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佛学会

释量论·成量品释(一)甲一 宣说佛为量士夫

关于比量的道理,前文中已经宣说完毕,按照《集量论》中顶礼句“敬礼定量欲利生,大师善逝救护者”的意义,在此第二品中,说明凭借正理建立解脱道之方式分三:一、宣说佛为量士夫;二、广说彼为量能立;三、如是宣说之必要。

甲一宣说佛为量士夫

乙一宣说量之总法相分三:宣说正量之法相;其中否定成立理;除遣于此之辩诤

丙一宣说正量之法相

量即无欺识。

正量即指所谓的无欺之识。

丙二其中否定成立理

起功用不欺,名起亦如是,
显示所欲故。说者能为境,
何义心中明,彼名乃量性。

假设有人说:如果只是境相存在就属于无欺的话,那么“显现二月”之类的无分别错乱识与“花绳执为蛇”之类的分别颠倒识也存在本身显现的对境;如果单单执著为获得对境,则现量比量也成了取境而未获得、获得而未取境的结局,因为境与有境是刹那性的。为此,所谓无欺之识就成了不容有。

驳:人们照了境的意义是指能起作用的自相,因此,是用观察名言量来观察外境并进行取舍,而观察不能起作用的取舍对境没有必要和能力,这一点正如前文中所说的那样。可见,这些识是在断定外境而缘取时,具备能起作用就成为不欺惑,仅就此而言,按照某心识所判断能获得外境的缘故就称为正量,如此有所获得这一点在世间中不可否认而存在,依此名言量的意义便已圆满。因此,所有颠倒识并不存在按照识所判断的外境本体,而分成刹那来观察也没有必要,由此可见,无欺之识是容有的。

(所谓的“无欺”也有三种:)对什么所做事的对境不欺呢?即对获得(根识)所判断的外境自相不欺;依靠什么作者不欺呢?即依靠二量之识不欺;如何不欺呢?即某识若判断为有,则无欺存在,若判断为无有,则无欺不存在。同样,依照识所判断的是或非,实际上也符合事实。

如果有人又说:此法相不具备非有否定,因此成了不遍,名起量虽然不是识,却是无欺的正量。

驳:请问你们所说的名起量到底是指什么?是说名言生起的耳识,或者其后执著名言共相的分别念,还是由名言本身所了达的所诠义?倘若是第一种,则属于现量。如果是第二种,也可以成为比量,因为名言生起耳识之分别心也是显示说者想要表达的意义,它是执著成为因之名言的分别心的缘故。如果问:由此如何比量呢?说者的语言作为能说对境的某某事物了然呈现在他本身的分别识前,仅就此来讲,名言是正量,因为名言是他的果因。“亦”字是说,包括显现闪电、图案、共相等也都是同样,虽然没有获得外境,但仅以它们的显现许而言可以说是量。

如果有人说:这样一来,梦境的显现与二月也成了量。

驳:当然,仅仅就显现许来说,成为量也并不相违,因为以自证成立,而且没有否定显现许,也没有否定能起到获得这些外境的作用,而按照以量断定不能起作用这一点也说明是不欺。

非具境性因。取已所取故,
世俗不承许。

如果对方说:是第三种情况(即由名言本身所证知的所诠义),由既不是现量也不是比量的名称证知对境,诸如由圣教了达隐蔽事,因为其中单单的名称是正量。

驳:单单的名称实际上成为正量的任何理由也不存在,也不具备了解外境真相的理由,因为名称与对境之间不存在无则不生的(彼生)相属,这一点已经多次分析过。

如果认为,那么,依靠圣教来衡量的极隐蔽事并不是二量的对境,而又无欺存在,因此圣教的名言,对于其所量来说难道不是已经成了正量吗?

驳:那是以三观察清净的圣言来比量的,而并不是单单凭借名称的力量,因为名言存在错误的可能性。

假设对方说:由人的语言中也能获得真实的外境;虽然没有依靠领受力和推理断绝增益,但是由全然认定的伺察意也能获得外境;诸如农民种地、去大海取宝之类的事在犹豫不决中也能获得外境,难道这些不也是具有不欺性吗?

驳:这些当中,尽管偶尔获得外境的情况是有的,然而并不是一切时分永不欺惑,偶尔会有欺惑的可能,可是作为正量,何时何地都是不欺惑的。

假设有人想:如果是对外境自相不欺,那么不承认外境的瑜伽行派怎么容有正量呢?

答:虽然此派认为外境不成立,但是由稳固习气所生的识现似外境,对此如何判断,也无欺存在,所以在观现世识的对境中,能起作用的显现无欺这一点不可否认而成立,依此即能做名言之事,因此(承不承认外境)没有任何差别。

再者,如果认为:所谓无欺之识的这一法相并不具备别有否定,而过遍于已决识。

所谓的已决识,只不过是对由前面的量已经断定的所取作用尚未失去的那一外境再度缘取罢了。因此,不同名称的世俗识或定解或已决识不被承许为正量,因为前面的正量已将无欺之事做完了,已决识就是依靠它的力量后来了知相同对境,而并不是依靠自力来了知,就像真实伺察意一样。

丙三遣除于此之辩诤分三:唯识是量合理性;量论并非无意义;依法相说此一义

丁一唯识是量合理性

识是正量性,缘所取舍事,
彼者为主故。以有境相异,
识证有别故,彼有此有故。

承许有色根为量的有部宗论师等声称:唯一将识安立为正量不合理,因为根也具有无欺性,同样,秤对于放在它上面的轻重物品来说也不欺惑,诸如此类。对境存在不存在从自身的侧面而言也具有不欺性,明明有许多其他无欺性,而为何单单将识安立为“无欺”的正量呢?

答:识安立为正量合情合理,因为缘取所取舍的事物主要是识,所以只有识才是正量,即便根等无误衡量外境的因应有尽有,但如果由它生起的识不存在,那么依靠根等这些根本无法取舍辨别外境。而且,由于具有某某对境行相的识各不相同,才会说“对境是如此如此”,由识证知的不同,才能肯定外境。如果所取相或识的那一行相不同点存在,证知“外境如此如此”不同的这种情况才得以存在,否则不可能有这种现象的缘故。

丁二量论并非无意义

由自知自体,依名言为量,
论能遣愚痴。

如果对方说:所谓的量究竟是一个什么法?它是自本体就成立对对境不欺惑的一法,还是需要依靠他缘证明是量的一法?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那么量论就无有必要,因为自身已经成立是量。倘若是第二种情况,则能立成了无穷,并且刹那性的识本身不成立为量,也就无法再度被建立为量。再有,识自身不欺是由自力决定的还是需要依靠他因来决定的?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那么谁也不可能对量和非量愚昧不知,为此量论没有意义。倘若是第二种情况,则自己不具备不欺性,他者也绝办不到这一点(即无法使其成为量)。再者,如果以刹那、粗细等来观察境与有境,那么量不成立,由此造量论也无有价值,如果不加观察,那么量和非量也同等化为乌有。

下面对这三种辩论进行答复:

现量有自决定与他决定两种,具体来讲,一心专注、经过串习与无错乱因这一切是对其对境无有错谬的识,在这种情况下现量依自力就能够引出决定,例如,看到红艳艳的东西,心里盘算这是花丛还是红宝珠呢?对雾气到底是气还是烟悬而未决,对这种情况,通过串习或者一心专注完全能决定下来。或者,依靠其他理由来决定,诸如识无误而证知之类依靠其他理由决定的现象也存在。而所有比量都是凭借自身来决定。这样的正量识对于对境不欺惑这一点,按照前文中以所作、作者、作事宣讲的一样,是世间名言采用的方式。对此,以分成刹那等观察也无法推翻,因为世人自己的眼前,真实不虚不可否认而成立的名言用观察胜义量也遮破不了。因此,所有正量就是由能量自身符合所量自身实情而证知其本体的识。可见,从后来的名言观察中,将所谓与事实相符的识或与事实不符的识分成正量与非量两种,进而将正确衡量对境的识安立为正量。所以,宣说量之安立的论典虽然并不是为了把先前自本体不是正量的一个识再度建立为正量,却可以遣除不知正量识是正量而将非量识增益为正量的愚痴,因此量论具有实在意义。

丁三依法相说此一义分二:真实说;断疑虑

戊一真实说

明未知义尔。

如果对方说:阿阇黎的有些论典中说“量的法相是明未知义”,而这里说是无欺之识,难道这两者不相违吗?

驳:并不相违,明未知义也是量的法相。对此尽管出现了这两种法相分别对应观察名言量与观察胜义量、承许两种法相聚合以后才齐全量的法相、承许两种法相是同一义的三种主张,但我们只按照最后一种观点来受持。

如果认为,倘若有多种迥然不同的法相,那么量的法相就成了无穷无尽。

驳:事实并非如此,因为这两种法相只是词句的说法不同,实际意义上并没有差别。为什么呢?因为明未知义的识也是对某外境不欺惑,凡是不欺之识也都是明未知义。

戊二断疑虑

证知自体已,知总相得之。
意谓于自相,不知而知故。
观察自相故。

如果有人认为:以现量证知“蓝色”之类对境自本体以后,又生起决定蓝色认知总相的心,也同样拥有“明未知义”这一法相,为此“明未知义”成了过遍,因为取总相之识既是前所未有重新产生,也是明了前所未知的总境之义。

所谓的“义”,意图是指对于外境自身法相的实情,先前不知而重新了知的缘故,并不过遍于已决识。已决识只是对现量已经缘取的事物,以总相的方式去缘取,而对外境自相并没有任何新的证知。

如果有人想:怎么知道所谓的“义”是指自相呢?

因为是在以观察名言量涉及的对境,就是观察对能起作用的自相欺不欺惑进而安立量之法相的场合。决定是指自相,因为以单单的共相不能获得外境,所以绝不是观察对共相欺不欺惑,这一点诚如前文中广说的那样。

脚注

1 分二:因为此注释中麦彭仁波切所著的科判都是用颂词形式,所以在翻译时也遵照原文,有时两个或三个科判在一偈当中,总的分类并没有标出号码,如此处分二,并没有标出一、二,下文中如此了知。

2 否定:指量的法相中“无欺”否定词的意义。

3 文中与正文字号相同的括号内容,是因藏汉行文方式有异,译者为连贯前后文所添加,以便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本书。

4 文中出现的比正文字号稍小的括号内容,是对个别专业术语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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