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佛学会

第四十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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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讲“纵然本是不成见”的第二个科判。

申二虽贪亦成无过失

无过有境贪,能成亦无过,
众生亦仅此,今于何离贪?

外道认为:我存在,但对我和我所的贪执不合理。这有如下太过:假设我真实存在,那贪执我也没有过失,因为心识与对境相符,也就是说,对境我无有过失,有境执我也不会有过失。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将无过的本体视为功德是事势理,就像说有为法的本质是无常无有任何理证妨害一样。这样一来,能成办我之利益的我所也不会有过失,因为我无有过失,执著饶益、维护、帮助我者也不会有过失。就像大自在天如果真实存在,那么为了保护他的武器也没有过失。

如果它们(指我、我贪、我所)都无有过失,那现在对什么远离贪执呢?所谓众生也只是我与我所的事物而别无其他。

贪彼亦有过。彼于我等同。

如果对方说:贪执我与我所也是有过失的,因为这样就无法从轮回中获得解脱。

驳:那种过失对我来说也等同,因为对我和我所的贪执直接间接缘于我而产生——对我的贪执直接缘于我而生,对我所的贪执间接缘于我而生。也就是说,我也有与有境贪执相同的过失。即会贪执我与我所,因此根本不可能离贪。就像吝啬主人的妻子虽想布施,但因财产主权不在她手,她就没有自由和权力行持这种善法;同样的道理,因为主人“我”真实存在,任何士夫想远离我和我所的贪执,“我”都不会同意。因此于我和我所远离贪执永远不可能。

依靠以上文字,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若像外道和个别佛教宗派那样承许“我”的本体不空,则无论如何也无法从轮回中获得解脱。没有学过中观的人大多把我和轮回执为实有,认为轮回有过失,抛弃轮回,我就获得了解脱。在这样的见解支配下,虽然可以修习出离心,但要获得解脱则永远不可能,因为只要认为“我”还存在,就像树根和树干还在,就会长出枝叶花果一样。所以,所有希望获得解脱的人,都要重视空性法门的闻思修行。

未三虽见不断我所心

见德生耽著,由见过毁灭,
根等非如是,愚等亦见故,
有过亦具故,纵知具功德,
于他无有故,及于过去等。

一般来讲,将对境看作有功德容易产生贪执,比如对珍贵的瓶子、豪华的房子、庄严的男女等,人们会心生爱慕;见到对境的过失容易灭除贪著,比如瓶子破了、人脾气不好、房子太简陋等,贪执就会退去。

这种客观现象,佛教完全承认。比如前面颂词讲,人的心伴随着对境的功过会产生贪嗔。但仅此就断言:见到功德则会生贪,见到过失则会灭除贪执,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对自己的根等并非如此。比如:不具观察功德过失能力的愚笨孩童和牛马等畜生,也会执著自己的根等,这种情况是我们可以见到的;有眼翳者、盲人等伤残病员,明明知晓自己的根等有过失,但仍会具足贪心;纵然了知他人的身体、眼睛、牙齿等具有功德,但因为不属于自相续而不会心生耽著;以及对于过去属于自相续的根和肢体等无有贪执。“等”字是指,现在对于头发、指甲等自身以外的我所(已经离开身体的头发等),也无有贪执。

因此,是否产生耽著,并不仅仅取决于见到功德和过失,而在于相续中是否有我执。若有我的执著,则会执著我所,在此基础上,非理作意、烦恼和痛苦就会层出不穷。

因此,想要从三界轮回解脱者,仅仅是见过失并不足够,一定要有通达无我的智慧。

是故我所心,非由见德致,
故非见非德,而断我所心。

所以,我所之心的产生并不是由见到功德所致。比如:别人相续中拥有很多知识、学问,但因不属于我,也不会产生我所执;修行好的人到花园中去,也不会将花当作我所来执著,虽然他会觉得花很美。也并不是见到不是功德是过失而断除我所心的。比如刚才讲的,即使经常见到自身的过失,但并没有依此断除贪执。又如父母明明知道孩子品行不端,但是仍会疼爱有加。再如有人的身体、汽车等虽然很差、很坏,但仍然执著,舍不得抛弃。

本无功德者,增益贪亦见,
修彼因无害,于彼岂有害?

此外,只要相续中有我执,就不可能想抛弃就抛弃。虽然身体等我所本来不存在功德,但增益为我安乐之能立的贪执,则会见到功德,就像刚才讲的会贪执破车一样。用中观推理等观察身体,这个臭皮囊确实没有什么可贪的,但是因为我执作怪,仍会见到功德生起贪执,而不可能见其过失远离贪执。

所以,串修对贪执我所的因——我见无害的我与痛苦等,对我所的贪执又怎么能有害呢?不可能有害。因为,只有证悟空性才能断除我执;若没有证悟无我,则不可能远离我所。

修行的目的就是要出离轮回,而轮回的根源就是我执,所以一定要消灭我执。若锁定了这个目标,所有显密修行都非常容易。若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就像庸医治病一样,不可能有好的效果。

世间很多宗教都说自己的目的是令人类或众生离苦得乐,但真正做到的又有多少呢?有些宗教听到佛陀说“天上天下,唯我独尊”,就不高兴,但又有谁像佛陀一样断除我执呢?若没有断除我执,无论做再多善事,也无法脱离轮回。所以,修行时一定要抓住重点,全力以赴消灭轮回的种子——我执。

巳二了知异体非离贪

殊胜求其余,具生灭心故,
凡士亦了知,我与根等异。
故非视一贪,凡是贪我者,
自贪缘内支。

数论外道认为:并不是因为见到功德才对我所贪执而流转轮回的,而是由主物中产生色等所有现象,如同两面的镜子一样的所谓心识或大(从主物中现出,一面显现神我,一面显现外境)将内外连接起来,当神我跟外境融为一体时,就产生迷乱,从中耽著“我快乐、我痛苦”等而贪执,从而流转轮回。当瑜伽士通过窍诀认识主物和外境并非同一本体,而是分开的他体时,外面的一切就像瓶子的虚空入于大虚空一样全部消失,此时神我的本体单独现前,逍遥自在而住,就获得了解脱。

驳:这种说法并不合理,因为,如果了知我和我所是他体就能获得解脱,那世间所有凡夫人都应该获得解脱。为什么呢?因为所有凡夫士夫都了知我与根等是异体之故。其原因是:认为天人的耳根、眼根等更为殊胜,而以将来成为我所的执著去追求这样的其余根的缘故,比如我下一辈子要像天人一样具有天眼通、天耳通等;具有了知根与肢体等重新生灭的心识的缘故,比如我这辈子因前世的业力获得了现在的根和肢体,下辈子因今世所造善业将获得更好的根与肢体等。

可见,凡夫人都耽著我恒常存在,但是来世会获得其余的眼根、耳根、鼻根等,也就是说,认为我与我所是分开的。如果你方的说法成立,那所有凡夫都应该成了解脱者,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凡夫根本没有获得解脱。

因此,并不是将我和我所视为一体才贪执我所,因为凡是贪执我的凡夫人,自然会贪执我所——色等属于自相续之内的分支眼等(眼等是色等的分支),这样的贪执不需要他因,自然而然就会如此贪执。

前段时间,我看到一个还不会说话的小孩,别人给他一百元钱,他就激动不已,而给他一张白纸,他就无动于衷。我就想:他从来没有用过钱,为什么对钱这么感兴趣呢?看来只要有了我执,其他贪执就会无勤而生。所以,欲解脱者应用尽全力剿灭我执。

以今苦厌离,此嗔非离贪,
尔时亦有贪,方觅其余故。
嗔具苦因故,彼唯尔时住,
彼灭则复依,本身之自性。

任何士夫以现在的痛苦对眼根等生起厌离,比如:当牙齿对自己带来极大痛苦时,就想将它拔掉,这种厌离属于暂时生起了嗔心,并不是离贪。在对我所心不欢喜的当时,并不是像阿罗汉一样断除了贪心,对它依然有贪执,即希望它变成不要有痛苦,比如:自己讨厌现在不好的牙齿,但对牙齿的贪恋并没有断除,因为很想把它换成新牙。或者比如,车旧了很想将它卖掉,但因为对车的贪执,卖掉后又会买新车。

当然,知道轮回的痛苦也很重要,但是根本没有断除,暂时遇到逆境而厌离,并不是离贪。有人遇到挫折时就想出家,但在忧愁、苦闷消失后,很有可能会还俗,所以在戒律里,不允许这种情形下的人出家。

可见,这样的嗔心具有痛苦的因,是痛苦之果。故而嗔心只会在自己的因——痛苦未消除期间,一直存住着;一旦痛苦消失,嗔心也会随之消失。此时,对我所的贪执还会再度依赖于自己以往的自性。就像夫妻在矛盾、争吵、打架等过去后,又会相安无事、互相恩爱一样。

以前藏地,牧民离婚只需要分开帐篷,有些夫妻办完这种“手续”后,因为天下大雨、冰雹,又一起把帐篷重新搭起来,从中还不时传出朗朗的笑声。而阿罗汉等真正的离贪者,无论如何也不会对轮回法产生贪执。

总之,在因明推理的严密观察下,“依靠见到他体之法的过失而抛弃贪心”的说法并不成立。虽然有些论典中讲见到过失就能断除烦恼,但这只是说暂时压伏烦恼,并非指连根拔除。

辰二宣说离贪即如何

断应取舍故,一切皆平等,
檀香与斧同,称之为离贪。

真正的离贪是什么样的呢?自宗认为:通过根除我见完全断除了耽著于我有利者为应取、于我不利者为应舍的一切执著,故而住于轮回涅槃一切万法全部平等一味的境界。此时即使身体的一边有人涂抹檀香作供养,另一边有人用斧子砍斫作伤害,也不会对此二者生起贪心和嗔心,这样的人就称为真正的离贪者。

有些经典中讲,在阿罗汉的境界中,虚空与手掌、黄金与牛粪、敌人与亲人完全等同。当年,提婆达多对释迦牟尼佛进行毁谤、伤害,罗睺罗、阿难等则殷勤供养赞叹,但世尊对他们并没有任何亲怨执著。所以,只有获得这种平等境界的佛陀、菩萨、罗汉,才是真正的离贪者。

有些人在未遇违缘时,因为天气、身体、心情等一切皆好,便喜欢说圆满、平等、无为、自在之类的大话,并时常念诵开悟的偈颂,来标榜自己的修行;而一旦遭遇诽谤、危害等,就惊慌失措、痛哭流涕,显露出自己的“证悟”。这是很多凡夫人的通病,大家应引以为戒。而真正的离贪者,怨敌死了也不会笑,亲人死了也不会哭,内心如如不动。所以,一定要以真修实证来现证法性,而不应该自欺欺人。

卯二释说观修痛苦义

念及行苦已,方说观修苦,
我之彼缘生,乃无我见依,
依空见解脱,修余即为彼,
说无常知苦,依苦悟无我。

如果对方说:佛教的经典不是讲,对三界轮回应视为像火坑、火宅、罗刹洲等一样观修痛苦而生起出离心吗?那为什么你们反而驳斥我们的观点呢?

驳:我们并没有说观修痛苦对解脱没有利益,而是说单单观修痛苦不能获得解脱,因为解脱依赖于无我的智慧。佛经中虽然宣说了苦苦、变苦、行苦三大苦,但佛陀主要考虑到最根本的行苦,才说观修一切轮回是痛苦的自性。我们承认的“行苦”,是指由业和烦恼之缘产生的,作为后面过失所依的刹那性之蕴。行苦是最细微的无常,并不像苦苦和变苦那样粗大。若了知一切万法周遍此苦,对轮回就不会生起丝毫贪著之心。在此基础上,也容易通达万法无我,因为任何有漏法都是刹那迁变,并不具备恒常、实有的自性。若真正具有空性无我的见解,就能远离我与我所的贪执,而获得解脱。所以,只有依靠现见无我的空性见解才能获得解脱,修行其余法门只是证悟彼之方便。因此,佛陀在相关经典中说:由无常中了知痛苦,依靠这样的痛苦(指行苦)必定证悟无我。

丑三末义

非离贪有爱,依止所为事,
非从惑业解,此称流转者。

前辈大德经常在不同论典中引用这个教证,其意是说:如果对我没有离开贪执,则会缘于我安乐的所依而对我所的事物具有爱恋,由此所依止的一切取舍等所为事情无不是造业。这样一来,就不可能从业惑烦恼中获得解脱,如此之人就称为流转者。

总而言之,外道徒所许“我存在是合理的,但对我和我所的贪执不合理”的说法,根本经不起任何观察。不管是任何人,只要他承认有一个独一无二、不可摧毁的我,就不可能从轮回中获得解脱。因为,所谓束缚,并非指被外在的东西紧捆着,而是指被自身坚固的我执牵引而不断流转轮回。这样的人,就是诸多经论中所说的轮回者,或流转者、漂泊者、流浪者。所以,欲获解脱的修行人,应像噶当派大德所讲那样,将所有精力集中在摧毁我执上。

学习参考资料

一、法相名词:

1.行苦

瑜伽六十六卷一页云:复次如佛世尊说三苦性,此中云何为行苦性?谓后有业烦恼所生诸行,于彼彼自体中,能随顺生一切烦恼及与众苦所有安立一切遍行粗重所摄,亦名粗重,是行苦性。依此行苦,佛世尊说:略五取蕴,皆名为苦。又此行苦,遍行一切若乐受中,若苦受中,若不苦不乐受中。然于不苦不乐受中,此粗重性、分明显现。是故但说不苦不乐受,由行苦故苦。于乐受苦受中,爱恚二法,扰乱心故,此粗重苦,非易可了。譬如热痈,若以冷触封之,即生乐想。热灰堕上,便生苦想。若二俱离,于此热痈,尔时唯有痈自性苦,分明显现。如是于业烦恼所生诸行所有安立粗重所摄犹如热痈行苦性中所有乐受如冷触封,所有苦受如热灰堕,所有不苦不乐受如离二触痈自性苦。

杂集论五卷九页云:云何行苦性?几是行苦性?为何义故,观行苦性耶?谓不苦不乐受自相故,随顺不苦不乐受法自相故;彼二粗重所摄受故,不离二无常所随不安隐故,是行苦性义。不苦不乐受者:谓阿赖耶识相应受。随顺不苦不乐受法者:谓顺此受诸行。彼二粗重所摄受者:谓苦坏二苦粗重所随故。不离二无常所随不安隐者:谓不解脱二苦故;或于一时,堕在苦位;或于一时,堕在乐位。非一切时唯不苦不乐位。是故无常所随不安隐义,是行苦性。除三界二处诸蕴一分,一切是行苦性。三界者:谓意界、法界、意识界。二处者:谓意处、法处。一分者:谓除无漏相。为舍执著有不苦不乐我故,观察行苦性。

品类足论六卷十七页云:行苦性云何?谓无色界,由行苦故苦。又云:非可意非不可意诸行,由行苦故苦。又云:不苦不乐受,由行苦故苦。

二、重点、难点、疑点:

1.以喻义对应的方式,解释吝啬主人及其妻子的比喻。

比喻 喻义

吝啬的主人 我是真实存在

妻子喜欢布施 想要断除对我、我所的贪执

受吝啬主人的紧紧控制,难以实现 受我的紧紧控制,断除对我和我所的贪执就难以实现。(对我的贪执会直接缘于我而生,对我所的贪执会间接缘于我而生。)

三、思维与辩论:

1.为什么我真实存在,贪执我与我所就成了毫无过失?

2.为什么即使见到痛苦,也不能断除我所之心?

3.怎样破除数论外道所许,了知为异体就能离贪的观点?

4.真正离贪的境界现前时,是什么样的?

5.请结合教理解释经论中所说观修痛苦的含义。

本课科判(释量论·成量品广释科判 · 法称论师造《释量论》成量品 · 索达吉堪布译讲)。点科判名看 整门科判全图;点名旁讲者跳到该讲者讲解里此科判。

甲二广说彼为量能立
乙一安立能立之理证
丙二宣说真实之能立
丁二救等逆式说能知
戊一宣说救护自性者
己二宣说四谛各自性
庚四宣说当修之道谛
辛二彼外余道非如是
壬一有我执中不解脱
癸二说彼之理
子一唯有我中无离贪
丑二广说
寅二遮破修苦而除贪
卯一唯知痛苦非离贪
辰一唯知痛苦非离贪
巳一唯见有境为痛苦
午二依彼不舍我所心
未二纵然本是不成见
无过有境贪,能成亦无过,
众生亦仅此,今于何离贪?
贪彼亦有过。彼于我等同。
见德生耽著,由见过毁灭,
根等非如是,愚等亦见故,
有过亦具故,纵知具功德,
于他无有故,及于过去等。
是故我所心,非由见德致,
故非见非德,而断我所心。
本无功德者,增益贪亦见,
修彼因无害,于彼岂有害?
殊胜求其余,具生灭心故,
凡士亦了知,我与根等异。
故非视一贪,凡是贪我者,
自贪缘内支。
以今苦厌离,此嗔非离贪,
尔时亦有贪,方觅其余故。
嗔具苦因故,彼唯尔时住,
彼灭则复依,本身之自性。
断应取舍故,一切皆平等,
檀香与斧同,称之为离贪。
念及行苦已,方说观修苦,
我之彼缘生,乃无我见依,
依空见解脱,修余即为彼,
说无常知苦,依苦悟无我。
非离贪有爱,依止所为事,
非从惑业解,此称流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