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量论·成量品释(九)破许余道非解脱道(有我执中不解脱)
辛二彼外余道非如是分二:有我执中不解脱;破许解脱之余道
壬一有我执中不解脱分二:真实;说彼之理
癸一真实
如果认为:既然说修行我也能解脱,那么修行无我有何用呢?同样,观修痛苦及依靠苦行等其余的解脱道为何不存在呢?
答:除了修行无我以外,执著有我当中能解脱的其余道不可能存在,原因是,以颠倒的心见到有我的愚痴者,就会对那个对境我恒常耽著谓“我”,并由耽著而渴望那个我遇到快乐,进而于对境生起爱恋,爱能遮障我与我所的一切过失,导致不观为过失而视为功德,由此生起爱恋,所谓我所,取受成办那个我之安乐的所有方法或方便,因此只要对我有着明显贪执,期间该士夫就将流转三有。
如果有我想,势必出现了知某些是他,缘取自他的部分中执著自方而产生贪心、对他方生起嗔恨,与这些贪嗔紧密相联而生起我慢嫉妒等一切过失。
癸二说彼之理分三:唯有我中无离贪;虽有解脱我无义;是故教诫断我执
子一唯有我中无离贪分三:略说;广说;末义
丑一略说
如果对方说:离贪的诸位瑜伽者,只是耽著我,而对我所拥有的一切事物无有贪执,由此而得解脱。
驳: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决定贪执我者,不会离开贪执我所,所有声称有我的人,耽著我无有过失,因此对他而言也就不存在远离贪执我的因,乃至没有舍弃有我的见解之前,就没有办法离开对我的贪执。
丑二广说分二:遮破见过而除贪;遮破修苦而除贪
寅一遮破见过而除贪分二:唯见过失不能断;应成彼有过失
卯一唯见过失不能断
假设对方说:我虽然无有过失,但贪执它就有过失。
请问:从了知它是有过失中又会变成怎样?
对方回答:了知有过失将断除我执。
驳:事实并非如此,这个贪执为我的对境——我没有被摈除,就不能断除有境贪执,原因是,断除与有功德或过失的任何对境相联的有境贪嗔吝啬嫉妒等,那些对境是以不见功德过失而遣除的,但内心的流转不可能是以驱逐某某外相的方式加以断除。
此外,并不是由了知有境贪心本身有功德才竭力生起贪心,而是由见到贪执对境实际的功德才不可避免生起贪心。比如,虽然了知酒不是可贪执、有功德的事物,但由于将酒味等视为功德才对酒生起贪心。所以,生起我执的因无不齐全而生起我执之因本身存在的同时,由它产生的有境——果凭什么能遮止呢?不可能制止。可见,只是见到对境女人等存在并不一定生起贪心等,但是能产生见到她的心识,同样只要我存在,当缘取它而执著它时,不可能不贪执为我。
卯二应成彼有过失
如果问对方:是见到贪执我有什么过失才断除它呢?
假设对方说:贪执我是一切痛苦的所依,因此有过失。
驳:即便是有过失,但对此我贪并不能依靠远离贪执而舍弃的,因为见到我所也就是我存在之有境,如同不能断除我一样。
假设对方说:如果我执不存在,则平平常常的我就不是痛苦的因。
驳:我执也与之相同,因为我不存在而平平常常的我执是痛苦的因这一点你们也不承认。在你们的宗派里,无我不可能存在,因此不承认我不存在而以单单的我执产生痛苦。或者按照你们的观点,如果我不存在,则即使有我执,也没有受苦者,因此平平常常的我执也不作为痛苦的所依。或者,如果缘于我而产生一切过失,那么就是对境、有境二者的所依,如果不作为心识的对境而对境就不产生过失的话,那么离开对境独立的有境也不可能存在,因此也就成了无有过失。如此境有境二者也无有过失的缘故,对这两者也并非离开了贪执。
寅二遮破修苦而除贪分二:唯知痛苦非离贪;释说观修痛苦义
卯一唯知痛苦非离贪分二:唯知痛苦非离贪;宣说离贪即如何
辰一唯知痛苦非离贪分二:唯见有境为痛苦;了知异体非离贪
巳一唯见有境为痛苦分二:唯见痛苦亦不除;依彼不舍我所心
午一唯见痛苦亦不除
假设对方说:如同被毒蛇的牙齿所咬住的手指等肢体,虽然是自己的肢体,但在毒没有蔓延之前能够断绝。同样,观修我与我所的一切贪执是痛苦的自性,从而将断除对它的贪执。
驳:这一点并不是凭借仅仅了知它是痛苦,因为,只要摧毁希望我得利和担忧我受害之我所的心,就能去除手指等有病患这一点,相反,如果没有摧毁我和我所的心,那么即使了知是痛苦也并非就能去除它。
眼等根与头发等执著为我快乐之受用的所依,我所的心将以什么遣除,不能遣除,因此对我与我所远离贪执以什么理由存在,不可能存在。比如,身体中无情的头发、牙齿等,意起即无有耽著的心产生,对与其他身体相关的头发、指甲等生起耽著的心,这是一切众生的现量。
所以,由贪执我所牵,属于自相续的我所之心自然产生。可见,即使了知是痛苦也不能离开贪执。与我毫不相干不能起作用,按照胜论派等观点,承许心识与肢体等以会合和具足等与我相联而存在,从中,当见到我所之心得以产生的相属是痛苦之时,即安住于先前的性质中而并不会成为毫不相关,故而虽然已经见到是痛苦,但并不能断除对我所的贪执。胜论派承认,乐等自己的一切功德以会合与那个我相联,身体与诸根以具足相属或者成为具足、会合相属彼此相联。按照数论派等所说:并不是以单单的相属产生我所之心,由于耽著内在的士夫与对境似乎融合,才认为安乐是我。如果认识到士夫与对境是他体,那么就不会生起我所之心。这样一来,仅仅了知我与法是他体并非不产生我所之心,因为由将我执为快乐的分支中产生,所以即便不存在会合等相属,但只要我所执存在,对某事物执著利益我这一点对一切有情来说都具有,因此如果没有断除我执,就不能除去我所之心。
午二依彼不舍我所心分三:并非始终是痛苦;纵然本是不成见;虽见不断我所心
未一并非始终是痛苦
如果对方说:由于执著某法就会生起痛苦,如同被蛇所咬的手指一样,倘若观修是痛苦,那么在串习期间,也就不会对根等产生我所之心。
驳:我所的那些事物并非始终令我产生痛苦而也能饶益于我,因此也就会接受它。
假设对方说:我所的那些事物虽然会带来少许快乐,但并不是解脱的方法,多数都是像有毒的食品一样逐渐产生痛苦的,因此将一切视为痛苦。
驳:没有断除我执而观修痛苦者,由于贪执能利于成办我殊胜的无过安乐,即使对与那个殊胜性相违的低劣之我所远离了希求与贪执,但他不被称为离贪者,原因是,由于爱恋殊胜的安乐才完全舍弃较之低劣的少许安乐,如同获得美食的人虽然舍弃了粗劣之食,但他并非对食物绝对没有贪执一样。
假设没有得到我的殊胜安乐,没有思维观察或者不能如理思维而具有过失,也是由贪执我而希求达到我安乐的目的,随着获得我所的事物而运用它或者接受它,如同我们可见饥饿难耐甚至有毒的食物他也享受,尽管明明知晓会患病但人在口干舌燥之时也会饮用凉水,或者如果没有得到好女人时对恶女人行淫,没有得到女人甚至与旁生行淫一样。所以,从可以充当我安乐之所依的角度而言,有我执就不会永久性对我所离贪。
未二纵然本是不成见分二:断除贪因不合理;虽贪亦成无过失
申一断除贪因不合理分二:贪因之我无有断;是故知苦无实义
酉一贪因之我无有断
没有通过遮破贪执的因——我不存在而加以断除,有境的贪执也无法予以断除,因为是无有过患之对境的有境。如果贪执存在,那么由它遮障导致,即使成为痛苦之所依也无法完全见到是痛苦,尽管已经见到但也不能够断除,原因是,声称有我的那些人,承许我是感受束缚、解脱等的所依,永远不能舍弃它,再怎么串习痛苦等,又怎么承许自己的耽著境那个我会毁灭。绝不承许。因此,即便当解脱时,如果我是一如既往而存在,那么贪执我又怎么会在当时不存在呢?如果有我贪,又如何能舍弃我所呢?不应该舍弃。
假设承许解脱时的那个我也就是领受苦乐等以及常有无常等的名言与智慧解脱等一切功德的所依毁灭,那么怎么承许是你们自己产生耽著的那个我呢?应成不是那个我,因为耽著的自性或者以意愿不能舍弃的我并非如此,由于你们承许它是解脱安乐的享受者、常有、唯一等名言的境,不转轮回等的功德者。如果感受等一切不存在,则已经失毁以意图建立我的一切意义。因此,如果感受等不一定,则如石女儿一般实际上与无有一模一样,由此就成了无我。
所以,就如同未舍弃火就无法弃离燃烧一样,如果没有舍弃我,就不能断除我贪。一切时分,有境我执在本身存在之间,能使对那个我的贪得以稳固,而并不能够使它分离开来。因此,我执本身就是对我的贪执,就像执著女人与贪执女人一样并没有不同他体。所以,没有远离我执,就不可能有办法离开对我的平庸贪执。如此的我贪是耽著我所的种子力,只要我贪存在,就不可能离开执著我安乐的目的。因此,承许这样的我贪在解脱的阶段永远都安住于依然如故的状态中,而不会有少许衰损。
因此,纵然再如何精进观修一切我所是痛苦,但依靠见到那些我所作为安乐之缘的功德存在的部分而趋入或取受,为此能障碍对我所远离贪执。再者,由于耽著为功德,也完全是能障碍它的过失部分,使人无法发现,如同领受交媾者不见女人身体不清净一样。
假设对方说:在解脱时不仅对单单的我所,对我也远离贪执。
驳:如此一来,承许现在就不会有离贪者的我存在,原因何在呢?离贪的瑜伽行者是舍弃我者,我是他所舍,如同粪堆。因此所谓我并不是离贪者。假设是这样,那么离贪的那位瑜伽者是怎么舍弃我的?由此他观修痛苦也成了无有意义,原因是,按照你们的观点,修行离贪的一切道都是为了清净我,而如果我不存在,精勤修道不合理,这是对方对内道佛教徒说的主要过失。对此,天王慧论师的注释中翻译为:“设于我离贪,于此已离贪,非舍此如我,故修苦无义。”声称“我离贪”实际上对于无有过失来说也不存在离贪的因,即使对贪执说离贪也不能舍弃(贪执),如同我一样。依此说明观修痛苦也不能断除贪执的意思。
酉二是故知苦无实义
那些没有远离我贪而观修痛苦的人,也仅仅知道是痛苦性这一点,但是痛苦在以前具贪的时候也是现量明显存在,犹如身体病痛等一样。即便如此,可是他们并没有离贪,正在感受痛苦时,谁也不对轮回心生厌离。同样,你们也已经认识到痛苦,可是却不能断除它,因为没有了达遣除爱之因——与我执相违的正道,就像正在感受病苦的同时不知道依靠良药一样。
假设对方说:三有的一切众生偶尔现前痛苦,然而不知晓所有轮回都是痛苦的自性,以至于不生厌离心,我们知晓这样的道理,故而将对轮回永久性远离贪执,如同厌恶一个女人的男人不是对所有女人反感,可是修不净观达到极其纯熟的程度,就会对所有女人厌恶。
驳:依靠发现贪执对境有过失,在视为过失的心态没有消失的刹那间,对那一对境会去除贪执心,然而他并不会对那一对境永远不生贪执的永久性离贪,比如,具有欲望的人对一个女人暂时厌恶,可是对其余女人不厌离,修不净观的人对所有女人都心生厌恶,但他对衣食等其他物品不生厌恶心。
如果认为:尽管事实原本如此,可是如果对所有轮回心生厌恶,那么还会贪执它以外的什么他法呢?
没有断除我贪者虽然对所有轮回心生厌烦,可是由将较它更为安乐的解脱妙味耽著为我所而不可能断除应取的贪执。如果存在着有利于我而想取受、不利于我而该舍弃的胜取见,那么不管是由任何一个事物中所产生的贪执,也就是缘于它的贪心随着其他所有外缘的差异而生起时,是所有贪执的种子,那个人对饶益我为所取的贪执就没有穷尽而存在着,纵然他发现暂时不需要的事物而不加贪执,但后来一旦见到所需的部分的近缘时,也会对先前舍弃的事物再度生起贪执,如同对以前没有贪执的女人后来产生贪心,发现粪堆等垃圾也对田地等有用而再度取受一样。
申二虽贪亦成无过失
假设我真实存在,那么贪执它也不该有过失,因为心与境符合。到底是怎样的呢?我无有过失的有境我贪也就无有过失,因为将无有过失视为无过的功德是事势理。这样一来,无有过失的我能成办利益我所也无有过失,因为能成立对无过失的我饶益自性存在,如同自在天的三叉戟一样,如果它们成立为无有过失,那么所谓众生也只是我与我所的事物而别无其他,这样一来现在对什么对境远离贪执呢?所贪的任何事物也不可得。
假设对方说:贪执我与我所也是有过失的,因为作为束缚于轮回的所依。
驳:那种过失对我来说也是相同,因为缘于那个我而作为这两种贪执直接间接产生的所依。如此我也有与有境贪执相同的过失,也就是对它不能远离贪执,由此离贪就不存在,如此一来,现在对任何对境,某补特伽罗不能远离贪执,因为士夫想离贪也丝毫不能,受那个我控制的缘故,就像吝啬主人的妻子欢喜布施一样。
未三虽见不断我所心
纵然将任何对境看作功德而产生的耽著,由见到过失而毁灭,可是自己的根等并非成为如此,因为,不具备观察具功德非具功德智慧的愚童及畜生等,也贪执自己的根等,这种情况是我们可以见到的缘故;有眼翳者和盲人等明明知晓根有过失也有贪执自己的根等情况的缘故。纵然了知他人的双目明亮、身体美丽等具有功德,可是对于不属于自相续的其他根无有贪执的缘故,以及对以前过去的自己的根和肢体等没有贪执,“等”字是指,现在也是同样,对发、甲分支等身体以外的我所无有贪执的缘故。
为此,我所之心产生的因也并非是由见到功德所致,因此也不是见到非为功德是过失而断除我所心的。
此外,不仅如此,而且也不给予如理见到过失的机会,由对我所中本来不存在的功德者增益为我安乐之能立的贪执,在当时也就会见到功德,这一点不会消除。因此,串修对贪执我所的因——我见无害的我与痛苦等,对我所的贪执又怎么有害呢?不可能有害。
巳二了知异体非离贪
数论外道声称:并不是因为见到功德才对我所贪执并且流转轮回的,而是由外界的主物中产生色等所有现象,犹如两面的镜子一样的所谓心识或大将内外连接起来,从而明知的士夫与外境混合在一起,才导致迷惑,从中耽著“我安乐、我的色相”等而贪执。如果认识到它们是分开的他体以后对我所远离贪执,那么明知的士夫我就逍遥自在而安住,这就是解脱。
驳:事实并非如此,原因是,认为“比现在肉眼等更为殊胜的天人等根,我如果获得该有多好”,而追求这样的其余根的缘故,依靠具有了知根与肢体等重新生灭的心识,后来平凡之士也了知我是除根等以外的他体,如同宫殿依赖于山一样,耽著我恒常存在以后而永远也不会想到所谓“得到追求获得其他根的另一个我”。如此一来,即便一切自性必然是离贪,可是对平凡人来说谁也不是离贪者。因此,也并不是将我与我所视为一体才对我所贪执的,因为凡是贪执我者,自然会贪执缘于色等属于自相续之内的分支眼等,这是由于执为我所而不需要他因,是在无勤当中或自然而然如此贪执的。
为此,任何士夫是以现在的痛苦而对我的眼等生起厌离,对如此对境生起嗔心,而并不是对我所远离了贪执,原因是,纵然在对我所心不欢喜的当时,对我所依旧也有贪执而但愿远离痛苦的我所变成如此,对转变成其他阶段的我所不生厌恶才如此寻觅追求。可见,生起这样的嗔心具有痛苦的因,是痛苦之果,故而嗔心只是在自己的因——痛苦没有消除期间一直存住着,一旦痛苦消失,嗔恨也将随之消失,嗔恨厌恶的行相一经消失,对我所的贪执,也会再度依赖于自己以往的自性,如同对眼等病愈及他世中重新得到眼根也加以贪执,以及时而自己的妻子嗔恨阶段消失一样。
辰二宣说离贪即如何
我们自宗认为:通过根除我见就断除了耽著利益我为应取、不利我为应舍的一切执著,故而对一切心都具有等量齐观的平等状态,用檀香涂抹对我有利以及用斧头砍断则对我有害的贪心嗔心同样不会生起,这就称为离贪,如此对任何对境也不可能生起贪执。
卯二释说观修痛苦义
如果对方说:那么,难道你们的世尊不也是说一切轮回犹如火浪和罗刹洲一般而观修痛苦吗?怎么说观修痛苦而对解脱无益呢?
驳:观修痛苦对解脱并非无有利益,可是单单观修痛苦并不能获得解脱,因为解脱依赖于证悟无我。因此,并不是绝对说只是观修仅仅作为厌离心之因的苦苦、变苦,是考虑到周遍的行苦才说观修一切轮回是痛苦的自性。我们承认的“行苦”也是指由业和烦恼之缘产生的依他起刹那性的蕴作为后面过失的所依。这样的刹那性之行,是无我见的所依,如果通达唯是缘起性刹那性的这一事物,那么就能了悟到我除了增益假立以外无有所谓我的自本体。依此而无余灭尽一切我执我所执的贪心,进而获得解脱。所以,依靠现见无我的空性见解得以解脱,而凭借其余任何方便也不能解脱,修行无常、苦等四谛的其余行相,是以证悟它的方便或者有利或者它的作用或者果的方式,为了它而精进修持其义,因此只有无我空性见才是主要的。为此佛说,由无常中了知痛苦,从这样的痛苦中必定证悟无我。如经中云:“诸比丘,色是常有抑或是无常?世尊,是无常。无常是苦抑或是乐?世尊,是苦,无常是变苦之有法。无常与变苦之有法,此乃我所?此乃我?此乃我之我耶?世尊,否。”
丑三末义
对我没有远离贪执,由此所牵缘于我安乐的所依而对我所的一切事物具有爱恋,由此实施、依止一切取舍的所为事情,这并不能从贪等一切烦恼和有漏的一切业中解脱出来,如此就称为流转者,由于业烦恼相续不断而丝毫也得不到解脱。
子二虽有解脱我无义
下面宣说即使对我所有离贪的情况,但解脱的我无有意义:假设按照你们外道的观点,不承许解脱时那个我的我所即认为我所丝毫不存在,那么由于所享受的我所不存在,它的享受者也就无有,因为所受用的事物不存在,受用者也就不可能存在。如此一来,承许具有造业者与受报者之法相这样的我在解脱时不存在,因而承许我是束缚、解脱及业果的所依也无有实义。
子三是故教诫断我执
作者教诫道:如果没有修习无我,则不会解脱,因此,欲求从轮回的痛苦中永久解脱者,一定要用证悟无我的智慧宝剑根除从无始以来相继辗转、本不成立外境而依靠有实法增益之心久经串习同类因前面种子所产生的坏聚见,而趋至无死寂静悦意的解脱城。
只有你自己能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