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佛学会

第36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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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以什么样的推理而推知,所有所领受法的前面不成立人我?

2.以什么样的推理而了知,个别所领受法的前面不成立人我?

3.如果承许人我和法我同时存在或非同时存在,会有什么过失?

今天继续讲第九品《观本住品》,现在正在抉择人我空性。

戊二抉择人我空性分二:一、破人我之自性;二、破人我之能立

己一破人我之自性——观本住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第九品《观本住品》在抉择人我方面非常重要;前面第三品到第八品是抉择法无我。希望大家能自己分析一下为什么前几品是抉择法无我。

庚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破受者;二、以此理破受;三、彼二摄义

辛一破受者分二:一、说对方之宗;二、破彼宗

壬二破彼宗分三:一、破领受者于一切领受法前成立;二、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三、破领受者存在之理

癸一破领受者于一切领受法前成立分二:一、破立我之因;二、破不观待我之因

昨天已经讲了第一部分“破立我之因”,今天学习第二部分“破不观待我之因”。

子二破不观待我之因分二:一、不观待因极其过分;二、若如是承许则有妨害

关于本住(人我),各派有不同的承许:内道正量部等有些声闻宗认为有一个不可思议的我;有的外道认为我是大自在天的本体;还有的外道认为我是梵天的本体,等等。《中观庄严论释》中讲了各宗对人我认定的不同说法。

本品主要破人我之自性。鸠摩罗什大师将“人我”翻译成“本住”,意即,在众生相续当中本来安住、存在之法。

在破人我的过程中,经常会讲到受者和所受。受者(能受)指人我;所受指眼等五根、色等五境、苦乐等感受以及我所有之物等等。比如,我作为受者,见色法、听声音、闻香味等都是我的一种享受,我的房子、念珠等都是我所有之物,这些都是所受。所受的范围比较广,鸠摩罗什大师用眼耳鼻舌身五根以及苦乐等感受来表示;藏文译本中经常从见法、闻法、觉法、知法等角度阐释。虽然说法各异,但意思都相同,如果关键问题领会了,其他类推即可。

对于本品所要阐释的内涵,大家也要深深体会。对于有些利根者来讲,在抉择人无我的过程中,只要稍微给他指点一下,就能通达人无我的境界,进而通达万法的真实义。为什么?因为,当众生有了人我执之后,就会产生轮回之因——无明,有了无明就会造业(行),然后就会受生轮回,同时法我执也会自然而然出现;何时断除了人我执,也就断除了轮回的因——无明,由此也不会再造业、轮回;如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行,就会逐渐断除法我执;断除了人法二执之后,就获得了究竟的涅槃。对于这些问题,《中论》后面还会详细宣说,了知这一点非常关键!

现在正在分析人我不存在,为什么不存在?因为在人我所享受的法前面,人我不可能存在,这是昨天讲的关键问题。比如一个具有财产的富人,人们一般认为富人应该先成立,财产后成立,但实际上,财产成立之前富人不可能先成立,因为,如果富人先成立,他就会有不观待任何法而产生,即无因生的过失。这个道理昨天已经讲了。

现在是分析,如果在所受法之前受者存在,就会有两大太过:一、所受法在受者之前也可以成立,因为受者、所受法完全互相观待;二、于理有妨害——受者、所受法无法安立。

很多道友在讲考时,只是口头上说观待的法、观待的法,并没有深入分析。所谓观待,谁都能说得来,但观待有很多甚深含义,并不仅指这边那边,或者父亲儿子这样浅显的道理。对于此处所讲的观待是怎样安立的,大家一定要清楚!

丑一不观待因极其过分

若离眼耳等,而有本住者。
亦应离本住,而有眼耳等。

藏文译本颂词:

若离见法等,而有本住者,
亦应离本住,而有所受法。

“若离见法等,而有本住者”,如果离开了所受见法、闻法、受法、触法等,而有本住者(受者)。也就是说,如果见者、听者等人我先存在,所享受的法后产生,会有什么过失呢?

“亦应离本住,而有所受法”,如果所受法产生之前,受者(人我)已经存在,那么也应该在离开本住(受者)时,而存在所受法。

比如,如果财产存在之前有富人,那么富人成立之前也应该有财产,因为只有具有财产,一个人才能被称为富人,两者互相观待之故。

又如,如果在木工活尚不存在时,木匠已经成立,那么在木匠尚不存在时,木工活也应该存在。但能否这样承许呢?不能,因为有了木匠,木工活才能成立;没有木匠,木工活就不可能成立。

虽然世人一般认为,木匠应该先存在,然后他才会作木工活,但这并不合理,因为,木匠是在作了木工活之后才能安立,如果没有木工活,木匠就不能成立。木工活和木匠完全观待而成立,如果一者前面成立,另一者后面成立,则根本不合理。

同样的道理,本住(人我)在见闻觉知等所受法之前存在也不合理。我们可以用同等理给对方发太过——既然你们承许在所受法之前,人我存在,那么在人我之前,所受法也应该存在。比如,一个人见柱子,如果见者可以先成立,那么见柱子的见法也应该可以先存在,但这并不合理。为什么?因为两者互相观待,一者不存在,另一者也无法安立。

丑二若如是承许则有妨害

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
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

此处所遮破的是实有的人和法。颂词中的“人”指人我本住、“法”指所受法。

“以法知有人”依靠所受法才能了知人我存在。比如,依靠所见色法才能了知见者存在;依靠所听声音才能了知听者存在;有了所吃食物,一个人才能叫吃者。

“以人知有法”依靠人我才能了知所受法存在。比如,依靠见者才能安立所见之法,依靠听者才能安立所听之法。

可见人和法互相观待而有。如果像对方所承许,所受法成立之前存在受者,那受者要靠什么来安立呢?刚才前面讲过,如果所受法前受者存在,就会有受者之前所受法也存在的过失,因为依人而知法,依法而知人。如果两者一直互相观待,它们的自体就永远无法成立。宗喀巴大师在《理证海》中说:正因为对方承许人我实有存在,中观宗才能以这一观待理遮破其观点。

“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既然受者、所受法互相观待才能成立,那离开所受法哪里会有人我?离开人我,哪里又会有所受法?也就是说,如果承许人我具有自性,就与此观待之理相违。

佛护论师在《佛护论》中说:此颂前两句明确指出了人法之间的观待性,后两句则以反问的方式破斥——如果对方承许所受法成立之前存在补特伽罗受者(人我),那么受者成立之前也必定存在所受法,否则,受者依靠什么而安立?所受法又依靠什么而安立?由此可见,所谓各具自性、前后存在的人我无法合理安立。

前面讲过人我和法我之间的差别,对此大家要清楚。实际上,此处所受法是指法我,能受者是指人我,这是引申出来的意思,或者说,五蕴的设施处从自相续角度讲属于人我,从广义角度讲属于法我,就是法。

人我是假立的,不具有任何自性。为什么?因为它的设施处是五蕴,人我是设施法,人我是依靠五蕴的设施处假立安立的。比如,黄昏时分,人们将见到的绳索误认为是毒蛇,绳索可喻为我们的设施处——五蕴;错将五蕴认为是人我,缘人我产生人我执111,就如同把绳子误认为是毒蛇,继而缘毒蛇产生蛇执一样。什么时候我们对毒蛇的恐惧能消失呢?即通过胜义理观察,了知所谓的五蕴只是一种假合而非我的时候,我们对五蕴就不会再耽著,之后通过修行就可以断除我执

以上讲了科判“破彼宗”的第一部分“破领受者于一切领受法前成立”,下面讲第二部分“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

癸二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分二:一、说对方之宗;二、破除彼宗

此科判的意思是,在分别所受法之前受者不可能存在。上个科判是说,在一切所受法之前受者不可能存在。

子一说对方之宗

此处的对方主要指小乘犊子部。他们认为:如果承许在所有领受法之前存在人我,确实会有你们刚才所说的过失,但我们承许的是,在分别所受法之前,受者人我应该存在。对方换了一个角度,想用另一种方式建立自己的观点。下面就讲对方这一观点。

一切眼等根,实无有本住,
眼耳等诸根,异相而分别。

藏文译本颂词:

一切见等前,实无有本住,
见等中他法,异时而分别。

对方说道:你们中观宗刚才说得很对,一切见等领受法之前,确实无有本住,否则就会有不观待、无因生等很多过失,你们已经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这一点,对此我们也承认,但我们承许的是,在见闻嗅触等所受法当中,虽然某些所受法可能尚未产生,但在其他所受法起作用的不同时候,能分别表明受者人我存在,这样人我就可以在部分尚未产生的所受法之前存在,而没有无因生的过失。

比如,当眼根见色法时,受者人我就会产生,此时虽然闻、嗅、尝、触等其他所受法尚未成立,但在它们前面人我已经存在,因此不会有人我无因生的过失。并且,由于见闻嗅尝触等所受法可以异时分别成立,所以可以一直表明人我存在,这样就避免了人我无因生的过失。所以,虽然在一切所受法之前人我受者不能成立,但在分别所受法之前,人我受者可以成立。

子二破除彼宗分二:一、以前理而破;二、以观察而破

丑一以前理而破

首先以前面的理论而破,即与前面的破法基本相同。

若眼等诸根,无有本住者。
眼等一一根,云何能知尘?

藏文译本颂词:

一切见等前,若无有本住。
一一见等前,云何能知尘?

中观宗驳斥说:既然你们已经承认了在一切见闻触受等所受法之前,没有所谓的本住受者,那么在一一见等所受法之前,又如何会有本住受者来了知外尘呢?

刚才犊子部认为:如果在一切所受法成立之前存在受者,的确会有中观宗所说的过失,但在见等分别所受法成立之前则可以有受者。比如,我听声音的时候,作为听者的人我得以成立,虽然此时所见、所触等其他所受法尚未产生,但是它们之前却已经有了人我。所以,在部分所受法之前,补特伽罗人我可以存在。

中观宗驳斥说:这种观点不合理,既然你们已承认了在一切所受法之前没有人我,那么在部分所受法前又怎么会有人我呢?无有任何道理,就像如果一个地方的所有人都不在,就不能说其中的一个人在;如果一百个人都是盲人,就不能说其中的一个人能看见,这样已完全违背了总相和别相的逻辑,也违背了你们自宗的观点,有自相矛盾的过失,没有丝毫实义!

以上是以前理而破,下面讲以观察而破。

丑二以观察而破分二:一、非同时有多我不合理;二、同时有多我具过失

寅一非同时有多我不合理

对方反驳说:因为所受法是非同时产生的,所以,在异时产生的所受法前存在人我没有什么不合理。比如,第一刹那我成为见柱子的见者;第二刹那我是听声音的听者;再过一会儿,我是感受身体的触者等等。在不同时候,我所感受的外境都不同,当我感受一种对境时,我就成为此境的领受者,人我就会产生,而此时其他所受法对我来说则是未来的所受法。所以,在未来分别的所受法产生之前,人我可以存在。

中观宗驳斥说:这种观点不合理,如果这里的受者全部用人我来代替,那不同时候就会有不同的我。比如,刚才是吃糌粑的我,一会儿是睡懒觉的我,再一会儿是精进闻思修的我,而在一个具实有自性的补特伽罗身上,有这么多个我同体存在根本不合理。

对方反驳道:你们中观宗难道不是这样承认的吗?

中观宗回答说:我们并不承认有一个实有的我,只承认我假立存在,这种我虽然看似存在,但经不起任何观察,没有丝毫实有的本体,而你们犊子部却并非如此,你们认为我实有存在,既然实有,那在非同时的过程中有很多个我就肯定不合理。

见者即闻者,闻者即受者,
如是等诸根,则应有本住。

对方辩驳说:见者就是闻者,闻者就是受者,比如,我在第一刹那是见柱子者,在第二刹那是听法者,在第三刹那是领受各种苦乐业报的受者,所以,见者人我也是闻者,同时也是受者,如此一来,在闻等分别诸根领受法成立之前,则应该有受者本住,不会存在人我无因生的过失。

中观宗驳斥说:这种观点不合理。如果你们承许见者、听者等受者随着所受法而次第产生,那么有多少个类别的所受法,就会有多少个受者本住,如此一来,就会有众多人我的过失,人我已经布满整个天下了。比如,有吃饭的我、上厕所的我、看书的我、背书的我、看《中论》的我、看《入中论》的我等等。

对方反驳说:我们没有这种过失,我们承许只有一个实有的我,这个我不可分割,见者就是听者,听者就是受者等。

中观宗驳斥说:这种观点不成立,可以观察,所有次第产生的受者是一体还是他体。

首先,一体不合理,因为见者以见色而成为见者、听者以听声而成为听者,每个所受法的法相完全不同,如果他们是一体,就会有离开见法仍是见者,离开听法仍是听者的过失,如此一来,世间一切都会变得混淆不清。比如,如果看书的我、听声音的我、睡觉的我和背书的我是一体,那么我在睡觉的时候,也可以看书、听声音和背书了,但这根本不可能。

其次,他体也不合理,如果是他体,那刚才背书的我就完全不是现在睡觉的我,我已经成了两个完全不同的实体法。当然,假立有两个我是可以的,比如,刚才我看书,现在我睡觉,在相续中可以假立有不同的受者存在,但如果认为有两个真正实有的受者人我,则完全不合理。

对方又辩驳说:既然不同时间有不同受者不合理,那同一时间有多个异体的受者则应该可以。比如,一个人正在一边看书,一边听录音等(我们有些道友很喜欢一边看书,一边放收音机,一边燃香,喜欢同时享受各种对境),这时他既是见者,也是听者等,所以在后来的见、听等分别所受法产生之前,人我存在就是合理的。

中观宗驳斥说:在未经观察时,在虚妄的概念中,我们也承许可以这样安立,但如果认为在同一个时间当中真正有很多实有的受者,则有很大过失。

下面就是对此进行分析。

寅二同时有多我具过失

若见闻各异,受者亦各异,
见时亦应闻,如是则神多。

中观宗驳斥说:如果见者、闻者、受者等可以同时存在,且各自为异体,见色的同时也可以听声音,这样则有众多人我的过失(颂词中的“神”指本住人我)。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承许每个受者在本体上各异,并且可以同时存在,比如,见者不是闻者,闻者不是受者,它们可以同时存在,见的时候可以听,听的时候也可以见,则根本不合理。为什么?因为,一个人如果在同一个时间当中既是实质性的见者,又是实质性的闻者和实质性的受者等,就会有无数个人我的过失,甚至在一种所受法方面也会有众多人我的过失。

比如,我吃了一口米饭之后口里有三十粒米,如果每一粒米都是所吃,每一粒米也都有一个吃者,就会有三十个吃者。这三十个吃者是不是一体呢?不可能是一体。如果三十个吃者是一体,则三十个所吃也应该是一体,这样我嚼左边一粒米的时候,右边的一粒米也会被咀嚼,但这根本不合理。反之,如果认为三十个吃者是异体,就会有三十个堪布在吃,但三十个堪布吃一口饭的观点,相信谁都不会承认。

以前我读过一位大德写的一本叫《抉择未来》的书,书中说:所谓的我肯定是虚妄的,如果不是虚妄,则应该具有实质性,但实质性并不成立。比如,我是一个西藏人、我要吃东西、我要睡觉、我要做事……如果在一个身体上真的可以成立这么多个实质性的我,那在座诸位肯定不会承认,因为你们只见到了一个由身体和心相续结合的我,除此之外哪里还有其他的我?事实上,我的身体和心相续也是假立的,所谓的我根本不存在。虽然书中主要通过分析十二缘起来抉择人无我,但实际上与此处的推理完全相同。

下面我们在《中论释》上过一遍。

【壬二、破立我之因不观待:】

若离见法等,而有本住者。
亦应离本住,而有所受法。

(原译:若离眼耳等,而有本住者。亦应离本住,而有眼耳等。)

【倘若离开所领受的见法等,领受者人我却在之前存在,也即本住成立。则无疑成了离开领受者[本住],所领受的诸法存在,其理由相同的缘故。】

“受者之前所受法存在”和“所受法之前受者存在”两个推理都不合理,破法完全相同:因为受者和所受法互相观待,如果一者不存在,此观待关系就不能成立。

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
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

【(假设对方承许此结论,)这种立宗也是行不通的。因为,正是以所领受的法表明领受者[人我]或使其成立,也正是以领受者表明所领受的法或使其成立。】

有所受之法,领受者人我才可以成立;有领受者人我,所受之法才可以成立,如同此岸和彼岸一样。

【如果离开所领受的法,其领受者又安在呢?绝不存在!如果离开领受者,其所领受的法又在何处呢?哪里都不存在!】

表面看这样解释好像很简单,但如果像前面那样深入分析,还是比较复杂的。

【辛二、破领受者于分别所领受前成立:】

一切见等前,实无有本住,
见等中他法,异时而分别。

(原译:一切眼等根,实无有本住,眼耳等诸根,异相而分别。)

【如果对方又认为:并不是在见法等一切法之前,存在领受者——人我[本住]。】

【那又是怎样的呢?在见法等等中的见法等之外的闻法等其他某法起作用的其他时候,虽然是见法不存在之时,却能够表明或者安立领受者我。所以不存在我的安立无因的过失。】

对方认为:我正听声音的时候,我是听者,虽然这时见法尚未产生,但可以用听者来表明人我存在,所以,在见等分别领受者之前人我可以成立,没有人我无因安立的过失。

下面就要破对方这一观点。

一切见等前,若无有本住。
一一见等前,云何能知尘?

(原译:若眼等诸根,无有本住者。眼等一一根,云何能知尘?)

【既然在包括见法等在内的所有法之前,领受者都不存在。那么,在见法等各法之前,领受者又怎么能存在呢?如同在所有的树存在之前,都不存在森林,而在每一棵树存在之前,森林就更不存在。或者如同所有的沙都不存在油,则每一粒沙也不存在油一样。】

中观宗驳斥说:既然在一切见等所受法之前没有本住,那么在一一所受法之前怎么会有本住呢?就像在所有的树木存在之前不会有森林,那么在个别的松树、檀香等树木存在之前,也不会有森林一样,或者在所有的沙子当中都没有油,那么在每一粒沙子当中也不会有油。

【如果在各法存在之前都已经存在,那么在所有法存在之前又怎能不存在呢?】

反过来说,如果在每个所受法存在之前都有本住,那么在一切所受法存在之前怎么会没有本住呢?可见对方观点根本不合理。

见者即闻者,闻者即受者,
如是等诸根,则应有本住。

如果像对方所承许,在不同时间当中可以产生不同的受者本住,就会出现很多本住。

如果认为所有受者都是一体,就会出现见者离开见法也是见者,闻者离开闻法也是闻者等诸多过失。

如果认为他们是异体,则会有众多人我的过失。很多人认为,看者是我、歌者是我、听者是我、背书的人也是我,应该可以有很多个我。如果以中观宗安立名言的方式,假立有很多个我,当然是可以的,但如果像有实宗一样认为存在一个实有我的同时还有那么多我,则完全不合理。

【如果见者人我也是听闻者,同时也是受者,则在各个所领受的见法等之前,领受者[本住]自身可以存在。然而,不同行为次第的作者为一体的立论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种立论必须建立在)离开见的听者仍然是见者,】

按照对方的观点,一个人是见者的时候也可以是听者、受者等,这样在分别所受法之前,领受者(本住)自身就可以存在,但这并不合理,如果这样承许,那听者完全离开了所听也可以是听者,受者完全离开了所受也可以是受者了,因为受者等所了知的并非他自己的所受之法。

【离开听的见者仍然是听者的基础之上(,这显然是荒诞之言)。】

下面分析在同一个时间当中,如果有很多见者,也会有很多过失。

若见闻各异,受者亦各异。
见时亦应闻,如是则神多。

【如果见者与闻者各自相异,闻者与受者也各自相异,彼此不相观待,如同马与牛一样。】

【即在见者存在的时候,闻者等等也存在。这样就有在一个相续中存在众多人我[神]的过失。】

脚注

1 如《宝鬘论》云:何时有蕴执,尔时有我执,由我执造业,造业复受生。

2 所破补特伽罗由自性成立或谛实,称为人我,它是我执所耽著的境。 111人我执是指执著自相续五蕴为我的识。

3 《入中论》云:慧见烦恼诸过患,皆从萨迦耶见生,由了知我是彼境,故瑜伽师先破我。

4 总相别相:一切有为法,有总别相。总括全体状态的,称为总相;仅指个别状态的称为别相。如无常、无我,通于一切有为法,称为总相;而地之坚相、水之湿相则为别相。如房舍为总相,砖、瓦、木、石各为别相。

5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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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第二破立我之因不观待。

按照对方的观点,如果离开了这些诸根有“本住”。也就是如果你的这个立我之因不观待,从这个方面来破斥,就叫破立我之因不观待。如果你认为立我之因不观待,就会具有过失。

下面两个颂词,第一个颂词的重点是如果互相不观待的话,有极为过份的过失,第二个问题如果是这样承许不观待的话,有妨害。

壬二破立我之因不观待

若离见法等, 而有本住者。
亦应离本住, 而有所受法。

按照对方观点先有的“本住”,是离开了见法等而有的。见法等是什么?就是所领受的法。如果离开了所领受的法之外而有“本住”,对方没有直接这样承认,但是他的论述当中已经出现这个问题。

因为五蕴必定是个变化的法,所以从有些角度他也不敢完全承认:说我就是蕴。如果承许我就是蕴,他就会失坏我的本意,为什么呢?如果我就是蕴,蕴又是变化的,前一世的五蕴到后一世时会毁灭,不可能把前世的五蕴带到今世。如果承许我即是蕴,有我就会变成失坏的过失。

对方现在不敢承许我即是蕴,也不敢承许离开五蕴之外有一个我。离开五蕴之外有一个我,是离蕴我,离蕴我就和众生的感觉没有关系,所以说我具有诸蕴。但是我具有诸蕴,我也是“本住”,先有“本住”的,他宗就承许非一非异。他宗不敢直接敢承许一体,也没敢直接承许异体,两个方面直接承许都会有过失,所以说他宗自己并没有真正地这样承许。

对方似乎从方方面面把漏洞都堵死了,但是在无我的宗派者看起来里面还有很多过失的。不单是《中论》当中对于犊子部所谓的不可思议的我、离异的我进行详细的分析,《俱舍论》第九品破我品,也是针对犊子部当中这样一种我做了彻底地破斥。无我宗的论师对有我宗派的这些观点都是毫不客气进行破斥的,因为我就是轮回的因,如果还保留这样一个我没有丝毫实义。这样一种我,如果是真正的有一个本体,就应该是离开见法、离开五蕴,或者离开所受法之外单独成立。如果离开了见等法有“本住”,同理“亦应离本住,而有所受法。”也应该离开了“本住”“人我”之外、离开了能受之外而有所受——诸根等、五蕴等。如果这样安立,两个法都会成为极为过分。

第一个、“本住”法变成了没有所受的能受,这个所受也离开了没有能受成为一个所受。但是没有能受所受,没办法安立。如果真正能够安立,这样一种“本住”就应该变成离开五蕴之外的一个离蕴我。如果是真正的离蕴我,就和外道承许的完全一样了。对方所认为“谁有如是事,是则名本住。”和这个有矛盾。

在中观、无我宗当中讲这个我本来不存在。我既然不存在,一个我去观待其他法就无法真正地确立。但是从对方的观点来看:“谁有如是事,是则名本住。”还有从世间人的执著的方式来看,世间人也没有执著离开五蕴之外单独的一个我。所以从世间人执著的角度来看,从世间假立这个我和能领受、所领受的角度来看,都没有办法说离开了这个见法等之外,可以有一个“本住”。如果这样安立,第一和你的自宗相违,第二和世间人执著的方式相违,第三从名言当中安立人法的角度(能领受和所领受的关系)也是相违了。从方方面面观察都有这样的过失,因此无法说离开见法等之外,可以有一个“本住”。

反过来,有没有这样一种诸根离开了“本住”呢?有没有这样一种五蕴呢?有的时候我们讲即便是离开了“人我”,也应该有诸根,但是此处的诸根他是所受、是一个所受法,是“人我”摄受的法,因此离开了“人我”这个能受之外,就不可能有一个所受了。没有“人我”,这个根是谁的根?离开“人我”之外不可能有一个眼等诸根,不可能有一个所受法。

如果离开了“本住”之外有这些法,它就应该成了互不观待。如果成为互不观待,就无法安立任何合理性的观点。如果在蕴上面去安立“人我”,还稍微说得过去,因为符合于众生的执著。但众生的执著不一定是正确的。如果离开了蕴之外,安立一个离蕴我,那就更离谱了。本来就说我是不存在的,你怎么安立都不对,这是从究竟的角度来讲。如果在名言当中有一个假我,也只能在五蕴上安立,这个稍微还靠谱一点。如果离开见法等之外有“本住”,离开“本住”之外有所见法,像这样的话是更加离谱了,一点都没有根据的。所以说从这方面讲的时候,说极为过分的原因就是这样的。

下面讲如果承许不观待,有妨害。

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
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

前面两句按照宗喀巴大师和佛护论师的观点,主要是讲原则性的问题:人和法之间的互相观待性。指出这个原则之后,后面两句是通过反问的方式说破对方的观点。

“以法知有人”,法就是所受,人就是能受。通过法而知道有人——通过所受法而知道有能受者。比如“具财富”是通过所具有的财富,而知道这是一个具财富者。“以人知有法”也是同样,通过这个人而知道有法,通过领受者而知道所受法。“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二者之间相互观待非常明显。而且在真正分析的时候呢,这的确是无法破斥的真理。

“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此是反问:离开了所受法,哪里有一个能受者?离开了能受者之外,哪里有一个所受法?二者之间都无法安立。如果先有人再有法,先有“本住”再有诸根,那么你这个人就成了一个不观待法的这样一种人了。“离法何有人”离开所受法,哪里有一个真正的“人我”?哪里有一个领受者?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如果先有人后有法,后面的这个法也没有办法观待前面的这个人,它也是独自存在的。这样,离开人之外哪里有法呢?所以二者之间如果互相不观待的话,那么人也没办法成为人,法也没办法成为法。因此,对方如果这样承许是有过失的。

如果不这样承许,转而承许这个人观待法而有,这个法观待人而有。我们前面再再地讲了一个前提:两者都没有自性,都没有自体。都没有各自的自体才能观待。如果已经有了自体,你的自体存在,你还观待什么?因此如果是观待,必须建立在无自性的前提之下,或者必须建立在没有的前提下,二者都不存在。所以如果不观待有这个过失,如果观待,那就只有假立。如果实有就观待不了,如果观待一定是假立的。我这个人是假的,为什么呢?因为我观待了法才安立的,所以说我这个人本身首先是假立的,不存在的。通过人才能安立法,如果没有这样的人你怎样安立法?所以说法本身是没有的,法本身是假立的,没有自体的。

这个时候就抉择这样一种如梦如幻性。世俗当中有这个显现,但是世俗当中的这个显现是假立的。通过假立再进一步分析,就得到了人法俱空。也就是胜义当中再仔细观察的时候,人和法都不存在了。

因此,刚开始的时候可以说假立的角度,互相观待,它可以有;再分析的时候,假立的缘故,它的确是不存在的。最后就得出一个结论:人也不存在,法也不存在。在这个颂词当中直接破了“人我”,间接也破了五蕴,是因为破了主体我。把主体我破掉之后,这个我所领受的法是什么?就是这个五蕴。所以说破完之后,人也不存在,五蕴也不存在。

这是一种破斥的方式,首先把能受和所受二者之间的关系确立起来。那有没有这个关系?在世间名言当中可以有这个关系。我们在世间名言当中假立这个关系的时候,有一个“人我”,它是主体,它是能受,其余这些诸根是所受。对方也有这样一种“人我”和这样一种诸蕴,这种能受所受的关系是可以的。

如果首先确立了这样一种能受所受之后,我们就可以在这个前提下观察。是观待?还是不观待?不观待有很多过失,只有观待。如果观待一定是假立的、一定是不存在的。所以在破完“人我”之后,五蕴也就破完了。

这种破斥方法当中根本不存在破完“人我”之后,五蕴还完整无缺的保留的这样一种情况。不单单是这样,即便从以五蕴为设施处安立“人我”的角度也是一样,破完“人我”之后一定是没有五蕴的。

但在我们的想法当中,把“人我”破完之后,五蕴还可以存在,完整无缺。这是对“人我”空性的观察还没有透彻。为什么说破完“人我”之后一定不会有粗大的五蕴呢?因为“人我”就是依靠五蕴而安立的。从某个角度来讲“人我”就是五蕴,也没有在五蕴之外再去安立一个“人我”,我们就是把五蕴本身执着为我。所以如果要破我,一定要破五蕴,因为这个五蕴就已经是我了,这五蕴被我们执为我了。离开五蕴之外单独去破一个“人我”,那是不可能的、不现实的,这个不是真正的破“人我”。

离开五蕴之外去破一个“人我”,除非你承许你破的是离蕴我,假如你是破这个即蕴我(五蕴就是我),必须要破五蕴,只有把五蕴破掉之后才能够破我。

当我破完之后五蕴的确是不存在的,绝对不可能破完“人我”之后五蕴还完整无缺。也就是为什么全知麦彭仁波切在《定解宝灯论》中讲:当大阿罗汉证悟人我空性的时候一定要证悟部分法无我。因为我们执着的我就是把五蕴执为我,所以你不把这个五蕴破掉,是无法破我的。我破完之后,五蕴是一定没有的。这部分的法我空性一定要观察、一定要抉择。也就是说抉择完人我空性之后,法我一部分的五蕴也是可以被破掉的。

我们在分析完之后要知道这些科判当中都是在辩论——和对方辩论。破立我之因不观待或这个颂词都是在辩论。但实际上一方面是辩论、遮破对方的观点;这里面也是隐藏了很深的修行的道理。如果我们能够从它的意义上真正看懂。此中包含观待的道理,讲到很多很多修行的方式,很多很多修行的窍诀,所以我们就可以知道怎么样去修持这个人无我空性,

怎么样去修持?通过体会这些颂词,通过一个简单的颂词反复地观察。颂词也不多,一个颂词很好背、很好记,记完之后就通过这样一个颂词反复观察,一轮一轮去观察之后对我们相续当中的这种执着肯定会有损害。如果好好对待这些颂词,可以在这个里面发现很多很多殊胜的宝藏。我们不是简单的和外道、内道一些人辩论,实际上这个辩论是和自己的分别念辩论,和自己相续当中的实执辩论,辩论过程中是一轮一轮观修的方式,辩证之后就把我们相续中的实执完全战胜了,此时就得到靠近实相的一种见解。

下面讲第二个科判“破领受者与分别所领受前成立”。

有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对方的观点,第一个颂词;第二个颂词是以前理而破;再后面的颂词是属于通过观察而破的。

辛二破领受者于分别所领受前成立

一切见等前,实无有本住。
见等中他法,异时而分别。

对方为了维护“我”存在的观点又换了种说法:“一切见等前,实无有本住”。在一切的所见面前,的的确确是没有“本住”的。如果在一切的所见之前就已经成立“本住”,这样的“本住”会成为无因的过失,成为无观待就可以独立存在的过失,就会有离蕴我的这样过失,所以一切所见之前成立“本住”是难安立的。

对方换一个说法“见等中他法,异时而分别”。在某一个法面前,比如在“见等”中,在见等中的“它法”——就是个别的法、分别的法。在个别的法面前是可以成立“本住”的,比如:当眼睛在见色的时候就有“本住”。其它法面前呢?你眼睛见色的时候耳朵没听声音,舌头没有去尝味道的,这个时候就没有。因此这些方面是可以异时而进行分别的,异时可以分别成立的意思。“异时”是不同的时间,“分别”就是分别可以安立。并不会出现在一切的所领受之前“本住”成立成了无因不观待的过失。

下面讲破斥,从两个方面破斥:第一个是以前理而破。

一切见等前,若无有本住,
一一见等前,云何能知尘。

如果在一切的所见面前都没有“本住”,那么在每一个见等面前云何能够知尘呢?尘就是讲色尘、声尘等等。怎么有一个“本住”来了知外面的色法呢?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事情。

如果在总的一切所有法面前,都没有“本住”,拆开之后在某一个法面前有“本住”,这个怎么可以安立呢?完全无办法安立的。总法一切的法可以说是总相,一切法都没有了,在一切法之中还有一个法可以成立也就无法安立了。所有的树都砍倒了,你说还有一个树没砍倒,这就不是所有的树都砍倒了。一切法面前都没有“本住”,你说还一一见等前?这个如何可以安立呢?无法安立。有很多比喻,比如:全班的道友都没有钱,就已经确定了没有钱了,我们说还有一个人有一百块钱,这个事情是不可能的。

所以如果已经确定了在一切的见等面前,都没有“本住”,又说在总的方面虽然没有办法安立,但拆开之后,眼睛见色的时候有“本住”,耳朵闻声的时候有“本住”,舌头尝味的时候有“本住”,分开的时候都有“本住”。也就相当于说我们汇合在一起的时候一分钱都没有,如果分开之后每个人都有一万块钱,那你这个报的时候肯定是瞒报、是虚妄。明明你有钱,你说一分钱都没有,大家都这样瞒报。说汇合起来的时候要凑款一分钱都没有,后面就说分下去时候你自己一个人要去消费了,马上钱又从包包里拿出来。如果是这个情况那可以,但实际上在实有的前提下这是不可能的事情。和合起来没有“本住”,但分开之后你那“本住”又出来了,这是完全无法安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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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科判(上师·索达吉堪布《中论广释》体系)。点科判名看 整门科判全图;点名旁讲者跳到该讲者讲解里此科判。

戊二、抉择人我空性
己一、破人我之自性——观本住品
庚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破受者
壬二、破彼宗
癸一、破领受者于一切领受法前成立
子二、破不观待我之因
若离见法等,
汉译若离眼耳等,
而有本住者,
亦应离本住,而有所受法。
汉译而有眼耳等。
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
癸二、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
子二、破除彼宗
一切见等前,若无有本住。一一见等前,云何能知尘?
汉译若眼等诸根,无有本住者。眼等一一根,云何能知尘?
丑二、以观察而破
见者即闻者,闻者即受者,
如是等诸根,则应有本住。
若见闻各异,受者亦各异,
见时亦应闻,如是则神多。

科判依麦彭仁波切《中论释·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龙树菩萨根本颂)。本讲对应科判段。

甲二论义
乙二论义正文
丙二分品关联
丁九观本住品
戊二品关联
己一陈述他宗

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谁有如是事,是则名本住。若无有本住,谁有眼等法?以是故当知,先已有本住。

己二破其立宗
庚一破领受者我
辛一破领受者于一切所领受前成立
壬一破无立我之因

若离眼等根,及苦乐等法,先有本住者,以何而可知?

壬二破立我之因不观待

若离见法等,若离眼耳等,而有本住者,亦应离本住,而有所受法。而有眼耳等。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

辛二破领受者于分别所领受前成立

一切见等前,一切眼等根,实无有本住,见等中他法,眼耳等诸根,异时 相 而分别。一切见等前,若无有本住。一一见等前,云何能知尘 ?若眼等诸根,无有本住者。眼等一一根,云何能知尘 ?见者即闻者,闻者即受者,如是等诸根,则应有本住。若见闻各异,受者亦各异,见时亦应闻,如是则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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