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佛学会

第31课

壬二破非因分二:癸一、破具识自在天为因;癸二、破无识无情为因

癸一破具识自在天为因分三:子一、观察自在天;子二、观察彼生之果;子三、观察生果之理

子一观察自在天

自在天是因。何为自在天?
若谓许大种,何必唯取名?
然而大种众,非常动非天,
不净践踏物,定非自在天。

如果许自在天是创造世间之因,那么什么是自在天呢?如果说四大种即是,那又何必执著自在天的虚名呢?

无有心识的地水等大种数目众多,非常有,也不是天神,而是被践踏的,是不净法,所以它们绝不是常恒独一应供的大自在天。

前面破完了顺世外道的观点。现在开始破非因生。壬二破非因分二,分为破具识自在天为因和破无识无情为因。

有一些外道宗派认为自在天是万法的因,还有一些外道宗派则说一切法的因是无情法。在此对这两种观点进行破斥。

癸一分三,观察自在天、观察彼生之果和观察生果之理。

首先观察承许自在天的宗派,自在天的本性到底是什么,然后观察自在天所产生的果是什么,最后观察如何才能产生果,即生果的道理。

“自在天是因,何为自在天”:中观宗对外道提出问题,如果你们说一切法的因是自在天,那么请问什么是自在天呢?其本性是什么?

“若谓许大种,何必唯取名”:如果外道承认所谓的自在天实际上就是地水火风四大种,那么为什么要取名为自在天呢?除此之外,这与他们所说的也自相矛盾,因为他们承许自在天是有意识的,而地水火风是无情法。名言中,我们也承认四大种是产生各种果色的因。

“然而大种众,非常动非天,不净践踏物,定非自在天”:但是你们所说的自在天和大种在很多方面都不相同。你们认为自在天是一体的,但大种数目众多;你们认为自在天是常有的,但大种并非常有;你们认为自在天是有意识的,但大种是无情法;你们认为自在天是清净的,是众生应供处,但大种却不是清净的,并且经常被众生践踏。因此,大种必定不是自在天。

自在天宗等谓:“常有自然遍知自在天,彼经思维后,令生一切世间矣。”

承认自在天的外道宗派认为:自在天是常有的、自然的,能遍知一切,这样的自在天在经过思维之后,可以产生世间一切。

他们认为自在天是一切世间的因。

答曰:若自在天是众生之因,则问:何者之性为自在天?若谓:“许大种。”答曰:吾等亦许由大种生彼果故,汝宗何必唯彼取名为自在天?吾宗于彼名为大种,唯有名称之差别而已,因诸名称,皆由士夫所欲而可取故,为何费力建立自在天?此实不应理也。然而汝宗所许之自在天即具恒常一体应供等差别。此地水等大种即是数目众多,非常有,无心动机,非所供之天神,不清净,是被践踏之物,非所敬者,是故此大种必定非为自在天,因许自在天相与彼相反故。

中观宗回复:如果自在天是一切众生的因,那么请问,自在天的本性到底是什么?

对方回答:我们承认自在天的本性是大种。

中观宗继续回复:我们佛教内道也承认世间的各种果色是地水火风四大种产生的,是四大种的果。但你们的宗派为什么将其取名为自在天呢?都是世间万物的因,只是名称上有所不同,在实际意义上没有任何区别。名称并不是某个事物的真正本性,而是根据凡夫的分别念所假立的概念。既然名称并没有一个真实成立的自性,你们怎么取名都可以,叫自在天,甚至叫桌子、椅子都可以。你们用了各种教理和能立,如此费力地建立一个自在天,是为什么呢?叫四大种就可以了。你们的这种说法很不合理。

然而,你们所承认的自在天具有种种特点:是恒常的、一体的、清净的,是众生的应供处,但四大种却不具备你们所说的这些特点。四大种是数目众多的、无常性的,没有意识和动机,也不是被众生所恭敬供养的天神。还有,四大种也不清净,是被众生双脚践踏的。

在印度和尼泊尔等地,崇拜自在天的宗派非常多,他们承认自在天是天神,在初八、十五等日期,杀生供养自在天,还会举办聚会和法会,念诵自在天的心咒。这些外道的见解并不究竟。

从这些差别可以看出,大种根本不是自在天。自在天的法相恰恰都是与大种的法相完全相反的。你们的观点自相矛盾,非常站不住脚。

非空无动故,非我前已破。
若非可思议,说彼有何用?
云何此彼生?

此外,自在天不是虚空,也不是我,这一点如前已破。如果说自在天是不可思议的,那么说他是作者又有何用呢?既然不能了知他,那又凭什么说此等是他生出呢?

此处的颂词是说,如果你们说自在天是虚空则不合理,因为虚空没有生果的动机,因此自在天不是虚空。如果说自在天是我也不合理,前面已经破完了人我和法我,说自在天是我,属于破遍计我执,也已经破掉了。如果说自在天是不可思议的,凡夫都无法思维他,又何必说他是万物的作者,从中可以产生一切呢?

亦并非虚空,因为无有能生果之动机故。亦非我,因前已破除故。若谓:“自在天之本性,以现世见不能思维故,无彼等过失耶。”答曰:若自在天是非可思议者,则说彼为作者有何用?若要言说,先了知再可说,一切未知,则谁说彼为作者?若不知作者,则云何此等由彼生出?设使了知自能生所生及决定因果后,再可说,否则石女儿子等亦应成能生也。

自在天并非虚空,因为虚空并没有能生果的动机。自在天也不是我,前面已经破掉了我。

如果你们又提出,自在天的本性非常深奥,一般凡夫根本无法思维,以观世间量不能推测、了知他的本性。因此并没有中观宗所说的那些过失。

对此,中观宗回复:如果你们承认自在天是不可思议的,始终都不可解释,那么说他是万物的作者有什么用呢?如果要言说,首先需要思维后再说。说自在天是作者,首先要思维他,然后再言说。如果根本无法思维自在天,谁也不知道他是什么,谁会说他是万物的作者呢?如果你不知道他是作者,或者对作者一无所知,有什么根据说万物从自在天中产生呢?

假如已经清楚了什么是能生、什么是所生,并且确认了二者的因果关系,才能说谁是作者。否则的话,石女的儿子等也应该可以成立为作者了。因为你们所说的自在天和石女的儿子没有任何区别,谁也没见过,谁也不了知。只是口上说,自在天是万物的因,那我们也可以说,石女的儿子也是万物的因。

子二观察彼生之果

我与自在天,大种岂非常?
识从所知生,苦乐无始业,
何为彼所生?

我与自在天及地水等大种岂非许为常有吗?诸心识皆缘所知境而生,苦乐等诸感受由无始以来所造的业力而生,那么什么是自在天所生的呢?

现在观察自在天如何生果。

“我与自在天,大种岂非常”:岂不是承许我与自在天以及地水火风大种等是常有的吗?既然是常有的,怎么会成立因和果之间的关系?

“识从所知生,苦乐无始业,何为彼所生?”:前面从常有方面进行观察,此处从无常方面进行观察。如果你们说,这些无常法都是由自在天所产生的,这也是不可能的。眼识、意识等诸根识都是缘所知境而产生的,以所缘缘、无间缘等各种因缘而产生。众生痛苦和安乐等感受,则是由无始以来的业力而产生的。你们怎么说是这些都是自在天所生呢?

常有的法永远不能产生他法,无常的法则靠各自的因产生。都不是自在天所造。

问曰:“自在天所生之果,是常有我等?或无常识等?”彼谓:“许一者,即常我等。”答曰:则我与自在天以及地等大种皆岂非许为常有矣?常有因果二者,云何有能生所生?因为彼因离能生,彼果离所生之差别故,若许二者:则取蓝等之识,从所知蓝等所缘缘而生,苦乐等诸感受皆为从无始以来往昔所造之业力而生,故何为说彼自在天所生?因为彼者不会有所生果之故。总之,恒常者无因,无常者是由自因而生故,彼自在天何者亦未造作也。如《释量论》云:“被刀伤黑者,药愈合相属,何用无关木?不应知为因。”如是所说也。

中观宗问自在天宗派:自在天所生的果是我等常有的法,还是根识等无常的法?

如果对方回答是常有的,即第一种。对此中观宗驳斥:那么我和自在天以及地水火风大种等,岂不都成了常有的吗?如果因和果都是常有的法,它们之间怎么能成立能生和所生的关系呢?因为因已经远离了一切能生,果也远离了一切所生。如果因是常有,不可能产生果。常有的法之间根本不可能成立因果关系。

如果对方回答是无常,即第二种。中观宗继续驳斥:比如取蓝色的眼识,以蓝色为所缘缘,以眼根为增上缘,以各种因缘聚合而产生。众生的苦乐等感受也是由往昔无始以来的业力而产生的。你们为什么说是自在天所产生的?自在天不会有所生的果。因为自在天是常有,果是无常,常有的因怎么产生无常的果呢?根本就是矛盾的。

当我们真正通达《智慧品》,破斥外道的这些观点没有任何困难。如果没有通达《智慧品》,听到印度这些外道说一切法都是自在天产生的,很多人可能就马上皈依自在天宗派了。如果你们没有值遇佛教和上师,很容易对外道所说的观点产生欢喜心——这么一个常有的法可以生万物,就去皈依、顶礼、供养自在天了。

总而言之,如果承认果常有,则不可能有因。如果承认果是无常的,这些无常法都是各自的因而产生的,并非自在天所生。你们所说的自在天没有生任何法,什么都没有造作。

《释量论》中破斥自在天宗派时,也这样说过:“被刀伤黑者,药愈合相属,何用无关木?不应知为因。”这里是一个比喻进行说明。假设有人用刀子伤害了一个黑者(人名),造成了伤口;之后用药愈合黑者的伤口。刀与受伤、药与愈合之间有因果相属的关系。另外有一个木棒,和受伤、愈合毫无关系。如果将与万物的产生毫无关系的自在天认为是因,为什么不将和受伤、愈合毫无关系的木棒认为是因呢?如果万物产生的因是自在天,则木棒也可以成为伤口愈合的因了。

子三观察生果之理

若谓因无始,彼果何有始?
彼不依他故,何故不常作?
若皆彼所造,则彼尚依何?
若依缘聚生,则因生非彼。
若聚则定生,无聚无生力,
若非自在欲,则生依他力。
若欲依欲作,若作何自在?

如果说诸法之生因——自在天无有开始,那么他所生的果,怎会有开始呢?自在天既然是不依任何他缘的独立生因,那为什么不恒常造作诸法呢?如果一切法都是他造的,那么他还需要依赖什么他缘呢?

如果说依靠因缘聚合而生万法,那么生因就不是自在天,因为一旦因缘聚合则决定能生果,若无因缘聚合,自在天也就没有生果之能力。如果万物不因自在天的欲望而生,那么就是依其他因缘力而生的。反之,若诸法依自在天的欲望而生,则他为欲所牵已成无常无自在者,那么他怎么能称为自在天呢?

“若谓因无始,彼果何有始”:如果承认常有的自在天为因,则因无有开始,那么它的果怎么会有开始呢?如果因无始以来存在,果也应该存在才对。

有些人认为,我们的心无始以来都存在,由这样的心而产生的心所会不会也始终存在、没有开始呢?并不会。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只承认心的本性在实相中无有生灭,而在现相中,心是无常的。既然是无常法,因缘具足时会生果,因缘不具足时就不会生果。可见,虽然有些法无始以来存在,但不一定生果,因为它是无常法。

“彼不依他故,何故不常作”:自在天是不依靠任何他缘的常有生因,那为什么不恒常地造作万物呢?

“若皆彼所造,则彼尚依何”:如果你们认为万物都是自在天所造的,那么自在天本身还需要依靠什么呢?不需要依靠任何他缘。

“若依缘聚生,则因生非彼”:如果说需要依靠因缘聚合时才能产生万法,那么万法的生因就不是自在天了。

“若聚则定生,无聚无生力”:因缘具足时,即使没有自在天,也必定生果;因缘不具足时,虽然有自在天,也无法生果。

“若非自在欲,则生依他力。若欲依欲作,若作何自在”:如果万物并不是由自在天的欲望所产生,那么就是依靠其他因缘的能力而产生。又或者,如果万物是依靠自在天的欲望而产生,自在天想作时作,不想作时则没有作,那么自在天已经被欲望所牵制,哪里有自在可言?

若谓因者自在天无有开始。则有直接无碍因故,彼果为何有开始?若尔,则不能安立此果从此开始,之前无彼等,应该皆从无始即存在,不应偶然见之也。是故今此等诸男女亦应成从开始以来皆有。

如果你们说,自在天从无始以来就存在。既然如此,无碍的直接因早已聚集,它所产生的这些果为什么有开始呢?可见这种说法并不正确。夏天的草木只有在夏天才开始生长,在冬天根本不会生长。万物都有自己的开端。任何人也不敢承认没有开始。

如果按照对方的说法,则颠倒了一切世间法则。诸如这种花是在夏天盛开,这个人出生在某某朝代,万事万物都有一个开端——这些都不应理了。万法应该从无始以来就一直存在,而不应该有时候见得到,有时候见不到。而如今世间的男女众生,也应该无始以来一直存在。为什么呢?因为万法的因是常有的集聚的,既然已经有因,就必定产生果。因无开端,果也不可能有开端。

若谓:“自在天次第造此等器情世间故,有些造,有些不造,如是有二种时际,故无有此过失耶?”答曰:自在天为何同时不造一切果?因为一切果之因即是自在天故;彼自在天亦不依任何他缘故。能生一切果之因若恒时圆满,则何故不恒常造作彼果?《释量论》云:“若因全具足,云何彼果灭?”如是所说也。

对方说:没有你们所说的这些过失。为什么呢?因为自在天造万物的方式是次第性的。自在天造器世界和有情世界时,有时造,有时不造,而不是在同一个时间里造所有的。是一种有次第性的,比如一代一代地造人,或者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地造万物。虽然自在天是常有的,但他造万物可以分为两种阶段。因此我们自在天宗派不会有你们所说的这些过失。

对此,中观宗驳斥:你们的自在天为什么不在同一时间里造所有的果?因为一切果的因就是自在天。首先你们承认自在天是万物的因,同时还承认自在天不需要依靠其他任何助缘。再加上,无始以来,自在天以恒常不变的形式而存在。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在同一时间里造一切果呢?因为能生一切果的因是恒时圆满具足的。

《释量论》里有教证进行说明:如果因全部圆满具足,为什么果会灭尽?有时具足了一些因,但还有一些违缘,比如有了种子,还需要温度、湿度等助缘,其他环境上的因缘不具足,果也不可能产生。但如果因已经全部圆满,它的果是不会退失的。例如,当我们念佛时,本来可以圆满获得加持,但如果你在念佛的过程中,产生了不清净的念头,或者念的方式不如理如法,念诵的仪轨不完整,这些因不够圆满的话,则加持的果不一定能圆满得到。

在《俱舍论》里讲到了几种因和缘,当因缘全部集聚,则必定会生果。在因具足的情况下,果是不会退失或灭尽的。

若谓:“彼依各俱生缘也。”答曰:俱生缘亦为何不恒时具足?若许一切皆为彼自在天所造,则彼自在天生果尚依他缘云何应理?实不应理也。若必须依靠其他因缘聚合而生,则是由因生,而非彼自在天所生,因为若因缘集聚则决定能生果,若无因缘聚合,则自在天亦无有创生之能力故。是故现见皆为因缘生,若反而执著自在天为因,则成无穷尽也。如《释量论》云:“何有何变因,此外执余因,则于一切法,诸因成无穷。”如是所说也。

对方说:还需要依靠俱生缘。比如有些花只有夏天才有,冬天没有,为什么夏天才有呢?因为需要达到一定的温度。所以在因和果之间,还需要一个附加的缘。这个缘存在,万物才能生长;如果没有这个缘,则万物无法生长。

对方的说法显然不正确。

对此,中观宗驳斥:为什么俱生缘不是恒时具足呢?本来你们承认一切法都是自在天所造,那么自在天生果时还需要依靠其他的助缘,如俱生缘等,这样怎么应理呢?显然很不应理。自在天是常有的,如果还需要一个其他的因缘,则已经变成无常法了。从时间上来看,自在天已经有了需要具足外缘时和不具足依靠外缘时两个阶段了。那么,具足因缘的自在天和不具足因缘的自在天两者是一体吗?如果是一体,则不具足因缘时为什么不能生果。因为两者是一体,根本没有差别。

如果你们的自在天单独不能生果,必须要依靠其他因缘聚合才能生果,俱生缘也好,或者所缘缘、无间缘等其他因缘,那么果就是由这些因缘所产生的,而不是你们所承许的自在天产生的。具足因缘则生,不具足因缘则不生,这就是我们佛教所承认的因缘生。

因缘具足时,即使没有自在天,也能生果,这是任何人都无法破不了的。如果因缘没有具足,那么自在天也没有创生的能力。那么每一个法的产生都和自在天没有关系了。就像前面所说的比喻那样,“何用无关木”。

因此,我们的所见所闻都是因缘而产生的,并不是一个自在天所产生的。如果本来不是自在天所产生,是因缘而产生,但你们一直要执著有一个自在天是产生的因,就会有无穷的过失。正如前面所破的那样,果是因缘聚合而产生的,而不是自在天所产生的,若与果没有关系的自在天也能生果,则一切法都可以生果。石女的儿子可以生果,山河大地也可以生一切果,任何不是因缘的无穷无尽的法都能生果,如此一来,就有很大的过失。

《释量论》中有教证进行说明:如果一些法聚集时可以产生某一个法,或者转变这个法,那么这些法是这个法真正的因。除此之外的法都不是这个法的因。如果不是因却执著为因,那么一切法的因已经变成了无穷无尽。因为不是它的因都已经变成了它的因。万法的因也应该有无穷的过失了。

此外,若自在天亦依因缘聚合,则以彼聚合之力,非因自在天之欲望而生苦等,则彼生应成依其他之因缘力也。若彼欲望生果,则依欲望作者故,彼受欲钩,无有自在也。又复若汝许器情之作者,则云何成自在天?因为只要生果,皆为周遍无常故。常者永无作用也。

此外,如果自在天造物并非自己产生,而是依靠因缘聚合而产生,那么就不是因自在天的欲望而产生苦等一切法。万法产生的因就不应该是自在天而是其他因缘聚合的力量。如果自在天首先要有生果的欲望再生果,那么就不是自在天造物,他的欲望才是造物的作者。自在天被欲妙的铁钩所控制,哪里有什么自在可言呢?

即使你们承认一切器情世间的作者是自在天,但为什么是自在天呢?或者是因缘聚合生果,或者是自在天的欲望生果,都不是自在天自己生果。从因明的角度来看,只要生果,必定是无常的,因此,如果自在天是常有,就永远没有能生果的作用。

以上是破承许常有的自在天为造物主的宗派,下面开始破一些其他外道的观点。

本课科判(澄清宝珠论讲解)。点科判名看 整门科判全图;点名旁讲者跳到该讲者讲解里此科判。

甲二真实宣说智慧度
乙二道抉择为无我
丙一真实
丁二法无我
戊四法念处
己二分别观察因果体三者
庚一因抉择无相
辛一破邪见
壬二破非因
癸一破具识自在天为因
自在天是因。何为自在天?
若谓许大种,何必唯取名?
然而大种众,非常动非天,
不净践踏物,定非自在天。
非空无动故,非我前已破。
若非可思议,说彼有何用?
云何此彼生?
我与自在天,大种岂非常?
识从所知生,苦乐无始业,
何为彼所生?
若谓因无始,彼果何有始?
彼不依他故,何故不常作?
若皆彼所造,则彼尚依何?
若依缘聚生,则因生非彼。
若聚则定生,无聚无生力,
若非自在欲,则生依他力。
若欲依欲作,若作何自在?

记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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