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佛学会

第32课

癸二破无识无情为因

微尘常恒因,于前已破讫。
主常众生因,数论师所许。
乐忧及与暗,三德平衡状,
即说为主体,不平变众生。

另外伺察派外道许常有成实的微尘为万法生因,这在前面观察无方分微尘时已经破讫。

常恒的“主”是众生之因,那是数论外道师所许的观点。乐忧暗三德平衡之状,就是所谓的主物,而三德失去平衡时,即会变化出众生与万物。

“微尘常恒因,于前已破讫”:有些外道承许有一种最细微的微尘是恒常的,是万法的因。这种说法在前面抉择法无我时,通过破无分微尘已经破完。

“主常众生因,数论师所许”:此处开始破数论外道的观点。他们认为,所有万法都归属在二十五谛中。其中的主物是万法之因,具有唯一、无情法、恒常、一切之作者、谁也见不到五种特点。

“乐忧及与暗,三德平衡状,即说为主体,不平变众生”:他们还认为,乐(喜)忧暗三德(实际上即是苦乐舍)平衡时是主体,或者称为自性,不平衡时则称为众生。

伺察派等外道许微尘常恒者为世间因,于前观察方分微尘时已经破讫故,于此不必宣说也。主者常有或自性为众生之因,此乃数论外道师所许。彼亦,乐忧及与暗(精力、微尘及黑暗)三德平衡之状时即说为诸现象之主体,不平衡时变成种种众生之现象也。

伺察派等外道认为恒常的微尘是世间万法的因。在前面抉择法无我时,我们已经圆满地破斥了这种观点,此处就不再重复破。

数论外道认为常有的主者是一切众生的因。他们还认为,乐忧暗三者(即微尘、黑暗和精力)平衡的状态下就叫作一切现象的主体,不平衡时则叫作众生。

一体有三性,非理故彼无。
如是德非有,彼复各三故。
若无此三德,亦离有声等。
无心之衣等,亦非有乐等。
谓法即因性,岂非已究讫?

独一主物有三种不同性质,这是不合理的,所以主物不是真实存在,同样三德也不可能真实有,因为它们一一也应同样具有三种性质分类。

如果没有三德存在,则亦无有它们所生的声等诸法,如是应成恒时不可有闻声等现象。

而衣等外境诸法无有心识,故亦不可能有苦乐等感受。如果说衣等诸法是苦乐之因,而在胜义之中,衣等诸法的存在,难道不是在分析身等无实有之时已经破斥完了吗?

“一体有三性,非理故彼无”:此处中观宗开始破斥对方的观点。既然你们承认这个主物是唯一、常有的,那它有三个功德则不合理。是一就不能是三,否则就自相矛盾了。因此,你们的观点根本无法成立。

“如是德非有,彼复各三故。若无此三德,亦离有声等”:观察喜忧暗三德中的每一德,是否具足三个功德。如果具足,三个功德的每一德都具足三个功德,已经变成了九个功德,这九个功德还可以各自继续具足三个功德,这样下去则有无穷无尽的过失。如果不具足三德,就无法产生由此产生的声音等诸法。因此,对方的说法并不合理。

“无心之衣等,亦非有乐等”:数论外道还认为,外境的物体上存在不同感受,如衣服上有安乐,刀等会带来痛苦。这种说法也不合理,外在的这些无情法并没有心识,也不会有苦乐等感受。

“谓法即因性,岂非已究讫”:如果对方提出,外境的诸法是苦乐的因,这方面在前文中已经驳斥过了。

于此独一主体具有三种德性,非合理,若有三非一故,由此彼常一性之主体无有也。如是三德亦非有,彼复各德有三三之分故,如尘暗、尘尘等。若无则离主体之性也。若许无有此三德,则亦离彼中所生之有闻声等,犹如无泥便无瓶也。此外,以量能成立诸受即心,无心之衣服等亦并非有乐等感受。若谓:“声衣等法即是乐等之因性故,无此过矣。”答曰:在胜义中衣等诸法,岂非破身等之时已经究讫矣?

对方承认一个主体具有喜忧暗三种功德,这种说法并不应理。为什么呢?如果具有三个功德,则主体就不是一体了。因此你们所承许的常有的唯一的主体并不成立。同样,三种功德也不成立。三德的每一个都不离本性,以其中的暗为例,暗如果有本性,就应该具足喜忧暗三个功德,即暗喜、暗忧、暗暗三者。同理,喜和忧也应该分别具足三个功德。这样已经从三个功德变成九个,有最后变成无穷无尽的过失。

如果对方说,三德的某一德上并不具足三德,则已经离开了主体的本性。由此也远离了三德中所产生的声音等法。因为对方认为主体是万法的因,没有了主体也就没有了从中产生的声音等世俗的显现。正如同瓶子的因是泥土,如果没有了泥土,也不可能有瓶子。因不存在,果也不会产生。

此外,以现量和比量就能成立所有苦乐感受都是心的分别念和假立,没有心识的衣服等物上不可能有苦乐等感受。如果对方说,动听的声音和舒适的衣物可以为我们带来安乐,这些外境的法是安乐的因。他们认为并不是外物变成感受,而是外物能产生感受,是感受的因,因此没有过失。中观宗驳斥,在胜义中,连衣服都没有,这些法怎么能变成感受的因呢?在前面破身念处、受念处等时,已经抉择了万法不成立为实有。

汝因为三德,从彼不生布。
若布生乐等,无布则无乐,
故乐等常性,毕竟不可得。

汝宗所许的诸法生因具有乐等三德,然而从三德不可能见有布等生出。如果你们认为布等外境法可以生出乐等,然而布匹等尚无法成立,那么乐等又从何而出呢?所以乐等常恒性完全是不存在的。

数论外道认为,外境上可以产生苦乐等感受,又认为喜(乐)忧暗三德是自体的功德,是万法的因。这样的话,乐等就变成了既是衣服等的因,又是衣服等的果。如此就有了很大的过失。

颂词上是这样说的:你们所承认的三种功德中,并没有见到产生布等。如果你们认为布等外境的法上可以产生安乐等,但布都无法成立,那么没有布时就没有安乐了。你们所说的安乐等感受的本性是常有的,这种说法并不成立。

若名言中则自许相违,因为汝宗许布等之因为乐等三德,布等之果亦许为乐故,布等既是能生之因,布等亦是所生果,此诚为人所笑之处,如同说此人既为父,又同时为子也。若有众多乐等,则应失坏一性也。现量亦成相违,因为从彼等乐中永时亦不见生出布匹,若布匹檀珠等生出乐等,则无有成立布等,即是布等极小微尘未能成立故,则无有彼中所生之乐等。是故乐等常性独立者,毕竟不可获得也。

前面在胜义中已经破完了,此处在名言中进行观察,也不成立,对方的观点是自相矛盾的。因为数论外道的宗派承认布匹等的因是喜忧暗三德,同时又承认布匹等的果是安乐等感受。这样一来,布既是因又是果,真的成为了众生所笑话之处。正如同说一个人既是某人的父亲又同时是某人的儿子一样。

如果你们说乐等有多种本性,那就失坏了主体的独一性。因为数论外道所主张的主体是恒常的一体,显现喜忧暗三德。

前面用比量来讲对方的过失,现在则用现量来破对方的观点。现量观察时,你们的观点也不合理。因为你们所主张的喜忧暗三德中根本看不见能生出布匹。任何一个众生的现量中都没见过。如果说布匹、檀香念珠等能产生安乐,那就看布匹等能否成立。实际上,即使是组成布匹的最小的微尘也无法成立,既然布匹等都不成立,那如何从布匹等中产生安乐呢?因此,你们承许喜忧暗三个功德是常有的、独立存在的本体,永远无法成立。

乐等恒存者,时终无所缘,
若有乐等明,为何不领受?
若谓彼变细,云何有粗细?
舍粗而变细,粗细应无常。
如是何不许,一切法非常?

如果乐等三德恒常存在,那么痛苦时为何感受不到乐呢?如果说,受苦之时乐受减弱了,所以感受不到,然而真实恒存的事物怎会有强弱变化呢?

如果乐等舍去了前时之粗相,而变成细微所以不能见,那么这种乐等法应成立为无常。同样,你们为什么不承认:一切有为法都是非常恒的呢?既然乐受与粗细非异,那么乐受有粗细变化显然是非常恒的。

“乐等恒存者,时终无所缘”:如果对方认为,乐等三德在本体上恒常存在,不需要依靠任何所缘而存在。如果乐恒时存在,为什么痛苦时众生感受不到乐呢?

“若有乐等明,为何不领受”:对方回复,乐等有不同的存在方式,有的以明显的方式存在,有的以不明显的方式存在。当众生见不到时,乐等是以隐藏的方式存在。这种说法不合理。如果乐是常有的本性,为什么众生不能领受它呢?

“若谓彼变细,云何有粗细”:如果对方继续辩驳,当众生见不到时,是因为乐等变得细微了。自宗驳斥,常有的物体怎么会有粗细不同的阶段呢?那就不是常有了,你们的观点就失坏了。

“舍粗而变细,粗细应无常”:对方认为本体不变,只是将粗的部分舍弃,变成细微的部分。这种说法也不成立。这样一来,乐等法已经变成无常了。因为常有的法绝对不会有变化。

若谓:“乐等不必依靠布等,即主体自性恒常矣。”答曰:若乐等恒存者,则应成恒时能见彼,因为乐等既是可见之故,乐等又是不变前性之故。然而时终无有恒常之所缘,故不应理也。

对方认为:乐等不需要布匹等因缘,因为主体的自性是恒常的。

前面中观宗指出了如果乐等依靠布匹才能产生会有各种过失,为了避免这些过失,对方提出乐等不需要观待布匹等法。但这样承许,还是有过失。

中观宗驳斥:如果你们主张喜忧暗三德恒常存在,那就应该恒时能见得到或能领受到。每一个众生都应该能一直领受到它。因为乐等是众生可以感受到的,同时乐等是常有的。既是常有又是可领受,为什么众生经常无法感受到呢?如果有时能见到,有时见不到,乐等已经不是一体的法了,变成无常法了。众生根本找不到这样一个恒常不变的乐等,所以你们的主张很不合理。

若谓:“乐等虽恒时存在,然有明不明差别故,不一定恒时能见也。”答曰:若乐等毕竟不明,则谁亦不可了知故,说彼有亦非理,如是汝宗亦不承认。若有乐等有时明显,则为何恒时不领受彼乐?因为乐等不仅是所缘,而且汝宗所许为彼境周遍恒常而住故,犹如有眼者前之灯火也。

对方继续解释:乐等的本体恒常存在,但因为它有明和不明的差别,明显时,众生能见到;不明显时,则见不到。

一些格鲁派的《智慧品》讲义中此处解释为,本体时见不到,显现时则能见到。这样承认同样有过失。可以观察,本体和显现是不是一体,如果承认是一体,则本体变成显现,显现变成本体。

中观宗回复:如果你们承认乐等功德毕竟不明,也就是一直都不明,那么就永远没有任何人能了知它。你们说有这样一个安乐常有存在,这种说法很不应理。你们自己也不敢承认,乐等是永远不明的。谁也没见过的东西如何承许存在呢?

反之,如果乐等存在,有时明显,那么众生为什么不能恒时领受乐呢?因为乐等不仅是所缘,而且你们也承许它恒常周遍于一切所缘外境中(主体是遍于一切的)。那么为什么会有时见不到它呢?就像是有眼睛的人面前出现了一盏灯火。所缘的灯火有了,无间缘也有了,眼根的缘也有了,各种因缘集聚,这个人肯定能见到灯火。同样的道理,如果乐等恒时存在,为什么会经常见不到它?但如果说恒时能见到,那数论外道应该天天都高兴,没有任何痛苦了。这样他们也不承认。

若谓:“乐等明显粗者彼等已变成细微而不明之功能性故,彼者虽有亦不能领受矣。”答曰:此乐等常有一性者,云何有不同相违之粗细二时?

对方解释:乐等比较粗大的部分已经变成了细微的部分,原来明显的东西逐渐变得不明显了,这种不明显相当于是一种功能,虽然乐等仍然存在,但变得非常细微,在众生痛苦或生气时,无法领受这种细微的乐。

我们破数论外道的观点很有必要,因为无始以来的习气所致,很多人都有一种分别念,认为痛苦和安乐都是真实存在的。但其实除了分别念之外,这些感受都不存在。外道所主张的种种遍计观点,如恒常的本性等,无论怎么观察,都没有什么殊胜之处,也没有任何破不了的地方。此处他们认为,粗变为细,明变为不明,因此有还是有,但是无法领受。这种说法也不合理。

中观宗驳斥:你们所主张的喜忧暗是常有的、一体的本体,为什么会变成粗细两种不同阶段呢?既然承认常有,就不应该有变化。否则就自相矛盾了。

若谓:“已舍前时之粗相而变成细微故,无此过也。”答曰:则乐等各为粗细之性故,应成立无常也。若承认已舍前时乐等之明而变余法,如是,则为何不许一切二十五所知法皆为非常欤?无有恒时唯一现相之所缘故。

对方又辩称:已经舍弃了之前的粗相而变成细微的相,本体还是一个,所以没有你们所说的过失。

中观宗驳斥:按照你们的说法,先前是粗相,之后舍弃了粗相转变成细相,已经成为无常了。既然你们承认乐等舍弃了前面的相而变成另外一种法,为什么不承认包括其他事物在内收到二十五种所知法都是无常呢?因为这二十五种所知法并没有恒时唯一的现相所缘,应该承认为无常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