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佛学会

第27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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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本生和生生同时产生有什么过失?

2.经部宗怎样承认有为法的产生?

3.中观论师用哪几个方面来驳斥对方的比喻,灯火遣除黑暗之理?

4.若灯不能遣除黑暗,难道没有世人的讥笑吗?怎么对答?

5.宗喀巴大师的说法:“若灯自照、黑暗自蔽”的道理如何运用于世间中?

今天继续学习第七品《观三相品》。

庚二观三相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遮破有为法;二、遮破无为法;三、遮止与圣教相违

壬一遮破有为法分二:一、破生住灭三法相;二、以此能破事相有为法

癸一破生住灭三法相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子一总破分三:一、观察有为无为而破;二、观察分散聚集而破;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

丑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分二:一、以太过而破;二、断除过失

寅二断除过失分二:一、第一断过;二、第二断过

卯一第一断过分二:一、说过;二、断过

辰二断过分三:一、破生生生本生;二、破本生生生生;三、破彼二之答

昨天讲过,正量部认为,虽然生住灭具有有为法的法相,但由于根本生和生生是互生的关系,所以没有法相无穷的过失。中观宗对此进行了破斥,先后遮破了“生生生本生”和“本生生生生”两种观点,今天讲“断过”的第三部分“破彼二之答”。

巳三破彼二之答

若生生生时,能生于本生。
生生尚未有,何能生本生?
若本生生时,能生于生生。
本生尚未有,何能生生生?

藏文译本颂词:

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
汝言正生时,彼生可成立。

昨天中观宗遮破了正量部根本法相和随法相互生的观点。怎样破的呢?首先,生生产生根本生不合理,因为对方承许根本生的来源是生生,这样生生的本体就不可能在本生前成立,如此一来,又如何产生本生呢?就像无有本体的石女儿不可能产生其他法一样。同样的道理,根本生产生生生也不合理。昨天用两个颂词破了对方互生的观点。

对方又辩解说:“生生生本生,本生生生生”这样次第性(非同时)的情况下互生可能确实不合理,但根本生和生生是在同一时间互相产生了对方,因为三世实有的缘故。(根据《俱舍论》记载,“三世实有”是有部宗独特的一个观点,他们承许过去、现在、未来的法都实有存在。)如此一来,根本生和生生同时互生就没有不合理之处。

对方意思是,正生的根本生产生生生的同时,正生的生生也可以引发它未来的根本生。虽然对方把这叫做同时,但我们看来,这种同时关系不可能成立。

《俱舍论》中讲:有部宗认为,未来法的得绳或未来的时间现在已经存在,它们就像排队一样,来到现在只是换了一个位置、不断循环而已。正因如此,对方认为从未来进入现在就是正在产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正生的生生可以产生本生,同时,正生的本生也可以产生生生。但这种说法并不合理,这一颂就是龙猛菩萨对他们的破斥。

“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汝言正生时,彼生可成立。”如果你们认为,生生尚未产生,也能产生彼法(根本生),那你们所谓的正生之时两者可以互生的观点就可以成立。

这里龙猛菩萨是以一种讽刺的语言进行反驳。意思是,假如有这样一种情况——尚未产生的生生能够产生根本生,那你们说根本生和生生同时互生也是可以的。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正生的根本生和正生的生生与未生之法没有什么差别,本体根本不成立。对于任何一法而言,或者已经产生,或者尚未产生,而所谓的正在产生,是属于已生还是未生呢?从某个角度讲,正生之法的本体尚未圆满,只能算未生之法。既然如此,正生的根本生和生生本身就成了未知数,如此又怎么可能产生他法呢?这是从能生方面观察。

从正生的动作方面也可以观察,在第二品中我们已经详细观察了去,所谓正去的动作无论如何也得不到,以此类推,正生也不可能存在。

另外,从所生方面也可以观察。在世俗观念中,人们都认为正在产生的法肯定存在,比如,苗芽就有正在产生的过程,但实际上,这只是一种粗大的虚妄分别而已,经不起任何观察。为什么?因为,如果苗芽在种子上已经长出来了,就是已生;没长出来,就是未生;除了长出和未长出的苗芽以外,种子上是否还会有一个第三品苗芽呢?不可能有。即使我们从最细微的刹那上观察,也不可能找到。

由此可见,虽然对方认为“正生的根本生和生生在同一时间互生”的观点很合理,但详细观察之后,根本不成立。

颂词表面看好像已经承认了对方的观点,但龙猛菩萨的真正意思是:正生之法和未生之法一样不存在,因此,对方正生时互生的观点不能成立。

以上讲完了“第一断过”,下面讲“第二断过”。一般来讲,第一断过主要破斥正量部“生住灭虽有法相,但法相不会成为无穷”的观点。第二断过主要破斥经部宗“生住灭虽然后面没有法相,但法相不会成为无为法”的观点。

卯二第二断过分二:一、对方之回答;二、断除过失

辰一对方之回答

如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

这一颂主要是经部宗的观点。(果仁巴大师也认为,这是经部宗与中观宗的辩论。)

经部宗辩驳说:你们中观宗认为“如果生住灭具足有为法的法相,法相就有了无穷的过失;如果不具足,就有了三相成为无为法的过失”,事实上,我们没有这两大过失。因为生住灭不需要其他法相来证明,生法自身就具有生的自性,所以不仅自己能产生自己,而且还能产生他法,住和灭也是如此。

下面他们通过一个灯火的比喻来进行说明。(安立比喻时,双方都承认了,比喻才能成立,否则就不能成立。)

他们认为:“如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如同一盏灯不仅能驱除自身的黑暗将自己照亮,也能照亮周围的瓶子、柱子等他物一样,一切有为法的生法也是如此,不仅能自己产生自己,也能产生其他法。比如,当因缘具足时,柱子的生法就能产生它自己——根本生,也能产生他法——生生等,之后再不会无穷地产生。

对方意思是,一切有为法的生法具有两个特点:当因缘具足后,就能产生它自己——根本生(根本法相),同时也能产生第二个法——生生等(随法相)。而产生了生生等随法相之后,就不会再生其它法相了。住和灭也是如此,不仅能安住自己的“根本住”,也能安住“住住”等;不仅能灭尽自己的“根本灭”,也能灭尽“灭灭”等。因此,虽然法相是有为法,但他们没有法相无穷的过失,并且,即使后面不再有法相,也没有法相成为无为法的过失。

归根结底,经部宗是想通过灯火喻来说明一切有为法实有存在。为什么存在呢?因为它们有生、住、灭三相。用什么方法证明生住灭存在呢?因为生法的自性就是生,所以它不仅能产生自己(根本生),还能产生他法(生生等),住法和灭法也是如此,就像灯火的自性是光明,所以它在照亮自己的同时,也能照亮他法。

下面中观宗就要分别破斥对方的比喻和比喻的意义。

辰二断除过失分二:一、比喻不成立;二、意义不成立

巳一比喻不成立分二:一、除暗不成立而破;二、极其过分而破

午一除暗不成立而破分三:一、驱除黑暗不成立;二、灯暗同时不成立;三、灯暗不触更不合理

未一驱除黑暗不成立

刚才对方说:“一盏灯不仅能驱除自身的黑暗将自己照亮……”比喻中提到了“驱除黑暗”这一点。中观宗认为所谓的“驱除黑暗”不能成立。

灯中自无暗,住处亦无暗。
破暗乃名照,无暗则无照。

中观宗驳斥说:你们的比喻不成立。因为灯的自体当中没有黑暗,灯光的所住之处也没有黑暗。只有破除黑暗才叫照,无暗可破则没有照。

首先,对方“灯火能照亮自己”的观点不合理。为什么?因为灯火的本体当中并没有黑暗,灯火的本性是光明。其次,灯火能遣除其它黑暗也不合理,因为灯火与黑暗相违,无法同时存在,也就是说,具灯火之处就无有黑暗;具黑暗之处就无有灯火。既然灯火自身和所及之处都没有黑暗,那所谓的破暗就不能成立。因为有了黑暗并将其遣除,才叫遣除黑暗,若无暗可遣,那要遣除什么?又照亮什么?

事实上,所谓的遣除黑暗,只是人们由无始以来的习气所引生的分别念,根本经不起胜义观察。

很多人可能想:怎么能说电灯不能驱暗呢?我们已经现量见到,有了电灯,晚上经堂里才不会黑黢黢的,这就是电灯的功能啊!龙猛菩萨为何要否认这一名言现象呢?其实,如果我们的眼耳鼻舌身都是正量,佛陀就没有必要宣说正量了。

未经观察时,我们晚上看见灯光后,都会觉得黑暗确实是灯光遣除的,但若真正以理观察,所谓的遣除黑暗,必须是在一个地方首先具足黑暗,然后才能将其遣除,但灯光的自体和其周围本来就不具黑暗,这样怎么能叫遣除黑暗、照亮自他呢?因此说“无暗则无照。”

未二灯暗同时不成立

对方反驳说:灯光和黑暗开始是同时存在的,后来它们经过一番较量(就像两个人打架一样),最后灯光大获全胜,黑暗战败而逃。但这种说法也不合理。为什么?

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
此灯初生时,不能及于暗。

藏文译本颂词:

此灯正生时,不能及于暗。
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

中观宗驳斥说:此灯火正在产生的时候,不能触及到黑暗。(灯火尚未产生时,也许会有黑暗,但是灯火正生的时候,黑暗就不可能存在。用世间的话说,灯火根本没有见过黑暗。)既然如此,你们为何说灯火产生之时,就能破除黑暗呢?

如果光明真能遣除黑暗,光明和黑暗就要同时存在,就像两个人同住一间房,如果其中的一个人比较强势,就可以迫使对方离开。但是光明和黑暗并非这种情况,两者是不并存相违的关系,即灯光生起的当下,黑暗就隐匿了,灯光丝毫触及不到黑暗。

既然灯光出现之时,黑暗即刻变成了石女儿一样,两者碰也没碰过,见也没见过,那就不存在实际意义的遣除。这样凭什么理由说“灯光能遣除黑暗呢?”这就像说“柱子打败了石女儿”一样。实际上,柱子不可能打败石女儿,因为柱子存在之时,石女儿从未成立过。同样的道理,灯光的本体成立之时,黑暗的本体毫许也不存在,所以灯光也不可能遣除黑暗。

未经观察时我们都会认为,晚上进屋之前屋里漆黑一片,点灯之后房间就被瞬间照亮了,这时黑暗就被遣除了。虽然人们觉得遣除黑暗的说法很合理,但这只是人们串习力所致的迷乱显现而已。

如果对中观义理真正有了深刻认识,就会知道,世间所有的名言现象都具欺惑性:眼耳鼻舌身的所见、所闻等皆是假象;感受的快乐、痛苦等都非真实;脑海中的各种概念都不成立,现在的我们,只是在做梦而已。

当一个人正在做梦时,在他的迷乱显现中,的确有黑暗、有光明,光明也能遣除黑暗,因而他便将此视为真实。但醒觉的人知道,这些只是他梦的迷乱显现罢了,所谓的能遣、所遣并不存在,因为所有互相观待的法,都没有任何自性。对于这个道理,我们一定要有深刻的认识,这样才能了知万法的本体,才能对大慈大悲的佛陀以及传承上师们的教言生起不共的信心!

以上讲的是“若灯暗同时则遣除不合理。”

这时对方又辩解说:虽然灯光没有接触到黑暗,但在未接触的情况下,灯光也可以遣除黑暗。但这种说法更不合理。

未三灯暗不触更不合理

灯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
灯在于此间,则破一切暗。

中观宗驳斥说:灯火如果没有触及黑暗而能破除黑暗,那么此间的一盏灯火,则能破除一切黑暗了。

也就是说,如果灯火在不接触黑暗的情况下,也能遣除黑暗,那么屋里一盏小小的灯就不仅能遣除屋里的黑暗,也能遣除世上所有的黑暗了。为什么?因为不接触黑暗还能遣除黑暗的这个能立因相同之故。

对方反驳道:此灯无法遣除整个世间的黑暗,因为破暗是有条件的,灯光照射范围内的黑暗能够遣除,其它的黑暗无法遣除。

对方观点根本不合理,以能立等同所立不成之应成因就可以破斥。怎样破呢?既然对方承许黑暗和光明不接触,那两者就是毫不相干的别别他体,这样就不可能有因果关系。如果还承许光明能遣除黑暗,就会有一切是因非因生一切果的过失,乃至黑暗当中也能产生光明了,因此不接触而能遣除黑暗的说法不合理。另外,所谓的“不接触”在性质方面没有任何差异,假使有产生,果上也不应有任何不同。由此可见,对方的能立根本不能成立。我们运用中观应成派的推理宝剑,便可斩断对方愚痴的相续。

至此,从三个方面已经讲完了科判“比喻不成立”中的第一个问题“除暗不成立而破”,下面讲第二个问题“极其过分而破”。

午二极其过分而破

若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暗亦应自暗,亦能暗于彼。

中观宗继续驳道:如果灯火既能自己照亮自己,也能照亮他法,那么黑暗也应既能自己暗蔽自己,也能暗蔽他法。

灯火的特点是照亮;黑暗的特点是遮蔽。若对方观点成立,灯火确实既能照亮自己,又能照亮他法,那黑暗也应具有这两种特点——既能遮蔽、隐藏自己,也能遮蔽他法。

所谓遮蔽,就是使事物隐藏不见。如果所有的黑暗都能把自己遮蔽,那整个世间就不会再有黑暗了,这样晚上也不必用灯火照明了,会有这种过失。

这种断过方法,我们在《澄清宝珠论》(《入行论·第九品》)里已经学过。如果对方说有些可以遮蔽,有些不能遮蔽,我们可以同样用不共三大应成因来破斥,这样他们就无话可说了。

总而言之,“比喻不成立”的科判主要是讲,经部宗想用灯火不仅可以照亮自己也可照亮他法的特点,来说明有为法的生法不仅可以产生自己的本体(根本生),也可以产生他法(生生等),以此证明自宗没有法相无穷和法相成为无为法的过失。但是,他们的比喻不能成立,中观宗对此一一做了遮破。

下面宣讲《中论释》的内容:

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
汝言正生时,彼生可成立。

(原译:若生生生时,能生于本生。生生尚未有,何能生本生?若本生生时,能生于生生。本生尚未有,何能生生生?)

【如果你们又认为:虽然二者一前一后的互生不能成立,但是,在二者正生之时,应该可以互生。】

印顺法师的讲记里用了一个比喻:“像两个一只脚的跛子,你扶我,我扶你,就可以站立不动,这不是彼此为因吗?不行!”果仁巴大师的讲义里也用了父子俩互相搀扶的比喻来反驳对方观点。

对方认为:就像两个跛子,你帮我,我帮你,便可以同时站起来一样,根本生和生生互相帮助就可以同时互生,就如六因四缘当中的相应因,因果可以互相起作用而同时生起。因此,以这种方式产生是合理的。

下面中观宗就要破这一观点。

【若按你们所承许,即以尚未产生而正在产生为前提,就能使自果产生。但你们所承许的以正在产生为前提,而使(自果的)产生能够成立的观点,也是经不起推敲的。】

驳曰:你们认为正生的根本生可以产生自果生生,并且正生的生生可以产生自果根本生。如果这一观点真能成立,当然也可以,然而它经不起任何推敲。

为什么?下面的破法与月称论师的《显句论》、清辩论师的《般若灯论》等讲义的破法基本相同。

【所谓“正在产生”,是属于未来的法。而任何已经产生的法,是没有丝毫必要再次产生的,因为产生的行为已经圆满的缘故。】

对方所说的“正在产生”,其实是一个未来才生的法。如果现在已经产生了,就没有任何必要再次产生,因为生的行为已经圆满之故。

【所以,“正在产生”就绝对不是已经产生的法(,而是未来的法)。】

“正在产生”从某个角度讲,也可称做“没有产生”,属于未生当中。为什么?因为既然是正生,就意味着生的事业尚未圆满。所以,“正生的根本生”之本体实际并未真正成立。

果仁巴大师分析说:既然根本生自己的本体都未成立,那说它能产生另一个未生的法“生生”,就根本不合理,这与“石女儿能产生石女儿”的说法没有任何差别,完全是一种谬论,经不起任何因明的观察。

【未来的法在现在并不存在,由其所产生的果也必定不会存在。】

既然根本生是未来才生的法,现在并不存在,那由它所生的生生,就更不可能存在。

【如同明年的收成不能解决现在的饥饿一样。】

明年的庄稼,是否能解决现在的饥饿呢?不能。同理,未来产生的根本生,也无法在现在产生生生。既然根本生和生生的本体都不成立,那所谓的“互相产生”又从何谈起呢?

【以此理也可类推住法等等。】

住和灭的推法与生完全相同。正住的根本住或正灭的根本灭尚未成立,它对未来的住住或灭灭能起什么作用呢?起不到任何作用。因此,对方互生的说法不能成立。

【子二(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二而破)分二:一、对离过之答复;二、遮破。】

【丑一、对离过之答复:】

如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

【如果对方又认为:生、住、灭法并不需要其他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所以就没有无穷或者成为无为法的过失。如同灯火的自性是光明,所以就能在照亮自己的同时,也照亮瓶子等等的其他诸法。同样,生法的自性就是生,所以也就能(同时)生起自身与他法。】

对方认为自己并没有上面中观宗所说的过失。

【丑二(遮破)分二:一、比喻不成;二、其义非理。】

关于这部分内容,我安立的科判与麦彭仁波切的科判大体相同,但有些地方,我根据宗喀巴大师、果仁巴大师等论师的科判,分得稍微细一点。

【寅一(比喻不成)分二:一、能遍不可得;二、极为过分。】

“能遍不可得”即能遍不成立之意。我们前面的科判是“除暗不成立而破”,当时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一、驱除黑暗不成立;二、灯暗同时不成立;三、灯暗不触更不合理。

【卯一、能遍不可得:】

灯中自无暗,住处亦无暗。
破暗乃名照,无暗则无照。

【灯火自身,以及灯火所在的、以其光明可以遍及的处所,是没有些微黑暗的。】

灯火自己的本体上,以及灯火的光明遍及之处,都无有毫许黑暗。

【灯火又如何能照亮呢?只有驱除了黑暗,才能安立为照亮。】

什么叫照亮呢?驱除黑暗即是照亮。既然灯火存在之时,灯自己本身,以及灯光遍及之处都没有黑暗,那要驱除什么呢?

因明和中观的很多推理,与我们平时的所见所闻都是相违的。我们认为有的,中观宗都不承许为有;我们认为无的,中观宗也不承许为无。比如,我们眼前明明有清净或不清净的各种法,但中观宗却以理证将其抉择为不存在;我们无论怎样观察,也看不到前后世或清净刹土,但中观宗却承许这些显现存在。

正因如此,很多人都不能接受佛教,认为学佛人的思想是颠倒的。但他们也不是一味地排斥佛教,当自己身上出现一些疾病,或者遇到灾难无法解决的时候,也会求佛保佑:“听说你们有一种办法可以帮我……”

我们学院有些金刚道友,以前没学佛的时候,听说学院里有很多出家人,对此完全不能理解,认为这些人肯定都疯了。后来他们在世间过得越来越痛苦,偶然的机会来到学院时,发现我们每天都受着佛法的熏陶,生活得悠闲自在,非常快乐,这时才意识到原来真正疯的人是自己。

为什么世人很难接受佛教的中观思想,觉得这是一种颠倒呢?因为他们的相续中具有无始以来的迷乱习气,因而把痛苦看成快乐,快乐看成痛苦,有看成没有,没有看成有……所以,凡夫人的六根并不是正量,若以此为标准,则根本无法了知万法真相。作为佛教徒,在分析很多甚深的道理时,必须以教量为准,这一点非常重要!

尤其是皈依三宝的人,千万不要想“佛经中这个道理不对,那个说法也不对”,这种邪见非常可怕!作为佛教徒,一定要依止善知识闻思佛法,这样才能遣除自相续的邪见。否则,虽然形式上已经皈依了佛门,但可能内心并没有真正皈依。

皈依的界限是什么呢?乔美仁波切在《山法》中说:即使虔诚恭敬地祈祷、供养三宝,但却未解决自己即生中的任何痛苦,此时仍然相信三宝的加持力不可思议,知道一切痛苦是自己的业力所致,而对三宝不生丝毫邪见,这就是皈依的界限。

有时候,我们虔诚祈祷三宝却没有产生明显的作用,就会怀疑三宝没有加持自己。如果生起了这种邪念,就说明自己还没有达到皈依的界限。如果皈依已经成熟,则无论遇到任何违缘,都不会对三宝生起任何邪念,反之,还会把它们全部当成修行的助缘。

修加行的时候,每位道友都要念诵十万遍皈依。虽然口头上这样念有不可思议的功德,就像麦彭仁波切所说:即使以无记法缘三宝,其功德也不会耗尽,但也要知道,真正皈依的界限是在心里,而不是在口头上。只有当不管遇到任何违缘,心里始终对三宝具有不可思议的信心,从来不产生任何邪见时,才算达到了皈依的界限。

皈依之后就要发菩提心。发心的界限是什么呢?乔美仁波切在《山法》中说:无论众生怎样伤害自己,诽谤甚至杀害等,也不对他生嗔,反而全力以赴给予帮助,进而发愿乃至菩提果之间都要饶益他,这就是发起菩提心的界限。

有的人自认为自己是大圆满的瑜伽士,然而,当别人说了他几句谣言,或者做了一点有损他的事,却一直想着要报复,这说明他相续中并未真正生起菩提心。如果连皈依和发心尚未究竟,其它的境界就更难以生起。

大家应该认真思维乔美仁波切所说的皈依和发菩提心的界限,经常反观自己:如果有人经常无缘无故地害自己,自己能否不但不仇恨、不报复,反而把自己今生来世的所有善根都回向给他?平时接触他时,能否心怀感恩,没有丝毫怨气呢?如果做不到,就说明自己还没有真正生起菩提心,这样就一定要通过闻思修行,努力让自己生起。

此灯正生时,不能及于暗。
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

(原译: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此灯初生时,不能及于暗。)

【如果对方又认为:虽然通过观察,灯火驱除黑暗的论点不合理。但必须以灯火能够驱除黑暗,如果不能驱除黑暗,则如同瓶子等等一般,即使存在灯火,也不能驱除黑暗,但这是不可能的。】

对方反驳说:无论如何,必须承认灯火能驱除黑暗,否则,晚上屋里放瓶子和点照明灯就成了毫无差别,但这显然不合理。晚上屋里点灯驱暗之后,我们就可以看书,而放瓶子却起不到任何作用。由此可见,两者的功能完全不同。

【所以,在灯火产生的同时,应该是可以驱除黑暗的。】

对方认为屋里点灯的同时,黑暗就被驱除了,因此,照亮和驱暗是同时发生的。下面就要对此进行观察。

【但是,只要此二者中的其中之一存在,则另一者就并不存在。如同岛屿的幽暗与太阳的光芒,或昨日的冥黑与今宵的灯盏一般。】

如果照亮和驱暗同时发生,那灯火和黑暗就必须同时存在,但这不可能。就像昨夜的黑暗与今晚的灯盏、岛屿上的幽暗与太阳的光芒不可能同时存在一样。(《大圆满前行》中说,岛屿的洞穴深处有很多黑暗世界,阳光根本照不进去,里面伸手不见五指,生活在那里的众生连自己的身体都看不见。)黑暗和光明也无法同时并存,黑暗存在之时,光明不可能存在;光明存在之时,黑暗不可能存在。

【在灯火产生的同时,根本无法触及黑暗。因为,在灯火尚未产生的时候,虽然存在黑暗,一旦(灯火)产生之后,黑暗就已经不复存在。而在黑暗存在的时候,灯火却无踪无影。(二者根本无法相遇,)又怎么可能在灯火产生的同时驱除黑暗呢?绝不可能!】

既然黑暗和光明不能同时并存,两者就从未接触过。以不接触的方式遣除黑暗根本不合理。

灯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
灯在于此间,则破一切暗。

【如果灯火不触及黑暗也能驱除黑暗,则有包括岛屿等一切世间界的所有黑暗,仅用一盏灯就可以彻底驱散的过失。】

【如果对方又认为:如同智慧无需触及无明,也能将其遣除;】

麦彭仁波切在《中观庄严论释》里讲瑜伽现量的时候,对智慧遣除无明,定解遣除增益的问题阐释得非常广。到时我们再宣讲。

【眼根无需触及色法,也能了了在目;磁铁无需触及适当范围内的铁物,也能将其吸附一般。所以,虽然不能触及,但一样可以驱除黑暗。】

对方认为:世界上有很多事物,虽然没有互相接触,但也可以起作用。比如,眼睛未接触色法,却可以见到色法;智慧未接触烦恼,却可以断除烦恼;磁铁虽与铁隔了一段距离,却可以将其吸附,所以,光明虽然没有接触黑暗,但也可以将其驱除。

【但这些能立与其所立已经完全等同,所以还是无法成立。】

实际上,对方所有的能立都不能成立,完全等同于所立。为什么?因为,如果两个法不接触,就必定是他体,如果认为他体法可以互相起作用,我们用第一品破他生的推理一推就很容易明白。

【卯二、极为过分:】

若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暗亦应自暗,亦能暗于彼。

【如果按照你们所说:因为灯火具有照亮的功能,所以可以照亮自身与他法。那么,黑暗也毫无疑问地应当能够遮蔽黑暗自身,以及瓶子等其他物品,因为黑暗具备遮蔽能力的缘故。如果承许这点,则黑暗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黑暗自己能遮蔽自己,那世间就没有黑暗了,这样发电厂也不必耗费巨资发电照明了,但这显然不合理。

宗喀巴大师在《理证海》中说:虽然世人承许光明能遣除黑暗,但他们这一现量并非正量。对于这些迷乱显现,中观宗并未遮破,因为对于凡夫人而言,他们面前显现的世俗法的确是存在的。为什么?因为其相续中有无明错乱的因,故而会这样显现,因此没有必要对其遮破,但在抉择胜义时,则必须破,因为要抉择诸法的本体,如此才能断除众生的实执。

如果世人能像我们一样闻思中观,也会明白灯火不能遣除黑暗等道理。但可惜的是,他们没有遇到善知识,很难有机会接触到殊胜的中观法理,因而不得不跟随世间凡夫的观点。我们很幸运能遇到善知识、学到中观法,既然如此,以后在观察胜义时,就千万不能再把世人的量当作正量,而应像宗喀巴大师那样做抉择:在未经观察的世人面前,比如工人、农民、电厂工人等面前,应该说“灯能驱除黑暗,这是大家公认的事情”,但内心应该真正跟随中观应成派的观点,了知万法无有丝毫自性。

如果真正认识了空性,就会深深领悟到,我们活在世间并不是在真实地过生活,只是在迷乱的显现中混日子罢了。对此有深刻的认识非常重要!

脚注

1 得绳:《俱舍论》中有部认为,所谓的得绳,如同在大象上驮重物时,能够让物品不掉下来的绳索一样,任何众生相续中获得一法时,中间都有个实有的“得”作为连接。比如出家人相续中获得别解脱戒,连接别解脱戒和出家人的有一种实法,也就是得绳。如果没有得绳,出家人和戒律之间依靠什么来联系呢?没有任何联系,这样一来,出家人和戒律之间很容易脱离。所以,中间必须有一个得绳作为联系。

2 关于不并存相违,其实有像火和水微尘一样的能害所害的不并存相违,还有光明和黑暗那样的不并存相违,这叫做使它成为无力(无有能力),使它不能产生的不并存相违。在有些讲义中,包括绒顿班智达的讲义,也有这样的说法:火微尘和水微尘的相违方法,与光明和黑暗的相违方法有点不相同。火微尘和水微尘第一刹那可以接触,第二刹那时,数目多、力量强的微尘使数量少、力量弱的微尘变得没有能力,第三刹那时,所断会被灭掉,所断是指所害、力量薄弱的微尘。但光明和黑暗没有这种说法:先互相接触,第二刹那变成无力,第三刹那不能产生光明的相续,而是第一次,当光明出现的时候,就让黑暗成为无力,从此以后黑暗产生的相续已经斩断,这叫做光明遣除黑暗。反之,晚上太阳落山黑暗出现,也是同样的道理。所以,光明和黑暗不像火尘和水尘一样,有能害所害或者互相以接触的方式,按照因明有些论典来讲,没有这种说法。实际上,因明中所安立的能害所害的相违是从相续的角度假立的。如果从刹那的角度,不仅因果关系不能成立,能害所害的相违也不能成立。因为当能害存在的时候,所害就不存在;所害存在的时候,能害就不存在。因此,从刹那来严格观察,绝不可能有实有的矛盾本体存在。——《因明讲记》第二册

3 《入行论·第九品》:“若谓如灯火,如实明自身。灯火非所明,其无暗蔽故。”唯识宗的第一个比喻:犹如灯火既能遣除黑暗,又能照亮自己,心识同样也能了知他法(他证)和了知自己(自证)。中观宗驳斥:比喻不成立。因为灯火本身并不是自己所照的对象。你们说灯火既是能明,又是所明,但所明是要遣除黑暗的,而灯火上本来就没有黑暗遮蔽。反过来说,假如灯火上有黑暗,则可以说它在照亮自己的同时,也遣除了自己的黑暗,既是能明又是所明。但灯火上根本没有黑暗,怎么说能它照亮自己呢?能明和所明是观待而安立的,所明不存在的话,能明也不存在,因此灯火照亮自己不成立。中观宗承认的自证,是名言中如梦如幻的自证,并非像唯识宗所许的,本体实有、不可分割,同时自己能了知自己的自证。

4 无记法:非善非恶无可记别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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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第四个颂词是另外一个宗派的观点,属于有部的观点。在《俱舍论》当中讲生住异灭四相的时候,也有这样的概念。

以上生生作为因产生本生果,或本生为因产生生生果,都是前后次第而生。次第生的过失很明显。还有,本生在产生其余十四法的时候,本生产生了其余十四法,这个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关键是本生自己的本体是什么时候生的?对方说本生是从生生而生的,但关键问题是生生是本生生出来的,如果自己的本体都没有产生,怎么可以产生其余十四种法呢?这个问题就没办法避免了。

如果是次第生,比如说首先有一个本生,本生让其余的十四法生,这是前因后果,如果本生是能生因,其余十四法是所生果,那本生应该在前面,十四个所生果应该在后面。但问题在于所生果十四法当中有本生的因,你所生的法当中有你自己本身产生的因,如果本生在前面,自己首先要成立,那生生要在本生前面成立才对。先有生生产生本生,本生产生之后再让其他十四法生,但是生生又是在本生后面,所以最初的本生是从哪里来的?没办法安立。

所以从前因后果来分析也有很多矛盾(前面我们没有这样分析)。第一刹那是本生,本生产生生生;本生又是生生产生的,然而生生还没有生出来,本生就已经显现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所以如果是前后次第的话,怎么分析都不对。不管是生生在前面产生本生,还是本生在前面产生生生,这个矛盾无可避免。

对方认为这个论式可以避免无穷的过失,但是他忘记一点,能生所生一定是前后的,如果是前后的话,本生在前面,自己变成了无因。本生从哪里来?本生从生生来,但生生还在后面没有产生。所以这样观察的话也是不对的。除非你自宗假定本生是已经有的,但这只是假定而已,真正来讲无法安立。

有部宗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就提出了因果同时的观点。后面这个颂词既可以说是前面三个颂词的延续,也可以单独的,为了避免正量部遭遇到的尴尬,单独提出一个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他提出因果同时。

有部宗安立了九种法,第一个是所生法,如烦恼等,这是他的本法,有为法,它必须要有生住灭的法相,他加了一个异,生住异灭,这是根本的法相。然后要让根本法相成为有为法,还要有随法相,第二轮法相,生生、住住、异异、灭灭,前面有四个根本法相,后面有四个随法相,加上一个本法,共九类法。这九类法与前面一样,生就是大生或本生,可以生起除自己之外的其余八种法,后面的生生可以产生本生。

不同的是,在本生正在生其余法的当下,生生也生了这个本生,没有前因后果,因果同时。

有部宗认为这样就可以避免前面正量部次第生的过失。其实还是有问题,我们看龙树菩萨如何来破:

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
汝言正生时,彼生可成立。

“彼”指生生,“彼法”指本生,如果生生还没有产生的时候,能够产生本生,或者反过来,本生还没有产生的时候可以产生生生的话,”汝言正生时”,“正生”就是指同时,也就是说本生正在产生生生的时候,或者生生正在产生本生的时候,同时对方也正在产生它。

如果说一个没有产生的法可以产生其他的果的话,那你所说的正生的时候,彼生可成立。但关键问题是正生的时候有没有生可成立呢?

这个破斥方式和前面第二品(来去品)破斥正去的方式一样,去时无有去,那到底有没有一个正生呢?实际上没有正生。因为所谓的正生和未生是一个意思。正生但是还没有产生叫正生,正在产生的时候,本体还没有。

真正分析的时候,一切万法除了已生和未生之外,并没有一个正生的状态。正在产生到底是生了还是没有生?生了就是已生,没有生就是未生,真正分析的时候没有正生。

龙树菩萨说”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如果生生还没有产生的时候,能够生本生的话,这个时候你所谓的正生可以成立。所谓的正生就是未生,未生的东西怎么可以说已经成立了呢?未生的东西没办法产生,所以正生不成立。

这里破斥的重点放在正生不成立,正生等于未生。假如说生生还没有产生的时候,生生的本体都还没有的时候,可以产生一个法的话,你所谓的正生时可以成立,但是所谓的正生时根本不成立,所以”生生可以产生本生,同时本生也可以产生生生。”是无法安立的。破斥的角度是这样的。

另外,同时的两个法能不能产生因果关系呢?如果生生是一类法,本生也是一类法,这两个法互相能生,甲在生乙的时候,乙也正在生甲,似乎没有前因后果的关系,但是同时的两个法是不可能有因果的。本生和生生在没有产生的时候两个都没有,一旦有的时候,生生有的候,本生也有了。因为二者同时互相生,没有的时候都没有,当一个法有的同时,另一个法也已经有了,这二者之间哪里有因果关系呢?没有因果关系。

所以对方认为本生能够产生生生,同时,生生也产生了本生,这样安立也是不合理的。

还有一种观察方式。对方说本生能产生生生,又同时从生生产生,二者在生之前都没有,有的时候两个法同时有了,那么这两个法都是无因生了。能产生的因在哪里呢?

《俱舍论》中有个注释讲这个问题的时候,使用了俱有因的比喻,三个棍子互相依靠在一起不会倒下去,这就是俱有,互相之间同时产生力量,三个棍子或者两个棍单独放的时候没办法立得住,但是互相依靠的时候就靠住了。他通过这种方式来证成生生在生本生的时候,本生也在生生生,二者之间是互相依靠、同时的因果关系。但是这里的差别是三根棍子是现在法,本体已经成立了,然后才靠到一起。本生和生生是不是像棍子一样已经有了,再互相依靠呢?没有,它们在互相产生之前都不存在。所以棍子互相依靠的比喻不合理,一个是已经存在的现在法,一个是还没有产生的因果问题,没有的时候两个都没有,有的时候两个都有了。所以分析之后,两个法都变成了无因。

如果要安立因果,首先要有因,本生在前面可以产生生生,生生在前面可以产生本生,但是现在首先没有因,没有生生的时候本生也没有,本生没有的时候生生也没有,本生有的时候生生也已经在生它了,所以在他的论式当中仍然还是有不完备的地方。同时是不可能有因果的。

以上对有部宗的答复做了观察。

子二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二而破分二:一、对离过之答复;二、遮破

丑一对离过之答复

中观宗对正量部和有部宗法相无穷的过失进行破斥,到此已告一段落。

下面是对经部宗观点的破斥。

如灯能自照, 亦能照于彼。
生法亦如是, 自生亦生彼。

这是经部宗的观点,试图通过灯的比喻来证成有为法的法相没有无穷无尽的过失。

承许具生住灭法相之有为法存在的宗派,都会遇到生住灭的法相是否穷尽的问题。比如认为瓶子是有为法,因为具有生住灭的法相;生住灭也是有为法,因为是有为法的法相。因此,只要有生住灭就会变成无穷无尽。所以经部宗同样遇到这个问题,他们用灯的比喻来证成自方的观点。

“如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灯能够自照、遣除自己的黑暗,也能照他,遣除其他物体的黑暗。所以灯的自性是能照,能够自照照他。这个比喻的意义是:“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所谓生住灭的生法也是这样,自性能生,能自生也能生其他法,不需要其它法来证成,避免了无穷无尽的过失。《入行论》智慧品中灯的比喻是破自证,心识能自证,也能证知他法。此处是安立生,能生自己,也能生他法。

任何一个宗派承许有为法都需要安立法相,那么中观宗在安立名言的时候怎么安立呢?中观宗安立名言不是这么认真的,他关注的是一切万法本体空性的实相。名言中有为法有生住灭是可以的,没有必要在这上面纠缠过多。有部宗和经部宗安立法相的时候,会仔细分析名言,而中观宗的重点是放在胜义谛空性上面的,世俗当中是具有生住灭的,但是这些有为法的生住灭是幻化的、假立的,不需要过于认真,在世俗中就按照世俗的共称安立名言就足够了,所以他没有法相无穷无尽的过失。胜义当中生住灭本身也不存在。有部宗、经部宗有一种实有的观点,有为法是实有的,生住灭也是实有的,这样的话一分析就会变成无穷无尽。这是二者之间的差别,关键在于中观宗安立的名言谛是世俗的假立。

丑二遮破分二:一、比喻不成;二、其义非理

寅一比喻不成分二:一、能遍不可得;二、极为过分

卯一能遍不可得

现在通过破比喻和破意义两个方面进行遮破。能遍可安立为能够周遍的法,如灯光、或者是能照。能周遍的灯光不可得,所以它遣除黑暗也不可得。

对方想通过灯能自照照他的比喻,成立生能自生生他的意义。所以我们破喻的时候,先破能照——能遍,真正能周遍的灯光本身不可得,所以无法真正遣除黑暗。实有的能照的灯光遣除实有的黑暗也不成立。能照的意义似乎可以这样理解,但也不是很确定,注释当中对于“能遍”也没有很明显的解释。这里根据颂词分析把“能遍”理解成能够周遍的灯。

下面有三个颂词,代表了三层含义。第一个颂词讲灯光无法遣除黑暗;第二个颂词讲灯光和黑暗无法同时存在;第三个颂词讲灯光和黑暗不接触更不合理。

那么第一个颂词,为什么灯没有办法遣除黑暗呢?

灯中自无暗,住处亦无暗,
破暗乃名照,无暗则无照。

灯能够遣除黑暗是一种世俗的讲法,是一种虚假的安立。不加分析的情况下可以说开灯把黑暗遣除了,但真实意义上讲,灯没有办法遣除黑暗。因为有黑暗才能遣除黑暗,没有黑暗就无法遣除。

“灯中自无暗”,灯在亮起的时候,是没有黑暗的。在灯的本体中,没有黑暗安住。可以观察油灯或电灯,不是说开灯之前是黑的,所以这个地方有黑暗,不是这样观察,而是在正在亮的灯当中有没有黑暗?“灯中自无暗”没有黑暗。

“住处亦无暗”,住处是指灯光的遍及之处。灯打开了,灯光遍及的地方也没有黑暗。所以灯的自体中没有黑暗,灯的光明遍及的范围当中也没有黑暗。

“破暗乃名照”,什么叫照?遣除黑暗才叫照,“无暗则无照”,如果本身没有黑暗,就没办法安立照。自性的能照在哪里呢?如果有一个黑暗可以破除,也可以叫照,但是在灯的自体没有黑暗,所以没有照;灯光遍及的住处没有黑暗,也没有照,所以能照无法安立。没有遣除黑暗怎么叫能照呢?如果没有遣除黑暗也叫能照,那么石头也能照了。

所以灯光没有办法遣除黑暗。我们认为灯光遣除黑暗,无始以来就受到这个困扰,我们认为通过眼根现量见,灯一开黑暗就遣除了,我们想当然地认为灯一定能除暗。这是总的颂词立宗,“无暗则无照”,没办法安立照明。

下面讲第二个颂词,灯光和黑暗没有办法同时存在。这是继前一个颂词更进一步的解释:我们心中还有疑惑,明明有遣除黑暗,为什么说没有办法遣除黑暗呢?

此灯正生时, 不能及于暗。
云何灯生时, 而能破于暗?

我们认为灯正在亮的时候,已经亮完了当然就没有黑暗。灯光遍及的地方没有黑暗,这是灯亮了以后的状态。但在灯刚亮的时候,应该有遣除黑暗。比如晚上回家,房子里很黑,有黑暗存在,然后一拉电灯,灯光一亮就把黑暗遣除了。像这样,灯刚亮的时候应该是能遣除黑暗吧!

第二个颂词就是观察灯光到底有没有遣除黑暗。由于光明和黑暗无法同时存在,因此二者没有触及,没有触及就无法遣除黑暗。比如让一个人从你的地盘上离开,首先你们要同时存在,然后你必须触及到他,比如通过推他把他撵走了。这里有触及,有遣除。但是灯光和黑暗能不能同时存在呢?不能同时存在。

“此灯正生时,不能及于暗”,“及”是触及的意思,灯正在产生的时候有没有触及到黑暗?没有触及到黑暗。灯没有开之前黑暗确实存在,但是灯开的当下黑暗就没有了。如果要真正触及,哪怕是极短的时间能对峙、能同时存在,这个时候有一个触及的机会。但是灯一亮黑暗就没有了,连极短时间的接触都没有,怎么可以说灯光遣除了黑暗呢。

所以我们认为的灯光可以遣除黑暗,是一种无始以来就习惯了的迷乱分别,真正分析的时候,灯在开的时候根本没有触及到黑暗,哪怕很短的对峙也没有。所以没办法安立灯光可以触及到黑暗,然后再把它遣除。

(S师的)科判说光和暗没办法同时并存,就是说二者之间没办法去较量、去触及、去遣除。即便是在我们粗大的分别念面前,开灯的一刹那似乎灯光把黑暗遣除了,但是真正分析的时候,二者之间到底有没有办法同时存在呢?如果可以同时存在的话,也可以触及但是二者没有同时存在过。所以既有黑暗又有光明,然后光明把黑暗遣除的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

当然房子里面开灯外边还是黑的,这种黑暗和光明的并存并不是这里所讲的情况。这里是讲,灯在照的时候,灯自身当中以及灯光遍及的范围内有没有黑暗,二者有没有办法同时存在?根本没办法同时存在,没办法同时存在就没办法触及,没办法触及就没办法遣除。

“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灯生”就是灯初生时。为什么说灯在初生的时候能够遣除黑暗?没办法遣除。

这样一分析,连我们无始以来所谓的常识也一并颠覆了。实际上我们的经验很多是错误的,没有观察的时候想当然地认为是这样,但真正分析时并非如此。这只是一种缘起,因缘和合,当灯等因缘和合的时候,似乎光明来了,黑暗没有了。

实际上没有一个所谓的实有的能照的自性能实有地自照照他。安立不了照。为什么安立不了照呢?因为没办法遣除黑暗,没有暗就没有照。为什么没办法遣除黑暗呢?二者没办法同时,没办法同时就没办触及,没办法遣除。

第三个颂词讲如果灯光没有触及黑暗而能遣除黑暗更不合理。

灯若未及暗, 而能破暗者。
灯在于此间, 则破一切暗。

如果灯没有触及暗却还能破暗,那么灯在此间——比如经堂中安住的时候,就可以破除一切暗。

前面我们说没有触及就没有办法除暗,对方认为没有触及黑暗也可以破除黑暗。

如果灯没有触及到黑暗也能够破除黑暗的话,那么灯在此间没有触及到西牛货洲,但是也能够破除西牛货洲的黑暗。这里中观宗用是非相同或根据相同的类推因来安立。

对方答复说不一定,这是因为灯的能力不够,没办法触及到这么远的黑暗。比如磁铁是用来吸铁的,但是它只能吸磁力范围之内的铁,超出这个范围就吸不到了。再比如眼根是能见的,只能看见视力范围之内的东西,超过了就看不到了。对方用这些比喻来说明中观宗的根据太夸张了,不成立。

那么对方如何成立这个观点呢?他说这是现量见到的。现量见到灯光只能照自身能力范围之内的东西,或者现量见到灯光照不到自身能力范围之外的地方。

这个时候可以使用类推因反问:你所谓的现量见到,是眼根现量见,还是智慧现量见?如果是眼根现量见,在抉择万法实相的时候,眼根根本发挥不了任何作用。眼根是见不到实相的,你使用一个世俗当中的漏法的眼根作为根据来抉择胜义谛,是无法成立的。

对方也承认眼根见不到实相,所谓眼根的现量见,只是在很狭窄的观现世量的范围中才可以作为根据,但是在抉择胜义的时候没办法发挥作用。现在我们是在抉择胜义实相,眼根没办法作为能立。

假如对方认为这是一种缘起,缘起能成立实有的能照吗? 缘起是没办法成立实有的能照的。对方要成立的能照是实有的能照,能自照也能照他。但是缘起是无自性的东西,是假立的东西,你要通过缘起的根据来成立能照实有,这个本身就是矛盾,能立等同所立。

对方现量见、缘起、能力等所有的能立因等同于所立宗皆不成立。

这就是用第三个类推因,即能立等同所立的类推因,把对方认为的这些根据一一遮破,对方没办法再反驳了,因为对方所有的能立,只是在世间名言中成立,不能在胜义谛中安立。

“灯在于此间,则破一切暗。”这是一种很尖锐的一种根据。关键在于,如果我们没有领会到中观宗的意趣,我们会认为中观宗过于霸道,”什么灯在此间能够破西牛货洲的黑暗,谁都没有见过这样的安立。“但实际上真正分析,这就是使用一种看起来夸张的理论让我们知道对方的过失有多大。不分析会认为没有什么过失,但是真正分析的时候,如果对方的论式能成立,我们的论式就能成立。所以一观察的时候,世间人的漏洞非常大,可以达到这种程度。最后对方没有一点可以回辩的余地。

关键是我们对中观宗的理论要熟悉,熟悉之后可以相对熟练的应用。如果对中观宗的理论不熟悉,就会认为很多理论很牵强。实际上并不牵强,龙树菩萨不可能使用我们凡夫都能看出破绽的理论,更不可能有经过了千余年诸大智者分析之后还被凡夫发现的错误。从正常逻辑的角度讲这也不现实,所以关键在于我们有没有精通中观所讲的真实意趣。

有的时候为了避免字数太多,他使用一些简略的词句,所以要依靠注释把这些问题讲清楚。而且龙树菩萨当年在世的时候,印度内外道的修行人智慧都比较高,辩论双方都是智慧超群的人,一点就透,不像我们脑袋这么笨,翻来覆去思考还觉得哪个地方没有圆满。

因此,我们学习的时候,要仔细分析里面的意义。首先可以设定,这个问题是不可能有错误的,真正如果有错误是我的智慧还没有圆满,我们不要想龙树菩萨这个地方不对,那个地方不对。我们要想这些理证是正确的,但是我要怎样去理解它呢?不是让龙树菩萨的智慧来靠近我的分别念,而是让我的分别念去靠近龙树菩萨的智慧。这样我们就可以逐渐明白论典中所诠释的意义。

因为毕竟我们是佛弟子,如果纯粹是站在学术的角度讲,好像上面这样做不对。首先界定这个论典是对的,然后我的分别念去靠近它,如果单纯站在世间人的角度来讲,当然这样的做法有问题,但关键问题是我们不是不学佛的人,我们是对龙树菩萨、对佛教有信心的人。有这个前提就可以界定这个问题是对的,只是我没有理解,是我的问题。这是我们自己学习这样的论典的方法。当然如果我们抛开信仰,纯粹通过理性来抉择也没什么不可以,但如果想很快接近这样的智慧,前面的方法还是比较可行的。

以上讲了能遍不可得。

诸法等性本基法界中,自现圆满三身游舞力,
离障本来怙主龙钦巴,祈请无垢光尊常护我。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的菩提心!

《中观根本慧论》宣讲一切万法的究竟实相,对我们相续中的种种实执一一进行观察剖析。当我们对所执著的法都能了知是寂灭性的时候,我们的分别心也能够随之而得以寂灭。通过正理分析观察,一切万法似乎像我们所执著的那样真实存在,但是观察的时候它的本体毫不可得,所以我们知道以前的种种执著都是颠倒执著。了知这个道理之后就要进一步修持,让这种寂灭性在自己相续当中如是的现前,通过修行现证万法的空性。

最初的时候必须要纠正自己的见解,改变自己的观念,这是在闻思的过程中需要完成的事情。

如今我们宣讲的是观三相品,重点观察有为法是否真实存在。学完三相品我们会知道,有为法是现而无自性的,虽然显现但完全是寂灭的,因为它的法相,生住灭三相不可得。一个法的生住灭三相不存在,它的本体也不可能实有存在。所以生住灭直接关系到有为法是否存在。

前面中观宗对正量部、有部、经部宗所安立的生住灭或者生住灭的法相的能立所立进行了观察。现在进一步观察经部宗的比喻,他们认为明灯可以自照也可以照他,同样的道理“生“能自生也能生他,现在我们破他的比喻。第一个科判已经讲完了,现在讲第二个科判。

卯二极为过分

如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暗亦应自暗,亦能暗于彼。

如果按照你们所说:灯能够自照,也能够照他。同理,暗也能自暗,也能暗于彼。这是通过同等推理可以了知的。

前面我们分析过,在名言中,可以假立灯能把自己照亮,也能照亮他法,但以胜义理论真正严格分析时,灯既没办法自照,也没办法照他。

此处按照对方的观点,如果你的观点能成立的话,如果灯能自照也能照他,那么同理,暗也能自暗。如是则极为过分。

所谓暗,就是障蔽,让物体不显现或看不到。如果暗能够暗彼,那么黑暗就可以令其他法隐没或看不到;但如果暗能自暗,那么黑暗把自己隐蔽了,看不到了,黑暗一旦没有了就是光明。如果黑暗能够自暗的话,晚上,黑暗就可以把自己消亡不见,就有黑暗根本不存在的过失。白天固然没有黑暗,晚上也不应该有黑暗,因为暗能自暗的缘故。

关键问题在了知“暗”的意思,暗就是暗蔽,让一个物体看不到。如果暗能自暗,让黑暗不显现,如果黑暗在晚上也不显现的话,就会变得光明一片,白天是光明,晚上还是光明,这样就有黑暗根本不存在的过失,因此极为过分。以上是对经部宗灯的比喻完全遮破了。

辅导

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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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科判(上师·索达吉堪布《中论广释》体系)。点科判名看 整门科判全图;点名旁讲者跳到该讲者讲解里此科判。

庚二、观三相品
辛一、以理证广说
壬一、遮破有为法
癸一、破生住灭三法相
子一、总破
丑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
寅二、断除过失
卯一、第一断过
辰二、断过
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汝言正生时,彼生可成立。
汉译若生生生时,能生于本生。生生尚未有,何能生本生?
汉译若本生生时,能生于生生。本生尚未有,何能生生生?
卯二、第二断过
如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
辰二、断除过失
巳一、比喻不成立
午一、除暗不成立而破
灯中自无暗,住处亦无暗。
破暗乃名照,无暗则无照。
此灯正生时,不能及于暗。
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
汉译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
汉译此灯初生时,不能及于暗。
灯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
灯在于此间,则破一切暗。
若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暗亦应自暗,亦能暗于彼。

科判依麦彭仁波切《中论释·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龙树菩萨根本颂)。本讲对应科判段。

甲二论义
乙二论义正文
丙二分品关联
丁七观三相品
戊二品关联
己一遮破有为法
庚一广说
辛一总破
壬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
癸二以对离过之答复而破
子二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二而破
丑一对离过之答复

如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

丑二遮破
寅一比喻不成
卯一能遍不可得

灯中自无暗,住处亦无暗。破暗乃名照,无暗则无照。此灯正生时,不能及于暗。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此灯初生时,不能及于暗。灯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灯在于此间,则破一切暗。

卯二极为过分

若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暗亦应自暗,亦能暗于彼。

记笔记

这段是(可多选,也可不选)

这段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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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不对?(可多选)

称呼与邮箱都可以不填。只用于就这一条联系你,不做他用、不进任何名单,别人看不到你提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