了。

现在很多人都认为,退休后单独闭关才算修行,在生活、工作中根本没办法修行,这种观点极端错误。在藏地,无论是出家人还是在家的修行人,在吃饭睡觉、运水砍柴等一切时处,都能念咒、观想行持善法,真正做到了在生活中修行、在修行中生活。若我们不会运用这一秘诀,一定要单独空出时间来修行,那么修行永远也不可能成功。因为在分别念没有斩断之前,真正“空下来”的机会并不存在,这样什么时候才能修行呢?

学习参考资料

一、法相名词:

1.我所

我所有之略,自身为我,自身外之万物谓为我所有。有我之情者,以为自身外之事物,皆我之所有也。注维摩经五:‘肇曰:我为万物主,万物为我所。生曰:有我之情,自外诸法,皆以为我之所有,是对我之法。’

妄执五蕴之法为我所有,称为我所见。《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卷一载,此见有三,即:一相应我所,谓我有物质之形;如谓“我有色”,乃至“我有识”,即执著色等五蕴与我身相应,故称相应我所。二、随转我所,谓物质之形属于我;如谓“色属我”,乃至“识属我”,是执著五蕴之法从属于我,由我之自在力而转,故称随转我所。三、不离我所,谓我在物质之形中;如谓“我在色中”、乃至“我在识中”,即执著实我不离色等,乃处在蕴中,遍体随行,故称不离我所。五蕴之法,一一皆具此三义,故总称十五我所见;此十五我所见再加上五种我见,即成二十种萨迦耶见。见《俱舍论》卷十九。

2.所知障

二障之一。“烦恼障”之对称。世人由于不知法空,而执著诸法,产生种种错误的知识,障碍菩提的生起,故称为障。经云:“法执不除,生所知障,障碍菩提。”据大毗婆沙论卷一四一、大乘起信论、俱舍论光记卷一等载,不染污无知即所知障。成唯识论卷九、佛地经论卷七等皆谓,所知障是以执着遍计所执诸法之萨迦耶见为上首,谓所有见、疑、无明、爱、恚、慢等诸法,其所发业与所得之果,悉摄于此中,皆以法执及无明为根本,故此障但与不善、无记二心相应,凡烦恼障中必含摄此障。

另据菩萨地持经卷九谓,染污所知障者有皮、肤、骨等三种,欢喜住能断皮障,无开发无相住能断肤障,如来住能断骨障。若于一切障清净,则断此三住之智障。

二、重点、难点、疑点:

1.对于对方的观点“如若彼无有,我非痛苦因。”自宗如何破斥?

对方认为对我的贪执不能有,我的贪执是一切痛苦的根源。对此我方并不否认。但是对方认为我存在并不要紧,我宗则不认可。我们自宗更进一步,更深一层的承认贪执的根源是对我的执著,我执存在,才会引发贪执。所以从三个角度破斥对方。①如果我不存在,就没有源于我产生单独的贪执,因此,凡是对我贪执的所有根源,都是与我执有关系。所以我不存在而单独的我执是痛苦的因,这一点你们也不承认。②或者,我存在,而贪执并不存在,我和贪执他体,那么就没有受苦者了。此时也无法安立我执是痛苦的所依。③或者,对境、有境是互相观待的,不可能分割而单独存在。我作为对境,对我的贪执作为有境,如果对境无过失,则有境应成无过失,如:二月的境非错乱,见二月的识应成不错乱。最终推出:对境的我与有境的贪我无有过失,。如果无过失,也就不可能离贪。对方的承许自许相违。

三、思维与辩论:

1.为什么依对方观点应成我与贪执都没有过失?

2.为何唯见痛苦并不能根除痛苦及贪执?

3.“并非始终是痛苦”这一科中,如何破斥对方观点?

本课科判(释量论·成量品广释科判 · 法称论师造《释量论》成量品 · 索达吉堪布译讲)。点科判名看 整门科判全图;点名旁讲者跳到该讲者讲解里此科判。

甲二广说彼为量能立
乙一安立能立之理证
丙二宣说真实之能立
丁二救等逆式说能知
戊一宣说救护自性者
己二宣说四谛各自性
庚四宣说当修之道谛
辛二彼外余道非如是
壬一有我执中不解脱
癸二说彼之理
子一唯有我中无离贪
丑二广说
寅一遮破见过而除贪
见贪有何过?若谓苦所依。
于此非离贪,见我所如我。
如若彼无有,我非痛苦因。
彼亦与之同。如此二无过,
故二非离贪。
寅二遮破修苦而除贪
卯一唯知痛苦非离贪
辰一唯知痛苦非离贪
巳一唯见有境为痛苦
如蛇所咬肢,观苦而断除。
摧毁我所心,除此相反非。
根等执著为,受用之所依,
自心凭何除?彼离贪何有?
如离身发等,意起之心生,
于他生耽著,一切之现量。
会合等相属,将生我所心,
相属住性故,已见然不除。
纵无会合等,饶益一切具。
午二依彼不舍我所心
生苦故如指,不起我所心;
彼非始终苦。多如有毒食;
由贪殊胜乐,于违彼离贪,
由爱殊胜乐,方舍些微乐。
无思由贪我,随得而运用,
如见未得女,与旁生行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