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佛学会

第32课

癸二破无识无情为因

微尘常恒因,于前已破讫。
主常众生因,数论师所许。
乐忧及与暗,三德平衡状,
即说为主体,不平变众生。

另外伺察派外道许常有成实的微尘为万法生因,这在前面观察无方分微尘时已经破讫。

常恒的“主”是众生之因,那是数论外道师所许的观点。乐忧暗三德平衡之状,就是所谓的主物,而三德失去平衡时,即会变化出众生与万物。

“微尘常恒因,于前已破讫”:有些外道承许有一种最细微的微尘是恒常的,是万法的因。这种说法在前面抉择法无我时,通过破无分微尘已经破完。

“主常众生因,数论师所许”:此处开始破数论外道的观点。他们认为,所有万法都归属在二十五谛中。其中的主物是万法之因,具有唯一、无情法、恒常、一切之作者、谁也见不到五种特点。

“乐忧及与暗,三德平衡状,即说为主体,不平变众生”:他们还认为,乐(喜)忧暗三德(实际上即是苦乐舍)平衡时是主体,或者称为自性,不平衡时则称为众生。

伺察派等外道许微尘常恒者为世间因,于前观察方分微尘时已经破讫故,于此不必宣说也。主者常有或自性为众生之因,此乃数论外道师所许。彼亦,乐忧及与暗(精力、微尘及黑暗)三德平衡之状时即说为诸现象之主体,不平衡时变成种种众生之现象也。

伺察派等外道认为恒常的微尘是世间万法的因。在前面抉择法无我时,我们已经圆满地破斥了这种观点,此处就不再重复破。

数论外道认为常有的主者是一切众生的因。他们还认为,乐忧暗三者(即微尘、黑暗和精力)平衡的状态下就叫作一切现象的主体,不平衡时则叫作众生。

一体有三性,非理故彼无。
如是德非有,彼复各三故。
若无此三德,亦离有声等。
无心之衣等,亦非有乐等。
谓法即因性,岂非已究讫?

独一主物有三种不同性质,这是不合理的,所以主物不是真实存在,同样三德也不可能真实有,因为它们一一也应同样具有三种性质分类。

如果没有三德存在,则亦无有它们所生的声等诸法,如是应成恒时不可有闻声等现象。

而衣等外境诸法无有心识,故亦不可能有苦乐等感受。如果说衣等诸法是苦乐之因,而在胜义之中,衣等诸法的存在,难道不是在分析身等无实有之时已经破斥完了吗?

“一体有三性,非理故彼无”:此处中观宗开始破斥对方的观点。既然你们承认这个主物是唯一、常有的,那它有三个功德则不合理。是一就不能是三,否则就自相矛盾了。因此,你们的观点根本无法成立。

“如是德非有,彼复各三故。若无此三德,亦离有声等”:观察喜忧暗三德中的每一德,是否具足三个功德。如果具足,三个功德的每一德都具足三个功德,已经变成了九个功德,这九个功德还可以各自继续具足三个功德,这样下去则有无穷无尽的过失。如果不具足三德,就无法产生由此产生的声音等诸法。因此,对方的说法并不合理。

“无心之衣等,亦非有乐等”:数论外道还认为,外境的物体上存在不同感受,如衣服上有安乐,刀等会带来痛苦。这种说法也不合理,外在的这些无情法并没有心识,也不会有苦乐等感受。

“谓法即因性,岂非已究讫”:如果对方提出,外境的诸法是苦乐的因,这方面在前文中已经驳斥过了。

于此独一主体具有三种德性,非合理,若有三非一故,由此彼常一性之主体无有也。如是三德亦非有,彼复各德有三三之分故,如尘暗、尘尘等。若无则离主体之性也。若许无有此三德,则亦离彼中所生之有闻声等,犹如无泥便无瓶也。此外,以量能成立诸受即心,无心之衣服等亦并非有乐等感受。若谓:“声衣等法即是乐等之因性故,无此过矣。”答曰:在胜义中衣等诸法,岂非破身等之时已经究讫矣?

对方承认一个主体具有喜忧暗三种功德,这种说法并不应理。为什么呢?如果具有三个功德,则主体就不是一体了。因此你们所承许的常有的唯一的主体并不成立。同样,三种功德也不成立。三德的每一个都不离本性,以其中的暗为例,暗如果有本性,就应该具足喜忧暗三个功德,即暗喜、暗忧、暗暗三者。同理,喜和忧也应该分别具足三个功德。这样已经从三个功德变成九个,有最后变成无穷无尽的过失。

如果对方说,三德的某一德上并不具足三德,则已经离开了主体的本性。由此也远离了三德中所产生的声音等法。因为对方认为主体是万法的因,没有了主体也就没有了从中产生的声音等世俗的显现。正如同瓶子的因是泥土,如果没有了泥土,也不可能有瓶子。因不存在,果也不会产生。

此外,以现量和比量就能成立所有苦乐感受都是心的分别念和假立,没有心识的衣服等物上不可能有苦乐等感受。如果对方说,动听的声音和舒适的衣物可以为我们带来安乐,这些外境的法是安乐的因。他们认为并不是外物变成感受,而是外物能产生感受,是感受的因,因此没有过失。中观宗驳斥,在胜义中,连衣服都没有,这些法怎么能变成感受的因呢?在前面破身念处、受念处等时,已经抉择了万法不成立为实有。

汝因为三德,从彼不生布。
若布生乐等,无布则无乐,
故乐等常性,毕竟不可得。

汝宗所许的诸法生因具有乐等三德,然而从三德不可能见有布等生出。如果你们认为布等外境法可以生出乐等,然而布匹等尚无法成立,那么乐等又从何而出呢?所以乐等常恒性完全是不存在的。

数论外道认为,外境上可以产生苦乐等感受,又认为喜(乐)忧暗三德是自体的功德,是万法的因。这样的话,乐等就变成了既是衣服等的因,又是衣服等的果。如此就有了很大的过失。

颂词上是这样说的:你们所承认的三种功德中,并没有见到产生布等。如果你们认为布等外境的法上可以产生安乐等,但布都无法成立,那么没有布时就没有安乐了。你们所说的安乐等感受的本性是常有的,这种说法并不成立。

若名言中则自许相违,因为汝宗许布等之因为乐等三德,布等之果亦许为乐故,布等既是能生之因,布等亦是所生果,此诚为人所笑之处,如同说此人既为父,又同时为子也。若有众多乐等,则应失坏一性也。现量亦成相违,因为从彼等乐中永时亦不见生出布匹,若布匹檀珠等生出乐等,则无有成立布等,即是布等极小微尘未能成立故,则无有彼中所生之乐等。是故乐等常性独立者,毕竟不可获得也。

前面在胜义中已经破完了,此处在名言中进行观察,也不成立,对方的观点是自相矛盾的。因为数论外道的宗派承认布匹等的因是喜忧暗三德,同时又承认布匹等的果是安乐等感受。这样一来,布既是因又是果,真的成为了众生所笑话之处。正如同说一个人既是某人的父亲又同时是某人的儿子一样。

如果你们说乐等有多种本性,那就失坏了主体的独一性。因为数论外道所主张的主体是恒常的一体,显现喜忧暗三德。

前面用比量来讲对方的过失,现在则用现量来破对方的观点。现量观察时,你们的观点也不合理。因为你们所主张的喜忧暗三德中根本看不见能生出布匹。任何一个众生的现量中都没见过。如果说布匹、檀香念珠等能产生安乐,那就看布匹等能否成立。实际上,即使是组成布匹的最小的微尘也无法成立,既然布匹等都不成立,那如何从布匹等中产生安乐呢?因此,你们承许喜忧暗三个功德是常有的、独立存在的本体,永远无法成立。

乐等恒存者,时终无所缘,
若有乐等明,为何不领受?
若谓彼变细,云何有粗细?
舍粗而变细,粗细应无常。
如是何不许,一切法非常?

如果乐等三德恒常存在,那么痛苦时为何感受不到乐呢?如果说,受苦之时乐受减弱了,所以感受不到,然而真实恒存的事物怎会有强弱变化呢?

如果乐等舍去了前时之粗相,而变成细微所以不能见,那么这种乐等法应成立为无常。同样,你们为什么不承认:一切有为法都是非常恒的呢?既然乐受与粗细非异,那么乐受有粗细变化显然是非常恒的。

“乐等恒存者,时终无所缘”:如果对方认为,乐等三德在本体上恒常存在,不需要依靠任何所缘而存在。如果乐恒时存在,为什么痛苦时众生感受不到乐呢?

“若有乐等明,为何不领受”:对方回复,乐等有不同的存在方式,有的以明显的方式存在,有的以不明显的方式存在。当众生见不到时,乐等是以隐藏的方式存在。这种说法不合理。如果乐是常有的本性,为什么众生不能领受它呢?

“若谓彼变细,云何有粗细”:如果对方继续辩驳,当众生见不到时,是因为乐等变得细微了。自宗驳斥,常有的物体怎么会有粗细不同的阶段呢?那就不是常有了,你们的观点就失坏了。

“舍粗而变细,粗细应无常”:对方认为本体不变,只是将粗的部分舍弃,变成细微的部分。这种说法也不成立。这样一来,乐等法已经变成无常了。因为常有的法绝对不会有变化。

若谓:“乐等不必依靠布等,即主体自性恒常矣。”答曰:若乐等恒存者,则应成恒时能见彼,因为乐等既是可见之故,乐等又是不变前性之故。然而时终无有恒常之所缘,故不应理也。

对方认为:乐等不需要布匹等因缘,因为主体的自性是恒常的。

前面中观宗指出了如果乐等依靠布匹才能产生会有各种过失,为了避免这些过失,对方提出乐等不需要观待布匹等法。但这样承许,还是有过失。

中观宗驳斥:如果你们主张喜忧暗三德恒常存在,那就应该恒时能见得到或能领受到。每一个众生都应该能一直领受到它。因为乐等是众生可以感受到的,同时乐等是常有的。既是常有又是可领受,为什么众生经常无法感受到呢?如果有时能见到,有时见不到,乐等已经不是一体的法了,变成无常法了。众生根本找不到这样一个恒常不变的乐等,所以你们的主张很不合理。

若谓:“乐等虽恒时存在,然有明不明差别故,不一定恒时能见也。”答曰:若乐等毕竟不明,则谁亦不可了知故,说彼有亦非理,如是汝宗亦不承认。若有乐等有时明显,则为何恒时不领受彼乐?因为乐等不仅是所缘,而且汝宗所许为彼境周遍恒常而住故,犹如有眼者前之灯火也。

对方继续解释:乐等的本体恒常存在,但因为它有明和不明的差别,明显时,众生能见到;不明显时,则见不到。

一些格鲁派的《智慧品》讲义中此处解释为,本体时见不到,显现时则能见到。这样承认同样有过失。可以观察,本体和显现是不是一体,如果承认是一体,则本体变成显现,显现变成本体。

中观宗回复:如果你们承认乐等功德毕竟不明,也就是一直都不明,那么就永远没有任何人能了知它。你们说有这样一个安乐常有存在,这种说法很不应理。你们自己也不敢承认,乐等是永远不明的。谁也没见过的东西如何承许存在呢?

反之,如果乐等存在,有时明显,那么众生为什么不能恒时领受乐呢?因为乐等不仅是所缘,而且你们也承许它恒常周遍于一切所缘外境中(主体是遍于一切的)。那么为什么会有时见不到它呢?就像是有眼睛的人面前出现了一盏灯火。所缘的灯火有了,无间缘也有了,眼根的缘也有了,各种因缘集聚,这个人肯定能见到灯火。同样的道理,如果乐等恒时存在,为什么会经常见不到它?但如果说恒时能见到,那数论外道应该天天都高兴,没有任何痛苦了。这样他们也不承认。

若谓:“乐等明显粗者彼等已变成细微而不明之功能性故,彼者虽有亦不能领受矣。”答曰:此乐等常有一性者,云何有不同相违之粗细二时?

对方解释:乐等比较粗大的部分已经变成了细微的部分,原来明显的东西逐渐变得不明显了,这种不明显相当于是一种功能,虽然乐等仍然存在,但变得非常细微,在众生痛苦或生气时,无法领受这种细微的乐。

我们破数论外道的观点很有必要,因为无始以来的习气所致,很多人都有一种分别念,认为痛苦和安乐都是真实存在的。但其实除了分别念之外,这些感受都不存在。外道所主张的种种遍计观点,如恒常的本性等,无论怎么观察,都没有什么殊胜之处,也没有任何破不了的地方。此处他们认为,粗变为细,明变为不明,因此有还是有,但是无法领受。这种说法也不合理。

中观宗驳斥:你们所主张的喜忧暗是常有的、一体的本体,为什么会变成粗细两种不同阶段呢?既然承认常有,就不应该有变化。否则就自相矛盾了。

若谓:“已舍前时之粗相而变成细微故,无此过也。”答曰:则乐等各为粗细之性故,应成立无常也。若承认已舍前时乐等之明而变余法,如是,则为何不许一切二十五所知法皆为非常欤?无有恒时唯一现相之所缘故。

对方又辩称:已经舍弃了之前的粗相而变成细微的相,本体还是一个,所以没有你们所说的过失。

中观宗驳斥:按照你们的说法,先前是粗相,之后舍弃了粗相转变成细相,已经成为无常了。既然你们承认乐等舍弃了前面的相而变成另外一种法,为什么不承认包括其他事物在内收到二十五种所知法都是无常呢?因为这二十五种所知法并没有恒时唯一的现相所缘,应该承认为无常的法。

本课科判(澄清宝珠论讲解)。点科判名看 整门科判全图;点名旁讲者跳到该讲者讲解里此科判。

甲二真实宣说智慧度
乙二道抉择为无我
丙一真实
丁二法无我
戊四法念处
己二分别观察因果体三者
庚一因抉择无相
辛一破邪见
壬二破非因
微尘常恒因,于前已破讫。
主常众生因,数论师所许。
乐忧及与暗,三德平衡状,
即说为主体,不平变众生。
一体有三性,非理故彼无。
如是德非有,彼复各三故。
若无此三德,亦离有声等。
无心之衣等,亦非有乐等。
谓法即因性,岂非已究讫?
汝因为三德,从彼不生布。
若布生乐等,无布则无乐,
故乐等常性,毕竟不可得。
乐等恒存者,时终无所缘,
若有乐等明,为何不领受?
若谓彼变细,云何有粗细?
舍粗而变细,粗细应无常。
如是何不许,一切法非常?
粗既不异乐,显然乐非常。
若许因位无,无则终不生。
则纵汝不许,无显生亦在,
因时若有果,食成食不净。
汝应以布值,购穿棉花种。
谓愚不见此,然知真所立,
世间亦应知,何故不见果?
世见若非量,所见亦非真。
若量皆非量,量果岂非假。
故汝修空性,亦应成错谬。
不依所察实,不取彼无实。
所破实既假,无实亦然假,
如于梦子死,知无梦中子,
能遮有之想,彼遮亦是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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