抉择空性、修行空性之时生起定解非常重要,即对于这个空性必需要确定,若无法确定,修习空性会觉得没有头绪。
到底万法是空的、还是不空的;或和世间人认为的:瓶子当中没有水,房子里面没有人的单空;还是一切万法正在显现当下就是空?到底是凡夫人所谓的偏空;还是佛菩萨所赞叹的殊胜的空性?这些是我们在修习空性时必需要确定的。若不确定,以一种一切都不存在的空、相合于实执的空性开始修行,就是浪费时间。
在修空性时,真正通过理证反复观察抉择,了知一切万法显现当下就是离有离无、离是离非。若真正能够产生如此的空性定解,或能够产生如梦如幻的定解,哪怕是观修一分钟都有很大利益,表明真正开始修持空性之道。
平时课后观修的五分钟,时间非常短。但对于很多发心者,或一些懈怠者而言,可能也只有这点时间的观修。若能够以长时间一天中四座、六座的方式来观修空性具大意义。
假如我们没有时间,或暂时没有精力,那么在十分钟之内也可以确立起一种定解——如何是空性的?思路要整理清晰,并尽量缘思路反复地观修,反复去串习,这样对于自相续仍然是有帮助的。
在此观修中,可以逐渐培养起串习空性的习气,对于所修的法亦有熟悉的过程。若真正能够相应、或稍微习惯后,在观修空性时就会觉得非常自然。当我们起心动念,空性的定解(空性的感受)自然而然会随之带出来。看待万事万物时,其中自然会有一切万法的确现而无自性的智慧。修习空性让我们的心变成空性的状态,起心动念中自然而然相应于法界。这些来自于不断地串习。按中观的修行方式,就是不断地抉择,不断地观察,不断地思维。
修上师瑜伽法,或修大圆满密法时,通过窍诀的方式认知心的自性,之后生起一点点的觉受,最后安住在一切万法的实相中。这是以不同的方式趋入空性中。
讲以上内容的原因:
一、学《中论》时,知道为何是空性,正确地认准空性的所缘至关重要。若没有认准这个所缘,我们在抉择时也不敢确定,在修行时更加无法确定。若确定错了,那么用时越长错得越远。
学习时一定要准确掌握空性的所诠义,平时也经常抽时间修习空性。若真正对空性修法比较熟悉后,走路也可以修,做其余的机械性劳作时也可以修,但正在进行思维性强的作业,会难以真的安住在空性中去观修。因此走路、吃饭或者比较简单、不需要思考许多的时侯可以观修。以前全知麦彭仁波切,在走路去卫藏求法,从出发到目的地之间,以经过前面远处的石头为一次观修的时长,在走路的期间安住心性中观修。在路比较平坦时比较容易安住;路比较窄、危险时难以安住。大德也是通过多种方式观修的。
若真正对空性比较有兴趣修持,就会找时间修行。哪怕上课前的几分钟也可以观修空性。观修空性不需要其他的器械,或很多辅助的东西,只要你内心中有定解,坐在哪里都可以内观。到达观修很淳熟后,即使时间非常短,也还是可以安住真正的空性。如此就会养成非常好的观修习惯,也就离解脱不是很遥远了。了知这些原则后,我们进一步观察,为什么一切万法是空性的道理。
今天宣讲观察燃和可燃。
燃和可燃,是对方安立本住与诸根等实有的比喻,是其根据。我们使用能立等同所立应成因来进行观察:你的能立、和你的所立一样都是不成立的。怎样观察?直接破他的比喻——你这个燃和可燃实际上没有实有。
壬三宣说其他能损之理分二:一、正破,二、破离过之答复。其中正破已经讲完,今天讲破离过之答复
癸二离破之答复
共有两个颂词,第一个颂词是对方观点(真正对方宣讲的离过之答复),第二个颂词是对于他的答复进行遮破。
前面“若异则不至,不至则不烧。不烧则不灭,不灭则常住”发了一系列的过失。对方认为燃和可燃虽是异体,但能至可燃,“能至”是能燃可以至,“至”是接触,火可以接触到所燃的木柴。
比喻:“如此至彼人,彼人至此人”,藏文中指男人和女人。比如:男人可以接触女人,女人也可以接触男人,二者之间虽是他体,但可以有一种接触,接触后可以出现燃和可燃观待的关系。在成立了如此的关系后,燃可以成立、所燃也可以成立,并且二者都是一种实有的。对方认为若能够把这样一种“至”(接触)建立起来,下面一系列的过失就不会有。
例如在上面颂词“若异则不至,不至则不烧”发了很多过失。按对方的解释:“若异燃可至”,如果异的话就可以至(可以接触)。也就是 “有至则有烧,有烧则有灭,有灭非常住”。他觉得若把异体接触这个问题解决好之后,即可以接触、就可以烧,有了烧、就有灭,有了灭、就不会常住。
他认为自己的观点按上述安立后,很符合名言现量。比如:“不烧就不灭,不灭就常住”,若火常住当然与世间正量有害。因此,像这样建立之后,这些过失就都远离了。
若说燃和可燃(火和燃烧的木柴)二者,二俱相离。二者间完全无关、完全他体叫相离。“如是燃则能,至于彼可燃”,若这样一种燃,就可以至(接触)可燃,若接触到可燃,就有了可以烧等等安立。
但需要观察,燃和可燃是不是二俱相离?是不是像男人和女人这样别别有自性?是否可以不观待而成立?男人女人是二个相续,当然可以不观待而自己别别成立,如女人死了之后,男人还可以有,对方如此成立这样一种他体的法。
实际上,燃和可燃难以证成对方比喻的他体的法。为什么?因为燃和可燃互相观待才能成立,而并非像男人女人一样别别有自己的自体。所谓的燃,如何安立的?是观待所燃的木柴而安立燃,也就是若有木柴,它才可以燃烧;若没有木柴不能燃烧,也就是若没有所燃,它就不叫能燃。同理,所燃的木柴也一样,为什么叫做所燃?必须要观待一个火,有火才能够燃烧,观待能燃才成为所燃。
如此分析后我们发现,燃和可燃的意义完全和男人女人的比喻意义不同。对方使用此根据,用这个比喻想要证成燃和可燃是他体,有他体就可以接触,有接触就可以烧……一系列安立的方式完全无法安立。
慈诚罗珠堪布从另外的角度分析观察:燃和可燃属于因果,因果又属于观待,有观待的关系,就说明二者间没有自体可得,就是无自性。若真正是他体、非观待的法,无法成立因果。若不观待就可以成为因果,会有所有的法都成因果的过失。如此的观察,遮止了燃和可燃是毫无相关的他体安立。
此处颂词所破的重点是“至”(接触)。 “燃与可燃异,而能至可燃。如此至彼人,彼人至此人”对方都是讲一个至,即接触的问题。对方主要想成立异而有接触,我们破的也就是异。从某个角度而言,真正的异无法接触。但对方的思路中,燃和可燃可以成立异,还可以成立接触。就算我们承许成立异体有接触的可能,但破的时候,燃和可燃没有所谓的异体成立,也就无法安立所谓的至。此处,我们不单单把接触破掉了,而且把两者异体的关系也遮破了。
庚二破观待而成立分二:一、正破观待而立;二、宣说旁破他理
辛一正破观待而立分三:一、破前后之观待;二、破成与不成之观待;三、摄以破立之义
壬一破前后之观待
对方认为燃和可燃是成立的。为什么?因为可以观待的缘故。
我们分析,若可以观待,就说明他有本体。若没有本体如何观待?法的存在成为所观待处,若这个法都不存在,就不能成立观待处。对方的观点似乎也有一些道理,但真正对观察的本体作分析,前一品、本品中都在讲一个问题——观待就是无自性(或无自性才可以观待)。名言中虚幻的假象可以安立,名言的概念可以成立,但是通过观待成立实有非常困难。
但对方恰恰就是想成立万法的存在,要想方设法证成这个存在,就安立:能燃所燃是有观待的,有观待的缘故,肯定能燃有自性、所燃也有自性。或讲都是存在的法,可以成为相互观待的境,若不存在,如何成立观待的境呢?对方的观点就是这样。
下面两个颂词,一个是反问,一个是正破。反问是通过提问、反问的方式来遮破、或进行观察;正破是真正地破斥他的观点。
反问:
由于前面对方承许可燃和能然互相观待成立,“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若因可燃燃”,若因为有可燃的缘故成立燃——能燃。二者之间相互观待。
此时自宗反问:“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在可燃和燃当中,首先存在哪个法,而可安立所谓的燃和所燃的自性呢?二者互相之间都是观待成立的。相互观待先要有一个观待的基,最初观待什么法才可以成立?谁在前面成为所观待,后面的法根据这个所观待而成立他自己的本体、自性?到底哪个在前面?
名言中,首先要有木柴,然后将木柴通过点火、钻木等方式烧着后,就可以有一个所燃、能燃。木头燃烧起来,此时火就有了,好像是首先有木柴,然后有火。
但从另外角度而言,木柴还没有被烧之前,它是不是所燃?未燃时木柴只是一块普通的木头,因为还没有火生起来,所以还不能叫做所燃。既然这个木头还没有办法安立所燃,你说首先有所燃,这个所燃在哪里?根本不存在。因此,首先有所燃,然后再安立能燃,的确是无法安立的。
反过来,首先有能燃的火,再安立一个所燃的木头,也是不正确的。为什么?首先存在的火是怎么安立的?离开木头之外火在哪里?所以单独不依靠木头的火也根本没有。若没有依靠所燃的木头,你这个火就没有办法生起来,火的本体都没有,怎么能成为能燃呢?
因此,不管哪个要成立在前面都有过失。
后面是正破对方的观点。
“若因可燃燃,则燃成复成。”若因为可燃而有燃的话,这个燃则有成立之后又再次成立的过失。
为什么?“若因可燃燃”,即因为可燃而有这种能燃。首先依靠所燃(可燃)而有燃,那么最先在可燃当中火是否存在?燃是否存在?若这个可燃中已经有火、在可燃中燃已经成立了,成立之后还讲依可燃而有燃,这个燃就成立两次,火也有了两次,这就是“燃成复成”。若成立后还需要再成立,就会有无穷生、无义生等等过失。因此,安立所燃中的有燃,是有过失的。
反过来,既然说有燃有过失,那就安立在所燃当中没有燃。如此亦有过失。什么过失呢?若在燃烧的木头中根本没有火,也就是所燃中没有燃,这个燃是不存在的。很明显,没有火怎样成为一个所燃呢?若一点火都没有能叫所燃,那一切都叫所燃了。没有木头也是所燃,自己的身体也是所燃,虚空也是所燃,为什么?根本没有火也能够叫所燃的缘故。
若真正要在没有火当中安立,下面讲“是为可燃中,则为无有燃。”你会变成可燃的木头中,根本没有火的过失。没有火你还说燃烧的木头是完全不合理的。在所燃中变为一个没有燃的过失。后两句也可以理解为在所燃中,若对方回答没有火,就会变成所燃当中根本没有燃的过失。但这样一种观点是谁都无法承认的。怎样安立实有的关系呢?无法安立。
上师在注释中还有另外一种破斥的方式——从对方承许的前后观待观察。对方说这样一种火(观待于所燃而安立火),是观待所燃,因此所燃就是存在的法,也就是后面那个火观待这个所燃成立。因此后面这个法还没有成立的当下,能燃就属于无实法。但怎样依靠一个有实法来成立无实法?一个是有实、一个是无实,若真正二者都有这样一种自性,是无法让它舍弃无实的自性,而变成有实的自性。这个有实法首先要成立,它所观待的基——是所燃,它已经有了。既然是观待这个所燃而成立,那么又是前后的观待,前面这个法已经成立了,后面的这个法还未成立时,前面是有实法,后面是无实法,通过有实法,无法让一个无实法成为有实法,无法成立。
再反过来讲,若说是火,即所燃观待于能燃的火而成立,这个火就成了有实,所燃成了一个无实。同上述理,都无法成立有实法产生无实法。因此,若是前后的观待都不合理。
我们通过逐个颂词的学习,脑海中有这样一种概念了:真正观待的法,无论同时、还是次第,观待只有安立一个假立的东西最合适。若安立实有,就根本经不起真正的分析观察。我们相续当中会逐渐放弃对实有的执著,因为它的确没有成立的根据,只有很多过失的根据。
世间上也有一种现象:当我们发现一个人很坏、有很多的过失时,会渐渐因为这些过失就不愿意接近他了,逐渐有一种厌离的感觉。修出离心亦如是,轮回有很多过失,轮回没有可以耽著的理由,通过多方面分析后,逐渐就厌离了,有一种放弃的感觉。实有的观点亦如是,以前我们认为的确是实有的:外道宗派还把这个实有提出来予以重点描述来建立;世间人虽然没有强烈的一种观点,但还是认为法就是存在的、是实有的。通过《中论》、中观的学习,再一次又一次反复地破这个实有。如同此颂词分析——成立观待是无自性的,实有是有过失的。当我们通过理论观察分析得知的确如此时,内心中对这个所谓实有的信解至少会动摇,渐渐会从实有而转变成无实有。这就是一个很大的、很有意义的转变。
我们轮回中做过很多次的转变,但从有实转成空性的转变是非常非常少的。如今通过每一个颂词、每一个辩论,仔仔细细地分析、反反复复地思考、观修之后,自相续肯定会转变,并且已经在转变。一方面是佛菩萨的加持力,另一方面也是我们通过理论、通过自己的分别心观察抉择,逐渐接受事实的一种过程。
壬二破成与不成的观待
有两个颂词。第一个颂词,上师注释中讲这个是破同时的观待,前面破了前后的观待,同时的观待还没有破。第二个颂词是破成与不成的观待,即以成立、或者未成立观察有没有观待?从这两个方面逐渐分析了知,都是无法观待的。
首先,破同时的观待:
“若法因待成”,若一个法因观待对方而成立,那么这个法——“若法”,这个观待成立的法存在,又反过来成为对方的观待处。就像此岸和彼岸一样的,观待于彼岸就成为此岸,那么彼岸为什么成为彼岸?它观待此岸才能成为彼岸。观待要互相依靠才成立,互相观待是基础。
空性教言中讲的本空离根是什么?就是根本没有丝毫可以安立实有的基础。法的显现就是因缘聚合而显现,显现当下是否有一个实实在在的存在?有实宗观点是有,是粗大法的基——微尘、刹那;唯识宗也有,是依他起的心识等等,他们承许这些是基。中观宗角度根本没有基,一切显现法正在显现当下,全都是本空离根。没有任何法、没有任何自性,只要因缘和合就是一种幻化的显现,虽然显现,但它根本没有丝毫的自性。
“若法因待成,是法还成待,”自宗破斥对方讲,任何一个法若不观待其他法,就无法成立,但这个无法成立的法又变成其他法的观待对境。如此观察推出,实际上二者都是空的自性。
下面讲“若所待可成”。
自宗破斥道:若你这个所观待的法可以成立(这个法存在自性),是可以成为对方的观待处、成为观待的基。颂词中“所待”是讲另一个法是观待成立的基。
若这个所待的法成立,比如火,木柴是观待火而成立的,火就成为所待。因为柴必须要观待这个所待的火,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所燃。要观待火,是否火首先要成立?火若是成立了自性,你的柴才可以观待火成为一个所燃。火的自性倒底成不成立?火也必须要观待于柴才能成立,即它自己也没有一个实有自性,它自己也是没有本体可得的。火没有自性,所以不可能成为一个实有的观待处。柴亦可同理分析,所燃也是没有真正本体的。
若没有真正的本体,也就没有观待处了,没有观待处,后面的法又怎样观待呢?不可能观待石女而成立一个能燃。因此,若真正认真严格观察时,真有的所待的确无法正式安立。
也就是若所待可成,就可以安立,但所待不成故,“待何成何法”,你观待什么法,而成为什么法呢?观待怎样一个火而成立所燃;又观待怎样一个所燃而成立能燃?这两种所谓的观待情况不能出现。
第一、对方观点不成立。
第二、的确从究竟实相的角度而言,它的所待是无法安立的。燃与能燃二者都不能成立。
因此,“若所待可成”从另外角度分析,即可成立有自性,如果所待是有自性的法,“待何成何法”呢?那是没有观待的。已经有自性成立了,哪里还有观待。“待何成何法”无法安立。
此科判是讲破同时,前面分析过程中还未真正直接地讲到破同时这样一种观待。下面就分析一下同时有没有观待。
同时无法观待。
在火没有成立时,所燃也没有成立;当火成立的当下,他的所燃法也同时应成立。这个火、或木柴到底观待什么法而成立的?它没有一个观待的基。若首先有一个观待的基,可以讲观待火而成立的木柴。但在火成立的同时,木柴(所燃)在火有的当下已经有了,那么这个所燃是依靠观待什么而安立的?
前面都是没有的,木柴材没有产生、所燃没有成立时,火也没有。所燃必须要观待火,但在所燃没有时,火也没有;火有时,木柴已经有了,因此实际上你这个所燃的木柴,并没有观待前面的一个因而成立,有无因产生的过失。
反过来讲还是相同的。
因此,若是同时,任何法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前面讲过若两个法都有自性,两个法都是同时,它不会有任何的相属关系,怎能说有观待的成立呢?无法安立的。
若没有前后次第,即没有所燃之时、能燃也没有,有能燃之时、所燃已经有了,二者互相都没有依靠对方,它自己就成立了自性。从此方面观察,根本就没有任何的观待。
因此,前后的观待不成立,同时的观待也不成立,只有一种假立的观待。名言中,能燃观待所燃安立,所燃观待能燃安立,这样一种观待的方式,单单只能在名言中安立。以胜义理论观察分析后,一切都是假立的,都是没有任何实性的。
通过这个类推一切万法都一样。有无的观念,执著自他的观念(我们这个自他的观念特别强,一定要利益自己,不利益他人)。分析观察,自是否真的实有呢?它必须要观待才能成立,没有他哪有自?我们根深蒂固的自私自利、我执,如此分析,完全都是靠不住、都是假立的东西。若这样长时间串习之后,对于自他的分别会逐渐淡薄下来,最后自己也不愿意在思想转变过来之后,再去分这个是我的、你的,我自己发心得解脱、我就不管你。这样一种很强烈的执著,通过智慧慢慢磨练之后,逐渐就会消亡。消亡之后,对我们的修道是大有裨益的。对修菩提心、修利益众生的大悲心都是利益很大。若我们掌握了这些修法,可以应用到其他的教法中,因此很多修法是互通的。菩提心等法也对空性的修法有帮助,没有一个法是真正独立,和其他法没有关系的。关键是我们在学习过程中能否融汇贯通?若融汇贯通,就可以修行起来得心应手。
有这样一种圆满的见,所以在修其他法中也融入空性的正见。比如:修出离心、菩提心。由于都是空性、无自性的,就对执著更加能看得破、放得下。我们的思想转变就是如此。
有时对于好坏的分别非常重,但所谓的好坏还是如此观待的,观待的仍然是一种假立。有时我们太认真,好的东西、坏的东西一定要怎样,实际上从世间的角度而言不这样分不行,但分了之后,是不是真实的?强烈的执著也仅此而已,只是观待,好观待坏,成为好;坏观待好,成为坏。二者间互相依靠对方的缘故,都是无自性的,都是假立的。
并不是学完后就好坏不分了,而是在本性中、实相中的确不存在一点点好坏的自性。若能安住在好坏的本性中,对修行帮助非常大,在做一些事情时,心胸开阔也有助于事情的解决。
善和恶也同样。我们在学佛法之前是善恶不分的;学佛法后善恶的观念开始明显了,有了这个是恶业,那个是善业种种区分;但是再进入到实相的时候,善和恶也是观待而安立的。因观待的缘故,二者间没有自性,善法没有自性,恶法也没有自性。
了知善恶平等,就是一切万法的实相。不同阶段我们能够接受的教义也不相同,最后趣入实相时,一定要悟入善恶平等,一定要悟入有无平等,还要悟入好坏平等、自他平等、轮涅平等……为什么都是平等的,因为都是观待没有自性的。
最后观察下来,真正能够悟入都是平等的,能够安住在平等心当中,一方面相合于实相,一方面也能够正确了解佛经的意义。或从世间而言,让我们平时修法、生活中,能够过得自在一些。
束缚我们的就是强烈的执著,若把这个强烈的执著解缚,就进入一种更高的境界。这不是又返回到无善无恶、混沌的状态,不可能返回去,因为这是一种智慧,是很深、很清明的智慧,怎么可能又返回到一种不分善恶的状态呢?是不可能的。
只不过,此处讲到了在实相中,一切的善恶、有无、自他对立,观待的就都不存在的道理。
下面讲破成与不成的观待。
“若法有待成,”若二者之间是相互观待的,所观待的这个法是有的法,还是无的法?“若法有待成”,若法是因为有,即因有了这样观待对方才成立的,那么这个到底是没有成立的法成观待处,还是已经有的法而成观待处?
“未成云何待?”若这个法没有成立,即此法连本体都没有,没有成立法如何观待呢?比如石女的女儿像虚空一样,不会成为任何法的观待处,“未成云何待”无法观待。
“若成已有待,”若这个法已经成立了,“成已何用待”,这个法成立之后已经有了观待,已有观待就不用再观待了。
我们观待这个法是什么目的?有何必要呢?观待这个法是想要成立“我”这个法,我才观待其他的法,但是这个法已经有了,就没有必要再观待了。
“成已何用待。”若已经成立了又怎样再去观待呢?若没有了法,就没有办法观待。不管所观待、能观待,都是这样的。若没有的法就无法观待,若已经有了就不用观待。
“若成已有待,”若成立已经有了,观待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成已何用待的缘故。成立之后又怎么样去观待呢?没有必要再去观待。所以在安立观待的时候,成和不成观待也是完全不成立的。
此品当中讲了很多观待的道理,同时、前后、通过它成不成立有实无实都一一做分析,既然这些法都是观待成立的,所以这些观待成立的法都是无自性。
平时我们把这些法归入能境所境、能取所取(二取)中,还有如心境、正反、顺逆等,通过观待理分析观察后,了知全是无自性、假立的。若我们精通了观待的道理,实际上就已经掌握了空性的秘诀,进而若对此非常非常精通,就可以用此法来观察一切万法。
在此当中反复地观察,空性就越来越凸显出来,关键是千万不要满足于听了一遍,千万不要满足于字面上能解释,越观察观待的道理,空性的意义就越明显。最后的确一点自性都没有,一切万法就是这样离戏的、空性的。没有本体才可以观待,观待的缘故就根本没有自性。
龙树菩萨交给我们的智慧,若我们能够掌握这个殊胜的利器,掌握了这把殊胜的宝剑,利用这殊胜的智慧宝剑就可以破掉一切的实执、任何的实执。将我们认为的有和无、现和空全都破掉,最后安住在殊胜的空性当中。
下面讲第七品观三相品。很多地方都出现了”三相”,因明当中有三相推理,因三相(宗法、同品遍、异品遍),还有在《观六种品》里讲了法相、事相、名相,这也是三相。这里所讲的三相和前面这些三相都不一样,这里的三相是指有为法的三相——生、住、灭。
对方想要通过生住灭来安立有为法的存在。那我们就观察三相到底存在不存在?实际上分析观察的时候,三相也是虚幻的,在名言谛未经观察的时候,可以安立一个三相的名称,真正通过胜义理论分析,三相也是完全不可得。如果有为法的法相不可得,有为法也是不可得的。
此处表面上是观察三相,实际上是了知了第一、生住灭的本体不存在;第二、我们耽著的有为法不存在。有为法破了之后,无为法也例破。所以观三相品实际上是观察有为法的本体是否存在。如果三相(生住灭)存在,有为法就存在,反之,有为法就不存在。
观三相品也是很重要的一品,因为一般的众生对有为法是非常执著的。我们说有为法不存在,怎么样不存在?可以通过它的法相——有为法都具备生住灭,那么生住灭到底存不存在?生住灭如果不存在,有为法是不存在的。此处可以帮助我们打破对一切有为法的执著。
有时候讲到这些术语,初学者会认为离我们的现实很远,其实有为法就是我们所看到的房子、瓶子、我们的身体、心,也就是我们自己和我们身边的所有事物都包括在有为法当中。所以真正落实这些词句的时候,有为法就是我们的身心状态,就是我们所执著的东西,就是我们放不下的东西。
这些到底存在还是不存在呢?也许有些人一辈子都没有怀疑过它不存在,现在我们通过分析观察生住灭(有为法),就可以知道它正在显现的时候,全都是虚幻的。当我们的修行能够相应的时候,我们就能在行住坐卧的时候完全了知这一切都是假相,没有一个真正的实有。所以在修行过程中,生活当中就不会对这些东西产生过度实有的执著,很多东西就自然而然可以放下了,也可以看得开了。
丁七观三相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经云“有为及无为法,黑法与白法,无论何时以智慧均可令其崩塌,微尘许亦不可得。”意思是平时所执著的有为法、无为法,或者黑法即罪业法、白法即善业法,无论何时真正以智慧分析观察完全都可让它们的自性崩塌,无有丝毫微尘许的自性可得。佛经中揭示了有为法和无为法等等不存在的道理,本品重点取有为法不存在。
戊二品关联
有些人认为:有为法是实有存在的,因为具备生、住、灭三种法相的缘故。既然具备生、住、灭的法相,一定可以安立有为法的本体。实际上说“有为法存在”与说“一切法存在”是一个意思。
平时我们认为柱子或者瓶子等有为法存在,因为它有生、住、灭的缘故。或者至少曾经存在过,或未来会存在,或者如今正在存在,这是凡夫对有为法的执著方式。通过观三相品分析生、住、灭不存在,从而遮破有为法存在。
此品分三:一、遮破有为法;二、遮破无为法;三、遮止与圣教相违。
首先明晰有为法与无为法的概念:
一般来讲,有为法,即具有生、住、灭的法;无为法,即不具备生、住、灭的法。
从释词的角度具体而言,“有为法”中的“为”是因缘和合的意思,“有为”就是具有这种特质的法,按照《俱舍论》的观点,“为”是因缘和合之意,“有”是具有之意,具有因缘和合这种特质的事物就是“有为法”。依此类推,可知“无为法”的含义,“无为”中的“为”也是因缘和合之意,不具备因缘和合的法即是“无为法”。
上师在注释中提到有为法的三个本体,进一步诠释有为法的法相:第一、具有因缘和合的特质;第二、无常性;第三、具有生、住、灭三相。因此,所有因缘和合的法都是有为法。
很多地方也将所有万法的所知全部归摄于有为和无为当中,离开有为法与无为法,再也找不到一切万法的所知。如果能够遮破有为法与无为法实有存在,就能遮破一切万法的自性实有。因此,无论有漏法、无漏法,所有一切万法皆可归摄在有为法与无为法中。
在有为法中有些属于有漏有为法,如:众生的烦恼,有漏且有为,是因缘和合的有为法;有些属于无漏有为法,如:圣法、圣者的智慧,因缘和合而生,无漏且有为。
在无为法中有无漏无为法,如:殊胜的证悟智慧、根本慧定的智慧、佛陀的智慧,属于无漏的无为法。
因此,真正分析时,不为有为法、无为法所摄的法一个都没有,凡夫人相续中的有漏有为法,或者圣者的无漏有为法,或是真正究竟证悟实相的无漏无为法都可归摄于有为或者无为中。在对有为、无为进行例破分析之后,就可了知一切万法现而无自性,都是离戏空性的本体。
因众生对有为法最为执著的缘故,本品着重遮破有为法,遮破无为法非常简单,仅用两句带过,因为没有有为,则没有无为。
己一遮破有为法分二:一、广说;二、摄义
庚一广说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辛一总破分三:一、观察有为无为法而破;二、观察分散与聚集而破;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
壬一观察有为无为法而破
此科判是对成立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三相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进行观察,而非对有为法本身进行观察。
以胜义理论分析观察,生、住、灭本身是有为法有过失,是无为法也有过失。如果不分析观察,有为法可以安立,因具有生、住、灭的缘故,但凡夫从未怀疑过有为法的法相是否真实成立,而此处严格分析生、住、灭到底能不能严格成立一切有为法所具有的法相。此处科判从观察生、住、灭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的角度对有为法的存在进行了遮破。
前两句讲如果“生”属于有为法应该有过失;后两句讲如果“生”是无为法也有过失。
“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的意思是如果“生”是有为法,则应有三相,此处是以“生”为例,“住”、“灭”也可类推。如果生、住、灭是有为法的法相,以此来安立有为法,那么生、住、灭本身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呢?
首先分析生、住、灭当中的“生”,如果“生”是有为法,则“生”也应该有生、住、灭三相,因为有为法都具备生、住、灭三相;再分析“住”是不是有为法?“住”是有为法,也应有生、住、灭三相;那么“灭”是不是有为法?“灭”也是有为法,也具有生、住、灭三相。
再继续进行观察,第二轮生、住、灭也是有为法,也具备生、住、灭三相,如是分析下去则有无穷无尽的过失,除非对方说:这一轮的生、住、灭不具备三相。如果不具备三相,就脱离了有为法的本体,不是有为法,没有生、住、灭,就变成了无为法。
因此,有为法一定有三相,对有为法的法相如是分析下去,则有无穷尽的过失,最后无法最终安立有为法的法相,也因此无法成立有为法。后面有专门的科判对此无穷过失进行详细分析,此处只是略提“则应有三相”。
“若生是无为,何名有为相?”既然“生”是有为法具足三相,如是分析有无穷无尽的过失,那么换过来,如果“生”是无为法,“何为有为相呢?”怎么可以做为有为法的法相呢?无为法的本体没办法作为有为法的法相,如柱子是有为法,因具有生住灭的缘故,但是如果生住灭不是有为法而是无为法,怎么能作为成立有为法的法相?就像石女儿是无为法不能作为有为法的法相,无生无住无灭的无为法不是因缘和合的法,是恒常之法,“何名有为相?”无为法没办法作为有为法的法相。
此处观察生住灭三相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出现了很多漏洞、过失,原因在于有为、无为只能在世俗层面以假有、假立的方式安立,如果认为有为法实有真实存在,以胜义理论进行观察,有为法本身无法真实安立,假立的法自然经不起严格观察,漏洞百出无可避免。
壬二观察分散与聚集而破
此科判观察有为法的三相是分散成立,还是聚集成立?
分散别别是指生、住、灭三相中单独以“生”来成立有为法,还是单独以“住”来成立有为法,还是单独以“灭”来成立有为法?
集聚是指生、住、灭三相同时聚集一处,三相共同成立有为法。
分析观察是分散别别可安立有为法的法相,还是三相和合安立有为法法相,最后可知分散和集聚均无法成立有为法的法相。
以胜义理论严格分析观察,前两句“三相若分散,不能有所相”是讲分散别别无法成立有为法的法相;后两句“云何于一处,一时聚三相?”是讲同时集聚一处也没办法成立有为法的法相。
首先分析生、住、灭三相如果分散而住,“不能有所相”,“所相”即事相,也作可相,指有为法。前两句颂词的意思是有为法比如柱子具有生、住、灭三个法相,若三相分散而住,就不能安立有为法,别别的任何一法都无法安立有为法。如果分散,就会出现只有生而没有住和灭,因为三相分开别别安立,以此类推,住安立时没有生和灭,灭安立时候没有生和住,如果生、住、灭以分散的方式安立法相,则任何一法都无法安立为有为法,或者整个世界都找不到只有生而没有住、灭的法,或者只有住没有生、灭的法,抑或只有灭没有生、住的法。
任何一法只有生没有住、灭就会变成恒常,而恒常之法怎么可能是有为法?或者没有生却有单独的住,则有无因生的过失,或者只有住没有灭,则有恒常的过失;或者只有灭,但没有生和住哪里来灭?
有为法的法相是生、住、灭,即便生时停留在生上,住和灭在未来肯定会出现,以只有生的目前状况不能成立有为法,因为有为法的法相不是仅具有生的缘故才成立,而是具有生、住、灭的缘故才成立,单单只一个生怎能安立有为法?同理,单独一个住也无法安立有为法,因为生住灭才是有为法的法相。
所以,“三相若分散,不能有所相”,三相不能单独分开,即便三相分散每一法都无法成立为有为法的法相,总结原因如下:第一,实际情况中分散且独立存在的生、住、灭根本找不到;第二,即便存在单独的生、住、灭也无法安立有为法,生、住、灭三相才是有为法的法相,只其中一相无法安立有为法的法相,“三相若分散,不能有所相。”
既然分散而住无法安立有为法的法相,那么集聚三相能否安立有为法的法相? “云何于一处,一时聚三相?”在不经严格分析的前提之下,可以安立一法具有生住灭的法相,但以胜义理论真正严格观察时,三相怎么可能在同一时间、同一境上聚集?根本不可能!生、住、灭次第显现。生是以前没有而现在有;住是生了之后尚未坏;灭是住之后迁变消散。生住灭是先生后住最后灭,次第顺序出现属于不同的阶段,如何能将又生又住又灭的事物同时聚集于一处?
所谓聚集是指一法正在生时就有住、灭,正在住时也在生、灭,正在灭时候还有生、住。生住灭是任何法不同的三个阶段,不可能同一时既具有生又具有住灭的特征。
有为法之生、住、灭只是名言中粗大的观念,柱子因为具有生、住、灭的缘故,可以安立为有为法。但以胜义理论详细观察分析时,在生的时候,怎么可能有住、灭?在住的时候,生已经灭尽,当然也不可能有灭;灭时,生和住都已经完全消散,因此,在同一时间、同一境无法聚集三相。因此,以胜义理论分析是,无论分散还是聚集都无法成立有为法的法相。所以生住灭是没办法真实安立的。
所属: 中观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